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东减持新规有减持的范围区间吗
2016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❷ 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有几个原因啊
这个问题有些模糊。造成的原因很多,但是归根一点,减持股份肯定是一个利专空消息。一般减持的原属因有: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公司内部的领导权力的转移;抑或发现新的其他投资项目,急需资金;或者是股市动荡,目前公司股价已经处于历史高位,预期会下跌的情况下,先套利了结;一般控股股东持有股票都有一定的封锁期,1-3年左右,当解禁后,控股股东减持套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然如果公司是一个高成长公司,一般而言股东是不会减持的。
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和回购与大小非减持的关系
针对不同的企业股票,应该有不同的答案,前景看好自然就增持合适,近期或短期不看好,肯定减持以后等恢复期间再增持合算了。
❹ 年报及一季报披露窗口期不得减持 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年报来及一季报披露窗源口期不得减持是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来规定的,主要是为了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由于年报及一季报披露窗口期(季报前30日,预报和快报前10日)不得减持,而3月末和4月末分别是年报及一季报的密集披露期。再结合春节前夕企业和股东现金需求的提升。这些因素将使得1、2月份的集中减持压力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4)非控股股东减持有有窗口期扩展阅读: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❺ 控股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出售问题
有限制……不能一次出完……
个人名下限售股减持所得税可以优惠,可签版协议!
个人限售股优惠权比例
地区A为个人所纳税额的28%(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或自行寻找大宗交易商)/ 30%(通过云新公司介绍的大宗交易商减持),政府文件明示奖励款项不做二次征税,在交易完成次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划转手续。
地区B比例为个人所纳税额的36%(减持金额5000万以下)/ 38%(减持金额5000万以上),政府口头承诺奖励款项不二次征税,承诺缴税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
❻ 上市公司股东都有哪些窗口期
不需要。
年度报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含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季度报告需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季度报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
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6)非控股股东减持有有窗口期扩展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❼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是不是控股股东的禁止买卖的窗口期
多少字,谈清晰/
❽ 控股股东刚减持完,非控股股东也要减持,是不是这
股东减持属于利空,这类股票建议及时出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