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发行在外的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25%,另外成立股份公司的时候最少需要5个股东。
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参加,该股东大会是否有效
有效。
目前股东不愿意参与股东大会是个上市公司遇到的一个正常现象,这具有一定的普遍回性。中国证监答会海南监管局一工作人员说,现在确实存在股东不愿参与股东大会的情况,以前证监会有规定必须超过50%的股东与会,股东大会才有效,但由于很多公司股东分散,相聚不那么容易,因此该规定1994年就取消了。从目前的效果上看,取消了以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股东大会有些形同虚设。
③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版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润应该是不想分给员工。
(3)上市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扩展阅读:
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权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 关于大股东股票买卖 上市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各有50%股份,他们有权永不出售这些股份不让散户买吗
大股东当然有权决定是否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没有要求必须出售股票到市场的!版而且大股东权必须要确保自己手中掌控的股票数量是所有股东中最多的份额,否则他就会失去控股权,相当于就失去了公司!所以如果大股东不是想放弃控制公司的话,都会确保自己所持股份数量足够多,具有控股权,如果发现有其他机构收集市场上的散户手中的股票,想让所持股份超过原来大股东股份的话,原大股东就也会出手回购市场上股票,以防止动机不纯的机构增持股票超过自己的份额而丧失自己对公司的控股权!
⑤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就只是一个人吗
朋友,非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必须在1~50人之间的,所以,一人的也是存在的.
下面,我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一下比较,仅供你参考,希望你能够满意!如有不周,还请见凉!!~~~
有限责任公司
pk
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200
2.注册资本
3万以上
500万以上
3.股份发行
保密
公开
4.股份转移
不可(1/2以上除外)
随便
5.上市公司
不可
可以
其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股本总额在5.000万以上
2.总股本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不低于25%,当股本>=4亿时,可以降到15%
3.持有公司股票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得少于1000人
4.公司近三年内连续赢利
5.公司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现象,财务报告无虚假现象
6.其他规定
希望你在新的一年里,迎着中国发展的大潮,能够大展宏图,实现目标!!!~~~
⑥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有其它股东
上市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要2人以上,所以一版个人不行。但如果上市前只权有几个股东,你是控股股东的话,那公司就是在你的控制之下。上市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过程,只要购买了公开发行的股份都会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因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只占公司总股本的25%,股民又那么多,所以无论在二级市场上怎么买,只要你不把自己的股票卖了,是不会有人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控股权的。
实践中也是这样,只要大股东始终保持自己的控股比例,那不会有人能替代的。
⑦ 为什么上市公司股东显示股权都是一两个人,比如万达显示股东只有王健林控股百分百
一般都显示前十大股东的信息,多数股票的前十大股东都是机构,所以很多个人股东看不到,正常。
⑧ 只有一个股东,监事人是不是必须设立的
这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给你参考)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