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将一部分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员工,但保留所有权特别是投票权和控制权,合法吗
相当于,你是想把股份的收益权给你的员工。这个写个协议就行了,法律是许可这种形式的。或是你干脆把分红的比例与方式写进公司章程,因为分红比例不一定要与持股比例一致的。
写进章程,法律绝对保障的。
Ⅱ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Ⅲ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第三十五条),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Ⅳ 公司法里面有没有规定股东有变动情况时要给直接关系人告诉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需要股东表决权2/3以上同意,外部转让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无任何限制;人民法院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员工,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成立一年内或上市一年内发起人股票不得转让;董监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每年通过大宗商品、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5%,司法强制除外,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Ⅳ 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将某个股东的表决权转让给另一个股东,他本人只享受分红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方面的规范,将表决权赋予其他股东行使、保留分红权的安排都是法律允许的。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反映最完备,最好先体现在股东之间的协议之中,再在章程中有与之相对应的条款,这样合法性就完整了。
Ⅵ 我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人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的行为是不是还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问:我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人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的行为是不是还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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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Ⅶ 将公司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能否转让公司
这个要看委托抄书是怎么写的,如果没有注明具体委托事项,默认为所有事项都是受托项目,可以进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操作。
不过一般授权委托书都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利期限等限制条件。
如若可以,那应当怎样修改权利委托,使得C不用直接参与公司运营并且A不得私自。。。
修改授权委托书,增加限定条件。如,本委托仅限于股权转让,转让后委托自动失效。
Ⅷ 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表决权的问题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转让,需要过半人数的股东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该表决权视为放弃,
如果公司的章程明确表决权可以转让,那么,该股东可以将表决权转让给另一个股东,不再需要通过董事会。
也可以另行写成委托书,转让表决权。
Ⅸ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若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要多少比例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要法律规定
一、新增股东,如果是为了增资,属重大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
二、新增股东,如果实际上是转让部分股权,那么只需经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即可;
三、《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