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事长 这个称号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有的名称吗 还是说只要开了公司的老板都可以称呼为董事长
也不知道被追问2遍的哥们在说什么,请问你认识中国哪怕一位董事长吗?如果不认识你怎么说“只有上市公司才能有董事长,而且他没有掌握行政权力”?
这位楼主显然不知道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我大致讲讲哈~这个问题需要从治理需求、法律、我国实际情况说明。
1、公司治理需求和法律规定
先直接回答你的问题,在中国,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一定有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公司设董事会,就一定有董事长,如果不设董事会就一定有执行董事,所以,你可以简单地认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在我们国家董事长这个职务是法定的,从有《公司法》起,法律就要求公司必须有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老《公司法》中,甚至要求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就是不必授权就可以代表公司签字的人)必须是董事长,董事长在股东会不能主持时可以指定一位副董事长主持,可以说老法给了董事长相当高的地位和权力;在新《公司法》中有所松动,但董事长的地位依然不可撼动,董事会不是公司常设机构,也就是不像总经理办公室似的你去了就有人,总经理不在秘书也一定在,董事们都分散在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地方,那么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是有一定权力,这个权力是董事会授权的。无论新法、老法,董事长都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那么自然不能说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董事长,是个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有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公司是有钱的老板们投资的公司,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就是法人,那么公司怎么做事,从法律上讲和投资的股东们没有直接关系,但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做什么事,而怎么做事,其实是经理带着一干高管层去操作的。在实际操作中,高管层可能会侵害公司利益,那么侵害公司利益等同于侵害股东利益,所以股东们就需要监督高管层。那么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很复杂,要求公司必须设董事会,也必须设监事会(小规模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职位,不设监事会而设监事),上市公司的话还必须要有独立董事。管他呢,很复杂,董事会的责任就是帮着股东看着高管做事的,那么董事长就是召集董事做事的,从公司治理角度,公司确实需要董事会这类机构来帮股东们监督高管。
2、我国现状
我们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属于家族治理模式,但具体点说属于大股东治理模式,也就是说股东们谁都不相信,还是相信自己。那就演变为股东自己来经营(担任高管)或者自己来监督(担任董事)或者自己经营+监督(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这其实就是自己投资自己干,那么董事长、总经理这些职位又都是法定的,是个公司就要有,那就都由股东一个人兼了呗,情况就是这么形成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缺少诚信的具体表现。
3、猜测楼主问题的意图和部分特殊情况
楼主可能只是想知道一般公司的一把手怎么称呼,公司必然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所以一把手是董事长的概率非常高,根据上述我国现状,一把手是总经理的概率也非常高。但凡事都有特例,我前面说的都是概率非常高,可不是必然。有些特殊情况:1、投资最多的人不一定是总经理,比如某老板投资高一种新型药,可丫不懂技术,只能聘请一位技术很牛的人给他当经理,负责经营,这种情况下,老板顶多当个董事长,总经理他就没这本事了;2、投资最多的人不一定是董事长,董事长毕竟不是直接管理者,而董事长又承担了很多责任,投资者看得开的话,完全可以自己只担任总经理,将董事、董事长这种闲职分给德高望重的人,比如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地方政府官员或其子弟(以前房地产公司很多都这么做,当董事、董事长成了很有面子的事)等等;3、投资最多的人可能董事长、总经理都不是,比如某老板有钱,但并不适合当股东,如军人、政府官员,那么他把钱给了儿子,儿子做公司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但实际经营全是老板在经营,儿子整天游手好闲(这种例子不难见到吧,郭美美等各种美美,董事、理事、经理、副经理什么乱七八糟职务都能当上,也不是她自己投的资),那么从外部来看,经营这家公司的人其实在这家公司什么职务都不是。
当然,特殊情况还有很多,所以楼主想一概而论地说“老板最高称呼、我们称呼为总经理”或“开了公司的老板都可以称呼为董事长”这都是不对的,“一般公司”确实如此,但我上面举的例子其实也并不罕见,甚至在我们国家的一定时期还很常见。所以楼主拿这问题当个兴趣探讨,那加个“一般来说”就都对,可如果楼主按照这个规律去称呼对方老板,那可能就会惹对方不高兴,社会上避免这种错误,在哪都叫“总”嘛~所以说,不必苛求称呼正确与否。
最后,我认为“坐在田上数星星”说得还比较中肯,也实在;“平海13少”的回答看起来官方,但追问之下的回答让我觉得他的回答更像从哪复制来的
Ⅱ 急~伪造他人签名属于什么罪
伪造他人签名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如果用以伪造政府公文,情节将更为严重。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但是仅仅伪造签名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伪造后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买卖合同双方还没确定达成交易,没正式跟另一方签字确认,但是其他人伪造签名导致合同成立,这将直接损害未明确签名的一方利益。那么,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是否可以维权,得看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订立合同时出现有以下情况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损害国家利益的;
2、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况的;
3、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洗黑钱等;
4、订立买卖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Ⅲ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较著名的。
2011-内蒙古公司瑞金矿业(0246.HK: 行情)于5月27日停牌.此前有报导称,该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国政府当局提交的会计账目差异很大.该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状态.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显示,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寻求冻结中国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总裁李寒春的资产.而中国森林则接受会计不合规调查.据路透获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向高等法院申请冻结李寒春最多达3.98亿港元的资产.在会计事务所毕马威发现中国森林2010年会计年度可能出现违规之後,该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国纺织品公司洪良国际0946.HK2009年12月登陆港交所,而仅仅三个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证监会控诉其招股说明书"明显夸大"财务状况.香港证监会已经冻结了与洪良国际IPO融资额相等的资产.投资者资产尚未返还,相关方仍就证监会追回资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辩诉.
