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拟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其财务独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财务独立来主要是要求:源(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⑵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与上市公司独立性是否矛盾
不矛盾,共享服务中心是会计发展的必然阶段,可以促进效率提升,依然有自己的独立性,如果是上市公司财务核算外包给共享中心的话,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自己成立共享中心。
⑶ 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部有哪些部门
资金管理室\成本管理室\投资财务室\综合管理室.
可根据公司财务工作量和专业务属性进行设置属,部门设置比较灵活,但各类岗位还是需要配置的,当然可以一人兼多个职能和业务,但有些岗位必须分开.比如会计与出纳,预算与成本等要分别独立.
⑷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2003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 6号)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⑸ 上市公司财务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企业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 一, 公司内各机构的财务管理组织, 均实行集权管理, 分权监控的方式设置, 最高财务管理组织为董事会授权下的公司财务部, 各成员公司的财务组织均在公 司财务部的统一领导下合理配备. 二,凡具备独立核算和纳税资格的法人经营实体,必须设置财务管理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企业经营活动. 三,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一)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工作. (二)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 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 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三)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四)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 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 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 或奖励. (五)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 文件版次 文件名称 第 01 版 文件编号 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FA-080704 第 3 页共 20 页 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 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务,资金,债权 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 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一般财会人 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部负责人的交接,由 财务部总监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财务部总监的交接,由总裁进行监交. 四, 成员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部的派出机构, 接受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 服从成员公司的管理.当成员公司和公司财务部在工作中发生冲突时,优先执行 公司财务部的指令.成员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公司及成员公司制定的各项制 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成员公司经营活动,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五,实行财务负责人责任制,集团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授权对集团一切财务 活动负总则,成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一切财务 工作.财务部门应具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原则,层层负责,使企业 所有经济活动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六,董事会授权 (一)公司财务部职责 1,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成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审核成员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4,协调处理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关系及对外业务关系; 5,统筹实施公司及成员公司融资工作; 6,负责制订执行公司的年度,月度资金计划; 7,审议成员公司年度,月度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 8,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及重大决策; 9,统筹实施公司及成员公司税务筹划工作; 10,负责组建和完善公司及成员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 11,负责指导培训和监督成员公司财务业务工作; 12,负责对成员公司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工作; 文件版次 文件名称 第 01 版 文件编号 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FA-080704 第 4 页共 20 页 13,负责向董事会
⑹ 企业发展中,哪些情况需要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⑺ 请问上市公司可以有几位独立董事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版》(目前仍实行)中的规定,股权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3,至少还需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7)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