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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分红水平

发布时间:2021-03-19 14:51:20

⑴ 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出规定

  1. 明确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3. 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⑵ 证监会强制分红政策 对股价的影响

客观地讲,上市公司分不分红,是与投资者的盈利预期有关的。如果你是一个稳健的投资者,只希望获得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的话,就应该买进那些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你是一个希望超过股市平均年收益水平的投资者,那么公司分不分红并不重要。
证监会强制分红政策并不会对股市产生大的影响,因为股市参入者的盈利预期不同,就像上文所述。大家进入股市的目的不同、盈利预期各异,证监会用这样简单、粗暴的政策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某种角度来说,似乎这个政策是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但是我认为这种预期会落空,尤其是中国股市早就形成了多年的投机炒作风气,就像一个重病在身的人,不可能依靠这一不痛不痒的政策轻易改变。

⑶ 关于上市公司的分红以及股票面值问题,好加 大分!!!

楼主:
你的问题前后茅盾,错处很多。
股票发行的面值与股票的内在价值无关,面值是人为设定的,假设某公司发行了1亿股,每股净资产为8元,面值是5元,(证监会有规定,净资产必须要高于面值,其实中国股票发行的面值一般是1元。)但发行价格不会是5元,因为公司上市就是希望通过资本市场溢价发行来融资,如果净资产是8元,就按8元的价格发行股票,那谁会干这样的事情呀。现在我假设它以2倍PB发行,即16元。好了,现在接着回答你后面的问题。
1.股东分红了,它的面值的确是没变,仍然为5元,但在分红前,它的净资产是9元,分红后就会重新回到8元;
2.将红利再投资,那它的面值仍然未变,但它的净资产就是9元,不是面值为6元,这个想法非常的错,因为面值是不会变的;
3.如果公司亏损了,那根据相关规定就不能进行分红,面值仍然不变,还是5元,但净资产为7元;

⑷ 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分红是不是每年仅有一次有没说有分两次或三次之类

整个市场上看,一年一次不分的也很多。
比较正常的是,一年分一次,也就是末期息;回
但是一答年分两次的也有,大部分是A+H两地上市的公司,因为港股股东喜欢派息。这些就是年末一次,年中一次。
分三次的应该没有,或者很少很少,因为派息一般要有经审计的报表,一般企业是年报经审计,中期分红如果分现金,证监会有特别规定可以不用经审计。但是如果有分三次,那肯定是用了季报,季报经审计的应该极少吧。
如果有也是极个别的情况,可能有特殊原因。
像神华派去年的末期息时,除了正常息外,还搞了个特别息,但是其实也是在末期息一起发的,时间上是一致的,只是另立了个名目而已。
所以总结来说:一次正常,二次也有,三次应该没有。A股0次的也很多。

⑸ 为什么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原因如下:

  1. 为了降低股民已投资本的风险。

  2. 证明企业的盈利是真实的。

  3. 证明企业产品的受欢迎程度高,销路好。

  4. 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⑹ 一个公司上市之后几年应分红

听说是三年之后分红,如果不分,以前的原始股就没有用了------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硬性规定。
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么--------每家上市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其实是属于公司大股东内部决定的事情,分不分分多少都是公司股东会决定。证监会只是在公司上市和需要再融资时才有些规定(不是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硬性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不想再融资,完全可以不遵守。
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分析:证监会为什么要作出鼓励现金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的多少对公司和股东有什么影响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前这一比例为20%。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功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改善,市场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证监会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⑻ 请问上市公司如果要发行新股对公司以前的分红情况有没有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总结归纳而成,概括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工作框架。此外,尚有一些细节问题未列入其中,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还将遇到若干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关的具体问题,这些都将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解决。

一、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我国目前对申请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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