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有权查看公司帐目或管理公司账目吗
股东有权查来看公司自帐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㈡ 公司在这几种情况下有权拒绝股东查账(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案情简介
一、电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其经营项目为生产及销售电池材料及电池。其鲁为电源公司的股东,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电源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2010年5月5日电源公司免去其鲁职务。
二、其鲁之妻晨晖系昆仑公司的股东,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昆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锂电池电解液,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三、其鲁之子漠楠为力盟公司股东,力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其鲁之妻晨晖、其鲁之子漠楠拥有“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
四、2013年1月21日,其鲁致函电源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查阅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财务往来的账册、凭证和文件。
五、电源公司以其鲁未说明查阅的目的,其与电源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有关联关系,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文件不包括相关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鲁的查阅请求。
六、此后,其鲁诉至法院要求电源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报告给其查阅、复制;并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账务往来账册、凭证和文件供其查阅、复制。
七、本案经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定电源公司置备财务会计报告供其鲁查阅,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的请求。
败诉原因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两个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对此已有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其鲁是否有权查阅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账务往来等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电源公司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综上,其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鲁与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299号]。
㈢ 新公司法股东有没有查账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回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答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㈣ 股东有权查账,然后再发工资吗
合伙开公司有个原则:干活发工资,入股分红。
给员工发工资是正常的,你自己有劳动,也发工资也是合理的。这些都是公司经营的一部分。
至于查账,跟公司经营没关系。能不能查,要看公司章程和你们之间的协议。
㈤ 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有权查帐吗
如果是登记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簿。
㈥ 欠钱不还对方有权利查银行的账吗
在原告起诉被告债务纠纷案件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银行账号,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原告在诉讼中没有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调解或判决后,被告不按时还款,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局可以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执行措施。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㈦ 公司内,只有股东有权利查帐吗
公司内除了股东,公司审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也可以查账。
根据公司法版的规定,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账。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
股东查账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账仅限于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次,股东仅可以查阅,而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拷贝复制,但法律准许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㈧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法院查他公司财务帐吗,法律有那条规定.
个人查账是复不可能的,在制工商局只能查到公司信息,而不能查到法定代表人信息。强制执行是对方在有财物可执行的情况下去执行的。我代理过的可以给你参考下,通过执行法官调取个人信息,然后,执行法官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办理手续到人民银行查到有关对方所有账户信息,里面有多少钱都可以看到。牵扯问题有一个,对方的财务收益,可能不会放到它的公户里,意思就是账户里可能没有钱,这就只能想其他措施逼他还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