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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代表均出席股东会

发布时间:2021-03-05 17:41:03

『壹』 股东大会是每个股东都可以参加吗还是说持股要达到一定数额才可以

现行《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现只有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当然,如果这种极端情况发生了,那么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标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门官网可见)都是规定“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一般为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对外对内担保超过一定比例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本数)通过”。换言之,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实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么普通决议只要5%以上赞成,特殊决议只要20/3%以上赞成即可。与此对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股东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规定“普通决议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规定是“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可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比例没有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当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股东们并非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的,那么也有可能三两个股东出席会议就可以行使十个股东的表决权的情形,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贰』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可以出席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全体股东都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议案。如果董事的身份也是股东,当然有权出席。如果董事不是股东,无权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只能列席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而言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而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看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如果不涉及修改章程,则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和代表均出席股东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叁』 有限责任股东会是全体股东都要参加吗

您好,一般来说,股东会会议并不强行要求全体股东参加,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但本案版中公司章程对权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往往依据公司法的默示规定,即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一些特殊事项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一般事项则只要不低于这个标准则表决肯定可以生效。如果还需要对具体的表决程度进行决议的话,则应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或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以弥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之不明确之处方为上策。而不出席会议的股东则视其为弃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应和表决程序(即表决标准)相适应。比如说表决时公司合并的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话,则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必须满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肯定要高于2/3,否则有效的决议不可以产生,股东会也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股权超过2/3的股东参加了会议,并且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决议的程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且通过了相关决议,则决议应当有效。
希望解决了您的疑问。

『肆』 股东大会有效有没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的要求,法条是什么

应该是,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换句话说,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是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个是不正确的、分立,除非是根据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你题目的话是只要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内容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伍』 股东大会召开有无最低比例表决权股份出席才有效的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

如果无效的话,最低要30%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有效。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分为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其出席比例分别是经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席人数,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规定出席的人数。

(5)股东和代表均出席股东会扩展阅读:

股东的表决权的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陆』 法人股东如何参加股东大会和表决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参加股东会,代表法专人行使权利。但属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法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股东会行使权力时,不得违背相关决议。

『柒』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时可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回会。如不能亲自答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故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而且相关股东同意委托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那么被授权的股东代表可以代表其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捌』 关于“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是由股东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大会,而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作用就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作出决议。法律规定他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

『玖』 股东为非自然人,谁参加股东会法人代表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表参加都可以。股东会回议的 这种写法是正确的,答即:参会股东:XX公司法人代表张三、李四、王五。因为在这里只要表现出参加个人就可以了。但在表述表决结果时,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则要分别叙述各股东的意见。

『拾』 股份投资人参加股东会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看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禁止,所以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监事是否可以委托其他监视参加监事会议《公司法》没有禁止,主要还依据公司章程。一般来说,股东会会议并不强行要求全体股东参加,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中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往往依据公司法的默示规定,即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一些特殊事项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一般事项则只要不低于这个标准则表决肯定可以生效。如果还需要对具体的表决程度进行决议的话,则应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或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以弥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之不明确之处方为上策。而不出席会议的股东则视其为弃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应和表决程序(即表决标准)相适应。比如说表决时公司合并的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话,则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必须满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肯定要高于2/3,否则有效的决议不可以产生,股东会也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股权超过2/3的股东参加了会议,并且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决议的程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且通过了相关决议,则决议应当有效。
希望解决了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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