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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构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21-03-17 14:16:40

① 利用虚构购销合同起诉买方不付款是否犯罪

买卖合同中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 近三年有什么金典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比较久的两个案例: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③ 上市公司虚构收入的常用手法和识别

1.常用手法

使用不当的收入确认方法,提前确认收入,是一些公司常用的会计报表粉饰方法。其主要手段:一是在签订销售合同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增加应收账款,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形成白条利润,同时又通过应收账款虚增资产。

如2001年银广夏事件,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巨额利润7.45 亿元,给2001年的中国股市带来巨大震动。再如1997 年张家界公司与张家界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来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张家界公司在未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也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金额确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当然,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确保本期利润,将应由本期补偿的已销产品成本推迟到以后期间结转,将应由本期负担的已发生费用列作待摊,将应计入本期但以后支付的费用不予计提,以虚增本期利润和资产。

2.识别方法

从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关系上分析是否存在“白条”利润。该问题分析一是看本期应收账款发生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大小,二是看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利润的增长比例。如果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过大,或者收入和利润大幅度增长,应收账款却以更大比例增长,或者收入和利润下滑,而应收账款却大幅度增长,都说明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流入不足,资金大量沉淀,白条利润存在,如果这种状况长期不得以改善,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甚至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状况发生。另外,在进行该问题分析时,要特别关注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及其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单位及其金额,从中分析有否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和利润现象。

④ 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多次通过假采购合同,假入库单,假出库单,却真付款;这会有什么后果

对采购人员没有问题。
首先你要确认公司的财务是否对你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
只要验收了 你就没有任何责任

⑤ 求近两年因为虚增收入舞弊而被纰漏的上市公司名案件及相应报表。。太感谢了。。

有很多这类事例,最近爆出的几个很恶劣。

1、万福生科
最近被发现的一个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参看:http://..com/question/532484646.html?oldq=1&from=evaluateTo#answer-1343440753


附报表。

⑥ 我朋友向银行贷款,要我让他做我公司股东身份,和第三方签订虚构购销合同,请问我可以帮忙吗

以你公司名义贷款,你公司是债务人,附有清偿责任。签署虚构的购销合同,涉嫌骗贷。

⑦ 虚构交易合同和开发票犯罪吗

涉嫌的罪名不少,票据诈骗罪、虚开发票罪、诈骗罪。。。。。哪个都够你受的。。。说说咋谁是

⑧ 销售合同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货款涉嫌合同诈骗吗

通过你的叙述, 出现这样的情况,你只要掌握证据,这样的销售合同 ,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货款,肯定是涉嫌合同诈骗。你要抓紧时间向警方报警,越早越好。祝你好运!

⑨ 伪造合同上市构成何种罪名

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罪名。

⑩ 员工虚构虚假买卖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有时效限制吗

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司仍要追究员工的责任,应当在两年内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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