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有可能被收购的两家国内上市公司,以及原因
这个不看点消息是很难看出,但我可以判断出行业。消费类:酒,食品,医药,其他都是中国公司借着国外经济不好去收购别人,国外只有消费行业还有实力收购,其他都自身难暴。(中国公司尤其喜欢收购矿。。。一看就是赔本买卖,经济走弱,资源都是走下坡路的,国际期货价格权都在别人手里,买了就是任人宰的)
Ⅱ 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的相关规范,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了合理的运作空间,在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将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
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其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与分析上,目标公司股东远比不上收购者,这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无疑是一种一面倒的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注: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
(二)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有较强的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购者给予的优惠待遇,而小股东却没有这种力量。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因此须进行法律规制。
(三)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其控制权,侵犯股东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固有的激励机制使公司与其管理层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临收购时,一旦收购成功,原来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会,失去原有的高额年薪、津贴等。因此,尽管收购有利于公司,但董事基于失业的恐惧,很有可能拒绝一切收购。(注: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转引自黎友强:《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反收措施吗?》,《法律科
Ⅲ 个人能收购上市公司吗
公司收购,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Ⅳ 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一定都是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吗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发行H股上市: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创业板上市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发行红筹股上市: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B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Ⅳ 阿里巴巴有参股国内上市公司吗
是有的。
1、阿里巴巴收购虾米网
2013年1月10日,阿里巴巴收购虾米网,淘宝网在4月底联合虾米网推出边听音乐边购物的服务,淘宝用户登录购物时,可直接点开嵌入的虾米网音乐服务。
2012年就有消息传出,阿里集团有意收购虾米,但阿里一直未对此官方证实。阿里方面表示,集团对虾米网的收购已经完成,但公司不会就交易目的和金额做评价。
2、阿里巴巴入股新浪网
2013年4月29日,阿里巴巴宣布,以5.86亿美元买入新浪微博18%股份,并在用户账户互通、数据交换、在线支付、网络营销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以此计算,新浪微博估值为32.56亿美元。
3、阿里巴巴入股分众传媒
早在亚马逊收购全食之前,阿里就已积极布局线下,诞生于2016年的盒马鲜生正是明证。随后,阿里又与银泰、苏宁、三江、百联等传统零售商达成全面战略合作,新零售业务继续扩张。
4、阿里巴巴入股苏宁
2015年8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宣布达成全面战略合作。阿里巴巴集团将投资约280亿元人民币参与苏宁云商的非公开发行,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99%,成为苏宁云商的第二大股东。
(5)百度可能收购或合作的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早在亚马逊收购全食之前,阿里就已积极布局线下,诞生于2016年的盒马鲜生正是明证。随后,阿里又与银泰、苏宁、三江、百联等传统零售商达成全面战略合作,新零售业务继续扩张。
2017年11月,阿里宣布投入约224亿港币,直接和间接持有高鑫零售36.16%的股份。2018年4月,阿里联合蚂蚁金服以95亿美元对饿了么完成全资收购,新零售走向了新消费。
2018年7月,阿里又宣布入股分众传媒10.32%,创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数字营销方式,开创了“广告业的新零售”。
Ⅵ 百度公司和哪个A股上市公司有合作意向
雷柏科技:关于公司与网络达成战略合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公告编号:2014-035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网络达成战略合作的公告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柏”)与网络在线网
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网络雷柏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品牌