2010--深圳证交所申斥绿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层严重浮报2009年和2010年利润.
2010--5月黄光裕因贿赂,内幕交易和非法交易获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数度盘踞中国富豪榜首位.
2006--中国电器制造商广东科龙电器和多位前高管因会计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受罚.该公司称,被发现在2002-2004年间虚报12亿元人民币营收以及1.2042亿元利润.前董事会主席顾雏军因财务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监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亏5.50亿美元,震惊市场,成为1995年霸菱银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业丑闻.新加坡一法院随後判处该丑闻核心人物--中航油前总经理陈久霖超过四年的监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长兼常务董事黄宏生挪用公司逾600万美元的资金.随後,黄宏生因侵吞公司资金和认股期权诈骗被判入狱六年.创维是中国第三大电视机制造商.
2003年--中国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与中国银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笔20亿元人民币贷款遭到调查.周正毅手中掌控着两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内线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帮助周正毅获得一些市级重大项目的核准上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项目均牵涉丑闻.2008年,上海法院判处周毅正入狱16年,因其犯有五项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资金、行贿和伪造增值税收据.该丑闻一度令中国金融市场承压,且随着对周正毅案件相关上海市政府官员、和贷款机构进行调查,引发一波大规模逮捕潮.陈良宇于2008年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入狱18年.
2003年--中国富豪杨斌因商业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诈骗、伪造金融工具、行贿、非法占有且使用农田.杨斌曾是中国第二大富豪,据测算拥有9亿美元的财富.他所创立的欧亚农业于2004年从香港证交所摘牌.
2002-中国一法院以虚假会计行为判处郑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监禁缓刑.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间公布合计逾15亿元人民币的亏损.
2001-中国监管机构发现三九企业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不正当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医药资金,规模达逾3亿美元.
2001-中国证监会披露中国生物医学企业广夏(银川)实业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两笔虚假获利,规模各为1.78亿人民币和5.67亿人民币.该公司曾被广泛奉为蓝筹股.中国财政部稍後撤销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因其签字认可广夏的虚假获利.
Ⅳ 急,伪造签名在我国属于什么罪名
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抄,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仅仅伪造签名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伪造后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条和合同,则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如果用以伪造政府公文,情节将更为严重。
(4)上市公司伪造董事长签字扩展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Ⅳ 冒充董事长的签字 转让了公司。
国有股不到公司的抄六分之一 16个自然人个人股份都低于六分之一么? 第一该公司有国资参与,国有单位的领导在公司董事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国资可以整合重组! 伪造董事长签字需要签字,如果该领导伪造就属于违纪,可以对其提起商业造假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没有的话,你不用打官司了! 并威胁其他自然人股东逼他们转出股份 如果大股东要约收购是可以强行转出小股东股份的。 变更企业性质问题不是很大! 该案属于特殊案件!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垄断跟强权性!国资的实力一般都很强,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根本告不下来!而且,该公司的16个自然人跟国家工商局才有权利去起诉,一般人诉讼,法院可以不授理!还有时间问题,一般案件5年之内必须诉讼,否则很难授理! 诉讼期限根据公司的性质跟法律的范畴来决定!
Ⅵ 上市公司董事长做假账,退市后,会被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版股说明书、认股书权、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Ⅶ 真搞不明白,一个上市公司董事长去诈骗坐牢干吗
坐牢,谁也不想。
但做下坐牢的事,想不坐也不行。
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涉嫌诈骗的,也要坐牢,并不比其它人多个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