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广中茂由于大股东违规担保导致公司负面影响,小股民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书,依法起诉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但是有一点,起诉是一回事,打专不能打赢属是另外一回事。天广中贸是上市公司,公司拥有一流的法务团队,拿着从其他股民手中募集的钱来支付他们,你势单力薄确定可以?起码要联合小股东或者给证监会写信,要求彻查违规担保这件事,还给股民一个说法!
⑵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没有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官司会赢吗
你好,会受谴责,上市公司官司打不赢。
⑶ 因为违规担保而导致公司股票成了*ST股票,这种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执行退
一切可能都存在,但是如果公司正常经营,每年也都有利润的话,一般都不会退市。
⑷ 如何合法规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东利益的行答为,中国证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⑸ 上市公司为何频频出现违规担保
你说对了 差不多都是国企 拿国家财产不当回是的
一帮蛀虫
⑹ 公司股东私自为朋友担保 这违反了公司法的哪一条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回:
答(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⑺ 总经理违反规定,股东如何追责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关联人毫无节制地滥用上市公司信用,为自己获得融资提供内方便,有的甚至最容后赖债不还、到时将偿债责任转嫁到上市公司这一担保方。形成这个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是上市公司治理未落到实处,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由此可以为所欲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望采纳
⑻ 公司股东私自盖章担保违法吗
一般不属于违法,但是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一般属于无效,需要有证据证内明。
《担保法》容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登记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相关抵押物登记手续。
⑼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只不过提供担保的程序和条件都比较严格。比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