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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小股东话语权

发布时间:2021-02-03 10:15:18

Ⅰ 私营企业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一样吗

新修改的公司法虽然对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很原则的。值得庆幸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地位,将原公司法中许多强制性规范改为“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范。因此,小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初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权利被侵害
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法律上就将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推定为公司的意志.
公司法又设立了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则,并以此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下形成的。因此,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这就是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则
以上是查来的.也就是说投资越大,权利越大...(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你们建公司时应定下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明文签下合约.凡事都应商量决定,不可专权.也就是说你们签下合约.不管大小股东.遇事必须商量全体通过或少数服从多数才行的规定...如果当初你们没签这东西..现在估计就麻烦了..大股东肯定是不会再签的了...
如果没什么合同,你们就只能听从他的安排或撤股了....我知道的就这些了.希望有用对你.

祝你们好运吧丨.

Ⅱ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问题

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出资额行使权力。
大股东出售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版权利。
多个小股权东合计的股份是否超过大股东,超过的话,对大股东有较大的牵制。
如果是直接出售公司的资产,价钱低了,大股东的损失会更大,当然最怕的是内幕交易。这个可以在你们股东协议中事先订立
房子是按照租金算在出资额里面还是折价算在出资额里?折价算在出资额里的,属公司资产,不可能不给用。
租金算在出资额里面的,要看股东间的协议里是否有将租期计算在内。

Ⅲ 公司大股东有权踢出小股东吗

大股东无权也踢不走小股民,要让小股东走人的话,只能通过收购小股东的股票

可以踢走任职职位,不能踢走股东身份。

比较出名的例子是乔布斯,乔布斯原本是ceo,因为二代电脑亏本,各大股东联合决议把乔布斯的职位解除了,乔布斯无权发号施令,离开了公司,但他依然是股东,有部分表决权,也有分红收益。

所以多年后,苹果快倒闭时,有其他股东邀请乔布斯回来,乔布斯联合多个股东,开会表决赶走了ceo,重回ceo位置。

(3)大股东小股东话语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的决定 。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大股东都有哪些重要权利

你们的股份分抄配是怎样的袭?
你是大股东,没错,但是小股东也有自己权利的。也就是说,你们都是董事。所有董事,执行的是董事会的决议,但是,你是大股东,你的话语权居多。
你不能开除他,因为他是董事,你这么办,除非你们是2人董事会!因为有其他人在看着呢!
对付这种人,办法很多。
强调困难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每件事都没有困难,那不是干等着白赚钱了??不是缺乏能动性,是能扯皮能推诿责任,这和你的办事方法有关。

切记,不能因为是大股东盛气凌人,你们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切记切记。
希望采纳

Ⅳ 占股百分之一以下的股东做公司的话语权是什么

只有一个占股51%的有决定权,其他的小股东只能听从安排,没有话语权的。这叫做“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Ⅵ 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公司忠实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指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
在保护小股专东利属益方面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大股东忠实义务”。在英美公司法上,对公司拥有受托者地位的大股东有忠实义务。
他们在执行公司的业务时应为公司利益诚实地履行其义务。当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互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大股东的忠实义务的定位左右着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因而是契约性保护机制的核心条款。
其理论依据在于:首先,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支配权,通过支配权行使获得了优越的地位,保持优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负忠实义务;其次,大股东通过支配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董事、高级职员一样有着受托者身份。小股东愿意将钱投进来与大股东合作,这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信赖,因此大股东不应辜负这种信赖,当然应负忠实义务。

Ⅶ 两人占股30%是公司大股东说话权

这个真不一定,占股超过51才是控股,才能有决定权,但话语权小股东也是有的

Ⅷ 1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拥有公司有所有的话语权吗

拥有。

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8)大股东小股东话语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Ⅸ 大股东如何不再欺负小股东

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对公司法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赵心泽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在公司章程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公司立法不能够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那么“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将会愈加凸显,其结果必然是使得公司章程单方面地表达大股东的利益诉求,无视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股东利益的实体性保护 正是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结合各国立法例,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区分股东的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对于固有权利,应当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进行修改;对于非固有权利,应当允许股东进行约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但是应对股东的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是善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修改的问题上有着帝王条款的作用。笔者认为,在考量公司整体利益时,一方面,必须厘清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创立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而“股东利益”是与“公司利益”相对独立的。当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或者在某一决策影响到了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公正原则”的适用来补正“善意的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原则的不足,即使章程修改时大股东或者公司是善意的,并且能够达到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当然地剥夺少数股东的权利,除非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作合理的补偿。 三是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规则。即除非股东明示书面同意,不得以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给该股东设定新义务,即使增加股东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 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对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议案的通知。各国对公司法议案的通知程序均有专门的规定,这样可以让股东充分地了解公司所要发生的变化,并为自己的行动做好计划与事先安排。笔者建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规定更为严格的通知程序,并且要将章程的修改内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要记载事项,使少数股东可以享有更为广泛的知情权、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其二,特别“多数决”。一般而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决”的规定比较宽松。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国立法都没有因为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而仅规定一个宽松的多数决程序。恰恰相反,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到广泛的少数股东,所以立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多数决”程序,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出席股东大会人数的最低要求上。 其三,股东分类表决机制。股东分类表决机制是指,公司发行有数种不同股份,当公司章程的变更将会有损于某种类股东权益时,变更章程除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该由该种类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发挥着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存在公司发行特别股的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该种类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完善我国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我国公司法对于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没有规定,这是立法的严重缺失。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别决议,强制性地规定最低出席人数,并且规定在不能满足最低出席人数时的折中方法。 第二,给予股东相对充分的自治权。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东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约定章程修改的决议程序或者决议通过的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允许公司章程设定一个较高的表决数。因为我国公司治理当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设定一个更严格的“多数决”,可以有效改善少数股东微弱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完善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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