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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无权利缩小股东股份

发布时间:2021-01-28 13:43:22

『壹』 公司大股东有权利强制收购我的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有无权利缩小股东股份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贰』 在公司持有51%的股份应有的权利是哪些

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国际惯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专表决权的大小与其属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法律上就将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推定为公司的意志。
1、控股股东、绝对控股权均为学理上的说法,无明确法律定义;
2、控股股东一般只直接或间接对公司股权控制比例超过50%的股东,绝对控股一般指所控制股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3、上述划分主要是因为,如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一般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叁』 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肆』 总经理有无权利对股份分配

这个问题中,可能涉及到的就是股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在企业法中,在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中,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是法人财产权受股份支配,公司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对抗股东全体的共同意志,例如股东一致决定减少资本而做出转让公司资产的决议时,公司不得以所有权者对抗股东共同意志。
在理解这个的基础上,就可以得出,企业的总经理一般是股东会进行任命的,在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有的企业总经理就是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合理处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部分,对应的就减少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企业收益,如果公司的总经理并非企业的股东,只是任命的管理者,在没有股东共同授权下,则无权处置公司任何股份,因为股权所有权归属为股东而非企业。

『伍』 请问股份公司小股东的权利

竞业禁止每月要给予补偿的。一般不超过2年。

『陆』 股份制公司大股东的小股东在权利上有什么区别,可以参与决定权吗

首先你来这个退股的股东源,退股退得不明不白,不符合当初签订的股份合同协议,多半股东退股是按照退股当时的所有资产的总价值退出自己拥有的股份。如果仅仅只拿走6500元作为10%股份退股,那么变相认定合作项目总价值为65000元。换个角度就是用6500元出售10%的股权。6500元如果由私人支付,那么这10%的股权就是谁的,如果是用所有股东的公司的整体利益去支付的就依照余下人员的投资比例分摊这个股份。演算方法:公司现有总价:65000-6500=58500 第一股东价值:65000×26%=16900 第二股东价值:65000×26%=16900 第三股东价值:65000×26%=16900第四股东价值:65000×4%=2600 第五股东价值:65000×8%=5200 用现在各股东的价值去除以公司现在有总价值就是各个股东现在的股份;例如:第一股东16900÷58500=28.8889%

『柒』 公司有没有权利没收股东股份啊

没有,任何情况也不行。

『捌』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小股东有权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决议,并作出公司合并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起草的公司合并协议草案并非已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只有当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分别作出同意合并的特别决议后,公司才能依法成立。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9项)。
公司合并对公司股东来说关系重大,公司合并属于资本绝对多数决事项,而非资本简单多数决事项,公司合并决议属特别决议,而非普通决议。因此,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或者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倘若公司发行了不同类别的股份,那么公司合并决议还需得到各类股份股东以绝对资本多数决规则表示同意。
小股东有权对有瑕疵的公司合并决议寻求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22条则严格区分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同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此制度设计,控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表决权、企图坑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小股东有权对无效的公司合并协议寻求司法救济
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公司合并协议无效。鉴于公司合并涉及多方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合并无效只能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确认。公司合并中的小股东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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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jckb.xinhuanet.com/opinion/2012-09/04/content_3989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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