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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

发布时间:2021-02-20 07:36:39

1.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 企业如何给境外股东分红

1、股东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股东为个人
第一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3. 分配给境外股东的利润未出境有何风险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也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没有区别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专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 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 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企业将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法人),应当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也视为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内所得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1994)20号,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的个人股东分配股利,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5. 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吗

1.向境外股抄东分配税后利润袭,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国内股东分配利润,即资金回流路径、需要的审批等

无需审批。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专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属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7. 求问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专暂免征收个人所属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1994)20号,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的个人股东分配股利,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8.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复纳企业所得制税,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9.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如何操作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内得利润或股息容、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中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10.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何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利润时代扣代交
也可宣告分派利润后即行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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