合作、产品合作、IP 合作等事宜达成一致。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现
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现将上述合同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网络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湛
注册资本:452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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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股海拾贝团员,微博现在有214人收听。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实时行情,近期持股东方证券,看东方证券能过50元,已经盈利50%,昨日低位买入三精制药,当天买入当天收益属于普遍现象,荐股较为准确,风险控制较为谨慎。您可以私信联系我。
近期您可关注涪陵榨菜,本人关注已经有1个月了,大阴线开盘后横盘蓄势,昨日小阳线已经开启了向上的行情。
而抚顺特钢近期将暴涨,本人已经关注2月有余,看明日表现。希望您能采纳。
Ⅶ 收购国内的二家企业与国外第一公司合作是哪家上市公司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发展都会进行收购。
除此以外还未与外国公司进行合作,这也是为了提升自我。
Ⅷ GOOGLE收购百度
在上市底线渐渐迫近的当口,李彦宏的这一表态显得分外意味深长——在我看来,他大概是警醒地觉察到了某种威胁的可能,甚至对这种可能产生了些许担忧。
当然,这种威胁正来自于Google。
有国内媒体报道称,近日Google首席执行官艾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秘密访问了网络,商谈Google收购网络事宜。
尽管这一传闻还未得到事件双方的确认,Google欲收购网络的心迹,近两年来,却一直在隐隐约约地闪现。
最近就有报道指出,施密特曾公开声称,对网络,Google目前有两种选择:要么控股网络,要么全部收购。而据美国7月4日消息,艾里克·施密特日前也表示,Google今年将铁定进军中国市场,但具体形式还要取决于与网络的谈判结果。
去年6月,Google在上市前,成功投资网络约1000万美元,持有公司4%的股权——其实这就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一般惯例来看,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购并都遵循这样的路线:先有少量股份进入中国公司,同时扩大公司间的合作,此后借机不断扩大比例,最终一举控股或彻底兼并收购中国公司。
从现实情况来看,Google收购网络的可能性也在日益增大。
一方面,Google自去年上市后,市值直线上升,到目前,其股价屡屡突破300美元高点,市值更是达到800亿美元,已进入美国前100名上市公司之列。
这么大的收益,Google不用来投资,股东们怎么也不会愿意,即使来中国做一个概念也是它们乐见的——毕竟,这么大的想象和市场空间摆着呢!
而且,凭Google现在的实力,自然具备收购网络的足够能力。尽管在上市时,Google将不得不向网络支付高额的投资费用,而且该费用还必须超过其他竞争对手,但毕竟这是一个不需要网络公司应允的增持机会——除非网络放弃上市。
现在看来,Google的机会至少有:在IPO时获得大量股票;IPO后直接在股市上增持;向网络员工收购股权——在网络,几乎所有员工都持有公司期权,而且相当部分已到了行权期。此外,Google也可以借网络上市之机,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对网络展开一次猛烈的攻势,从而达到控股目的。
另一方面,搜索这个特殊市场,任凭Google多么财大气粗,多么技术过硬,和本土企业“拼刺刀”都难以讨得多大好处。比如,雅虎在中国市场单打独斗近4年,一无所获,最终还是通过收购3721来站稳脚跟。这里面需要太多对本土文化的理解和政策环境的把握等——Google不就一直落在网络后面吗?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搜索引擎研究报告》,网络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仍稳居第一,占37.4%;而Google份额则为19.1%,位列雅虎系之后排名第三。
纳斯达克固然可以给网络无限的想象空间,冲刺也已势成必然,但资本市场漩涡对经验尚缺的李彦宏和网络来说,同样无限凶险。
三年前,中国互联网前辈高人王志东栽在这个炫目无比的圈子里头;不久前,3721的周鸿祎也被资本戏弄了一把后,黯然离开自己一手创下的江山。
前车之鉴,对个人和企业前途的担心确实足以让李彦宏在奔赴纳市的途中,费尽思量。
当初,网络出售4%的股权给Google,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需要:Google为自己上市时因含有“中国概念”而受到追捧,而网络上市时也会因Google的持股而增加国际投资人的信心。
现在来看,不管是不是因为含了“中国概念”的原因,Google在资本市场已经风光无限了;担心看到的结果却是,网络此举是否为引狼入室而预留了后门?
倘若如此,该又是中国互联网业“一件悲哀的事情”!
如果网络成为Google“囊中之物”,网络公司以及网络的文化品牌等将不复存在不说,关诸社会、安全等其他方面的担忧也难以忽视。
搜索引擎与其他产品并不一样,它几乎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每一个细节,而一家美国公司对中国人的生活渗透到如此地步,会不会让中国人产生不安全感?在这一方面,韩国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好好反思和借鉴。
更为重要的是,搜索引擎还涉及国家与企业的情报,在情报搜索等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因此,无论从国家安全,还是经济安全等方面来考虑,网络都应该坚守好中国这个阵地。(枫林)
Ⅸ 与上市公司合作
尽快完成合作协议签署,拿此协议到公司合作过的银行抵押借款
如果以往有大订单,使用大订单到公司合作过的银行抵押借款
Ⅹ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吗,
可以,但是有下面几条就不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