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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定增股票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3-23 17:41:46

㈠ 问一个关于定增的问题。 就是定增既然增加股本,而且存在折价,那么原股东的股权是否存在稀释,价格是否

1、非复公开发行股票定制价不低于当日前20个交易曰平均股价的90%,比较接近市价,影响较小;
2、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
3、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利用一小笔的发行费用换来大量现金,既可扩大生产,也可增加流动资本,公司得到发展,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㈡ 股票定增价有何规定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
专[1]上市公司的增发属,配股,发债等~~都属于再融资概念的范畴.
[2]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3]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4]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所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以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对价,取得特定人资产的行为。

㈢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合法需要怎么样证实是股东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需要?证实是互通。代词是需要。是有你个本人的身,身份证开的。掌握它。

㈣ 关于股票的定增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内).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 股票价值与 市场价格相当或被 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 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 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所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在 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 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以新发行一定数量的 股份为 对价,取得特定人资产的行为。证监会于2001年底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为今后推出定向增发制度预留了空间。由于定向增发是容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市场话题,过去只有少数公司进行过定向增发试点,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关于定向增发的规范意见,为在较大范围内推行定向增发打好基础。

㈤ 认购定增的大股东其原有股票必须锁定吗

原有持股是否锁定,不与新认购的定增股票相关联。

㈥ 定向增发是什么我们散户可以参与吗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对于散户来说,要想直接参与定向增发,进入豪门游戏,必须跨过两道坎:一是资金门槛,定向增发动辄耗资数亿,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几千万级别,如果资金量不够很难参与其中;二是专业性门槛,从前期项目的调研沟通,到定增的报价配资,再到投后的管理对冲,处处都需要专业化操作,这对散户来说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直接参与存在一定障碍,只能寻求间接路线,主要的方式是认购定增基金,即通过参与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来达到参与定向增发的目的,专业的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两大类。公募基金的定增玩法相对简单,募集完散户的资金后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仓位比例去申购上市公司定增,过程中基本很少用到杠杆、对冲等手段。而私募方式做定增方法则相对灵活:
第一种根据是一次性募资模式。包括定增对冲基金,可以借助于信托、券商集合、专户等。
第二种模式是主基金嵌套子基金模式。该模式的包括两层结构,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称为“主基金”,负责投资于定增项目;再成立信托产品,称为“子基金”,负责募集资金。
第三种模式是先垫付后募资。此模式中,当定增资金需要交纳而投资者资金还未完全到位时,对冲基金将先为投资者进行垫资代持,再进行募资,将项目转移给投资者。产品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定增产品。

㈦ 三板定增大股东代持的股票怎么划转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
2.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其应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持股人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实际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损向名义持股人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因此,虽然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说,仍存在风险。
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如下: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
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
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
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任;
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
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1新三板机构开户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认购合同提示:由于本人暂时没有取得新三板证卷交易账户,说以通过xxx代为认购股份,并以代持,在本人取得新三板证卷交易账户后,再交易过户本人。如果自己没资格开户新三板,这样非常麻烦。

㈧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合法。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8)股东代持定增股票合法吗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㈨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一般散户能参与吗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对于散户来说,要想直接参与定向增发,进入豪门游戏,必须跨过两道坎:一是资金门槛,定向增发动辄耗资数亿,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几千万级别,如果资金量不够很难参与其中;二是专业性门槛,从前期项目的调研沟通,到定增的报价配资,再到投后的管理对冲,处处都需要专业化操作,这对散户来说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直接参与存在一定障碍,只能寻求间接路线,主要的方式是认购定增基金,即通过参与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来达到参与定向增发的目的,专业的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两大类。公募基金的定增玩法相对简单,募集完散户的资金后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仓位比例去申购上市公司定增,过程中基本很少用到杠杆、对冲等手段。而私募方式做定增方法则相对灵活:
第一种根据是一次性募资模式。包括定增对冲基金,可以借助于信托、券商集合、专户等。
第二种模式是主基金嵌套子基金模式。该模式的包括两层结构,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称为“主基金”,负责投资于定增项目;再成立信托产品,称为“子基金”,负责募集资金。
第三种模式是先垫付后募资。此模式中,当定增资金需要交纳而投资者资金还未完全到位时,对冲基金将先为投资者进行垫资代持,再进行募资,将项目转移给投资者。产品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定增产品。

㈩ 上市公司能否向控股公司员工定增股票

是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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