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确保国有股东利益
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作者:郭立威
股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数服从多数,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二、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股东利益表决机制的合理设计,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资本多数决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实际上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思,多数股东可超过其对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数,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资本,导致支配权的扩大化,必定导致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为纠正公司大股东天然的逐利和越权本能,现代公司法更倾向于在法律机制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产生了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为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大量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原有的国有股一支独大被民营资本所取代,民营资本逐渐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民营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参股股东则首当其冲,由此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因此,如何保障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大股东侵害国有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1、不公平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资源或利润,致使国有参股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所得,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国有权益受损;2、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往往以各种协议或财务手段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掏空公司。使国有股东利益间接受损;3、利用公司作担保。大股东通过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经营风险向公司的转移。而国有股东限于股权比例或信息不对称对此往往束手无策。4、操纵利润分配。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分红方案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剥夺了国有股东的分红权。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会、监事会,排挤否决由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二、保护国有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综观现代公司法,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多种多样,既有实体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范股东大会制度
1、赋予中小股东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当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希望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制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应完善“少数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不但允许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且在章程中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董事会怠于召集时,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这样,少数股东就可以反击大股东及董事会对股东会召集权的操纵,依法利用临时股东会提出自己的主张。
2、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股东提案权能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纠正。现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决定审议事项,而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大股东操纵选举产生的。有鉴于此,应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提案依据《公司法》仅作形式审查,不得作实质审查,而应将该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3、明确出席股东会的法定人数
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愿望,我国应当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决议生效表决数额。例如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果没有到达上述生效数额,股东大会不能举行。
(二) 制约大股东表决权
公司的重大选举、经营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涉及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决定的。行使表决权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力进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实行累积投票法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中小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把这扩张后的总票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2、表决权的回避
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回避制"。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3、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对于股东会通过的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并或出售公司资产、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作出评估并予以回购。
(三) 健全内控机制
1、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规定当小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保障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即在章程中授予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有利于股东参与监督权利的行使。知情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质询权可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充分获得有关股东大会某一决议事项的真实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这对于大股东侵权行为的产生能起到预防作用。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要求公司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参加的各种委员会。设立各种委员会,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集中优势,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4、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如当大股东所代表的股东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至酿成诉讼时,就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从外部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
(四) 完善司法救济
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公司大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避开资本多数原则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小股东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的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这一制度使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所通过的关联交易确属不公平时,具有获得司法保障的救济途径。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发生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则上他应当持有公司股份连续达六个月以上。
㈡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主要有几种
股东大会基本上分两种:记名制和不记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规定进行,同时又分两类表决:到场制和完全股份数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实名制;所以交叉运用表决机制可以有八到九种;
㈢ 控股公司是什么意思啊
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内公司。控股公司按容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国有控股公司是指从事国有资本营运的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
㈣ 《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1、股东会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职权:决定并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选举产生的董事等与股东是什么关系?未规定)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7)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去掉了股东向外转让出资作出决定权)
(7)(8)(9)事项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其它则过半。
表决及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法律规定外),未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提前15天通知股东,但章程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规定
临时的: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不设监事会则监事)提议召开,应当召开。
趋势:股东会地位在下降
2、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地位:业务执行机构,决定公司一般经营事务,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
产生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3—13人,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两个以上国有及国有投资主体董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为法定代有表人(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公司。
问题:股东会与董事会何种关系?公司法在此有变化,但仍未明确。
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业务执行权、决定权、提案权(多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权)
职权通过董事会会议行使
会议程序: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会议决议表决:
每位董事平等有一个表决权。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具体议事规则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问题:相对于权利董事的义务重。董事的权利是什么?
