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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非法侵害中小股东

发布时间:2021-03-24 12:25:05

❶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感谢大家的帮忙!!)

重社会的合理逻辑分析,企业大股东们毕竟是专业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义。大家都在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会用虚假扩股,那么愚蠢的方式导致大家的利益受损。根本是无稽之谈嘛!但从司法的角度分析两方都存在问题,赵某这边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证据,就麻木的采取上访、诉讼等冒失行为,还举报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还叫什么股东我看是脑子进水了。主要还是阐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申诉,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我相信大家都无话可说,还可能导致众股东决议来对赵某采取什么赔偿的决定吗?企业大股东这帮算什么鸟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连小股东的分红都不能大度点作出让步,然后好好的开个股东大会,让所有股东参与,从而借此机会跟大家好好的谈谈,所作出计划或安排的详细情况和解决产生的误会吗?都是一般见利忘义的家伙。。

❷ 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你好朋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的运行、发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收益的取得与保护,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管理层面的相关人员无论是利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2005年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强化了对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司管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为: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些法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巳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公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经营本身充满了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确实无法保证其作出的决策万无一失,那么,我们在分析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必须谨慎,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判断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的行为是否适格,除了首先应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作为判断标准外,还应从以下2个方面来考虑分析:

1、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是否符合诚信义务之要求?
诚信义务基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忠实义务,即行为时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决策时的谨慎注意义务。当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应当正确对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三种利益,三种利益的位阶如何排序?首先,应为公司利益优先于控制股东利益、其它股东利益,其次,对于控制股东利益与其它股东利益的权衡,应为控制股东应将优先考虑其它股东利益。只有达到以上标准,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才符合“诚实信用”标准。
2、合理的商业判断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与某项交易或商业活动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有正当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时,才能被认为是正当地履行了职责。
下面,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试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的股东在解除与蓝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托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己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❸ 公司由三个人合伙,由于大股东是法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价出售公司产品到自己新注册的公司,该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148条和149条(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即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述义务时,受到损害的公司和股东,均有权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于公司所有。

大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时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公司法166条),所以先收集好证据。

面对这一情况的处理途径:
1、如果和另外一个股东联合的股份超过这个违法的大股东,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罢免这个违法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职务;
2、如果无法联合或者联合后仍然不能超过50%股份,那么参考公司法150条、152条、153条对这个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将其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诉讼,或者觉得诉讼太累,可以提出一个价格把股权都转给这个大股东或者另外一个股东,这样抽身离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错的选择。

参考的具体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❹ 股东违法会影响公司经营吗

提问者提的问题“查核”,什么叫查核呢?是审计,检查还是什么?
另外提问者的问题“大股东是否合法经营”,其实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大股东可能是在公司担任一个什么职务,控制了公司,所以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
法律是很严谨的,我只能揣摩提问者的意图,做一些回答。提问者可能的意思是,自己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其实很多人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
根据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导致小股东无外乎有几种想法:1、退出公司,挽回损失。2、夺回公司的控制权。3、公司给自己分红。
因为现在也不了解提问者公司的情况,比如做什么业务,公司的类型,小股东可能损失的大小,所以就更难回答这些问题了。无论是哪种想法,难度都特别高,概括性的分析,小股东要和大股东或者公司打官司,非常难,大股东或者公司和小股东打官司非常容易。这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时间还很短,尽管在前人的努力下,已经很好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法学界的大课题,难课题。
提问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东知情权,看看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如果提问者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提问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实践中,我经过统计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中,有近30%的股东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信息为证)。也就是说,有近30%的股东实现了第一种想法,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至于收益是否满意,就不知道了,总之,多少挽回了损失。
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发起一个诉讼,还没开庭呢,大股东就要收购你的股份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怕别人查账。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
当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会说,发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以后分配剩余财产,发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不是也可以吗?根据我的经验来看,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小股东大多数对公司情况不了解,甚至有的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除了知道自己投资了一家公司以外,什么都不知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不能举证,你就败诉。所以小股东去打解散公司何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我一般都不建议。即便打,都要先打股东知情权。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我看来,仅仅是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很多小股东也别期望值太高,因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东,都觉得,既然股东有知情权,那我要求审计公司的财务,那我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复制公司合同,复制银行流水,这些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中都会被法院驳回,为什么会被驳回呢,提问者可以仔细看看法条,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不敢给你判。但是,这些才是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
要实现这些,就不是打一个股东知情权能拿到的,比如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就是说,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我就实现了法官带着法警复制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与公司有关的合同。
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法官说,你们申请司法审计是吧,那写个申请给我吧,我们没写,因为审计费需要几十万,官司还没打赢呢,我不能花当事人那么多钱。
其他案由中,我还拿到了公司的纳税记录,这些都不可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由中实现,但是这都属于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我都实现了,所以给律师讲课的时候,我都会说,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想诉讼,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
如果小股东损失金额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为工作量太大。有一个案子,5拨人在打,4拨人都输了,就我们赢了,给小股东挽回了800万损失,打的第一个诉讼就是股东知情权。先了解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证据的策略。输了的4拨人,都是赤膊上阵,而我给当事人制定的是迂回包抄的办法,从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到后来,证据材料用A4纸打印出来,有一米高。
先回答这么多,不可能将我整个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全部写出来,因为那能写好几本书,有别的问题,可以私信告诉我情况,就具体情况来回答问题,就会容易很多。

❺ 怎样应对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

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股东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大股东非法侵害中小股东扩展阅读:

案例:

销售额超亿元的某高新技术企业因两股东产生分歧,认为大股东翟某开办空壳公司并转移公司资产,小股东刘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散公司。日前,这起被认为是首例高科技企业股东压制案件在顺义法院开庭。

股东刘某诉称,其与翟某是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二人分别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权,但因经营思路分歧,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刘某称,翟某不断利用担任执行董事、总裁等优势,利用被告公司对自己实施压制,剥夺了刘某的参与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和收益权,并免除其监事职务。除此,翟某还通过设立壳公司等手段转移并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已名存实亡。

刘某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刘某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为第三人。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律师辩称,被告公司并未像刘某所称“发生经营困难”,一直正常纳税,股东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曾一直私下与刘某协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仅发律师函而不愿对话,其行为是扰乱公司经营。当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称大股东侵占财产 小股东诉解散公司

❻ 当公司的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能够保证正常经营,或者能够扭亏为盈,大股东会内好好经营的,不会特意容作出损坏债权人的利益的。反之,如果大股东对公司没有信心,他可能就会去尽量贷款等,然后秘密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转移给他相关联的公司,或者把本公司的很多资产转移走。这样,这个上市公司负债也越大,公司的资产越少,破产清理时,债权人平均获得的补偿就越少。
防范措施:通过上面说的,公司的大的资产移动或者小的资产连续移动,债权人就要注意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冻结。
希望采纳

❼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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