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股东辞职是否违法
股东是公司法人的出资人而已,并不必然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当然,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也很常见。只要是依法辞职,则没有任何问题。
㈡ 公司员工离职拒不退股怎么办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
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
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
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
员工一方的观点:
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
公司一方的观点:
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
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
对此,我们认为: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
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
(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
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㈢ 公司一年内股东与工商信息变更还可以告原公司离职高管人员泄密吗
股东与工商信息变更
不免除保密义务
㈣ 股东离职后,公司是否能能取消离职人员的股份
收回已辞职的股东的股份,如果已辞职的股东同意转让,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不同意就没办法收回了。 法律依据《公司法》,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性质,且人合色彩比较浓。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基于同意公司章程的加入行为而产生的,股东身份保留取决于是否遵守公司的章程。既然违反了公司的章程规定的义务,就得接受章程的处罚。反之,如果将章程这项规定认为无效,出现股东辞退或将股东辞退的情况,按《公司法》规定:动员股东转让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必要时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如果股东丧失了合作的基础,召开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但这样,已建立的商誉,已投入的资金毁于一旦,诱发信任危机,造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的浪费。所以,公司章程这样规定是可以的
㈤ 辞职了,大股东可以要求我退股吗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对公司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2、股东可以只出资不在本单位工作,大股东要求退股是滥用股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小股东有权拒绝。
《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㈥ 公司股东离职退出后钱没退出公司被卖掉怎么起诉
公司股东离职并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但是并未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公司也未进行解散清算并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那么离职股东的股东身份仍然存在。现在,其他股东在未经退出公司经营股东的同意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转让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对于这种情况,离职股东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以无权处分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权处分股东赔偿离职股东的损失。二是以无权处分股东和受让公司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涉及离职股东所持股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并确认离职股东在转让后的公司中仍然享有转让前所持比例的股权。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㈦ 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的股权如何处理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
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
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
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权利人即员工自行行使。
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
(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
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
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㈧ 公司法:股东对已离职的派出董事的制约问题
一、仍旧要从A所任职的甲公司下属公司的董事职务出发,以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义务为出发点进行制约。
二、A如果有不履行或者违背甲公司下属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视情况追究其个人责任,直至由股东会免除其董事任职。
三、如其情节严重时,可以追究直至刑事责任。
㈨ 公司法人兼小股东要离职,大股东有什么法律可起诉
如果公司法人兼小股东要离职,大股东可以以其签订的股东入股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其股份分割。如果发生股份纠纷,可以持该合同到法院起诉。。
㈩ 法人离职要求法人变更股东不同意,如果起诉是什么流程
写起诉状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