趋势: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过渡
经理:
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董事会聘解
职权:主持权、组织实施权、拟定制定权、决定权
3、监事会、监事
地位: 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产生组成:股东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和造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据公司规模1—3人组成
职权(加强):
检查公司财务权;
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监督(防止滥用权利)、提出罢免建议权;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召集主持时)权;
向股东会提案权;
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权;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活动经费由公司承担
4、工会及党组织
股东有权组建工会
职权:维护职工权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义务:公司改制、经营、制定重要规章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建议(未听取效力如何?未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参加保险、培训职工
依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公司组织结构适用原则:
寡头民主
具有强制性
典型的资合公司
1、股东大会
地位: 公司的权利机构,不是常机构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选举权可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的召开:定期的每年一次
临时性的:发生法定的情况之一可有2个月内召开(与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由连续90日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一股份一表决票, 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发行无记名股票通知时间变短分别20 、30日(原30、45日)
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地位变化:
由于股权分散无法控制公司,股东不具备管理能力,组织结构上向董事会中心发展,股东会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东会为非常设机构;一票一权的表决制为大股东顺利进入股东会提供了机会;市场对经营决策的新要求,股东会的议事特点使之不能适应这一要求;股东会的种种授权给了董事会
结果:股东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机构的职能弱化。
问题:股东的得益如何保护?设计用何种制度即适应市场对决策的要求,又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会
地位:常设决策权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经营管理。各国立法显示,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中枢。
组成: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5—19人
资格:不能出现消极资格的情形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同
会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过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可提议召开
董事对公司具有谨慎与忠实义务(为解决代理成本,美国公司法首先引入诚信义务)
内容:当不存在利益冲突下,公司董事应善意地、按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现出的勤勉、谨慎的技能。在与自身利益冲突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董事会权利扩大张
董事会权利的扩张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发挥董事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结果:可能董事会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问题:如何对董事长会权利制衡及对其监督?
经理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业务执行机关,对董事会负责
现在权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发展。出现管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3、监事会
地位与作用:监督董事会及董事业务执行
资格:消极资格,有关职权与禁止同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公务员、董事长、经理、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组成: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少1/3)
职权:由法定职权、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授予。主要是。财务监督权、职务监督权、不当行为阻止权、提议召开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
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问题:监事会缺位
结果:在董事会中心下,监事会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问题:设计什么样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
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发展给人们提出的问题及解决
1、如何解决代理成本问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方在公司股东无力也无动机监督企业经营,专门的经营者进行管理,但由于利益冲突,产生代理成本。
科学分配权利并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决合理的股权结构问题
3、如何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解决股东大会的地位与作用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衡
(2)股东对董事制衡
一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二是通过投票选举制度对董事会控制,具体:
代理投票争夺:
累积投票制:低于一定数量的小股东可以将其累积计算的投票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某一侯选人上,而无需每一侯选人分别投票以增加选中的可能。累积投票权为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与该 小股东持有股份数的积。
小股东的派生诉权:小股东能证明董事利用控制权为不当行为并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大股东追讨损失,允许多小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东提起诉讼。
强调董事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三是授权股东个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损时,有权对公司及董事长提起诉讼;
四是董事成员之间相互监督
关于独立董事
2001、8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将独立董事的规定正式写入)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要求:具有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备公司运作的知识;具有5年以上的经验。
权利: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骋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骋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注意义务:但不必给予持续的注意,有权合理信赖董事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经济的监督义务低于执行董事,对关联交易较一般董事重
忠实义务:这是一绝对义务
对第三人义务:在公司濒临破产时,有义务要求公司申请破产;有义务不批准公司与他人签订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理由相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独立发表意见
4、如何解决管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5、如何建立的效的经营者激励制度
起源于美国的做法:管理层融资收购,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合而为一。
6、如何使监事会的地位不至于形式化
㈤ 董事会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10.0分)
董事会制度产生的程序:
1、例行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例行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两种。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其职权行使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而董事会行使其职权的方式之一就是举行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如果不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无法进行经营决策并执行公司的业务,无法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去经营公司的财产,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这指的是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即例行董事会会议,而不包括董事会的临时会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是指根据特定主体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董事会。在例行董事会之间,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所以,对举行这两种不同的会议在通知上应有着两种不同的要求:
一是对定期会议的要求。
在董事会举行定期会议之前,董事长应当确定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如邮寄通知书、专人送达通知书等方式,将董事会将于何时、何地举行、召集的事由等情况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便全体董事和监事能够参加或者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是对临时会议的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条件或者经特定主体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在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也可以不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确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就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议能够代表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足全体董事的一半,那么,董事会会议就不得召开。
即使举行了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也是无效的。
4、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无需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与股东会会议的表决不同。董事会会议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每一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往往分为赞成票、否决票和弃权票三种类型。
6、董事会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委托本公司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二是应当有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7、 董事会会议记录要求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㈥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方式有哪些
一、表决权亲自行使
股东表决权亲自行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出席大会投专票表决、书属面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
第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是股东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方式,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股东大会意旨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第二,书面投票表决制度的实质是股东表决权亲自行使的一种,是指股东在不出席股东大会时,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对大会议案表示肯定、否定或弃权,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将该书面用纸提交公司以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网络投票表决也是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的一种,股东可以通过网络行使表决权,在上市公司中其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表决权代理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指股东以书面方式授权,在事实上授予他人就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的制度。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的产生是客观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持有该部分股份,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㈦ 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 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回,股东大会作答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