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被其它股东拿走了怎么办
案情: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前段时间和其它几个股东闹的有些不太愉快,一个月前他们趁我老公出差从助手那里拿走公章(说是办事用),至今未还。现在又想把我老公从董事长的位置摆免,几个人自己写了公文盖了公章,到处乱说此人已不是董事长了。昨天还把保险柜撬开拿走了营业执照。这些应该是违法的吧,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随便盖章也是无效的吧。不过现在问题是最重要的这两项都被他们拿走了,我们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律师意见一、本案定性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 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 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 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 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 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
2. 我是公司大股东,章在小股东这里,现在小股东拒绝盖章怎么办
1、不盖章妨碍公务的,你作为大股东就可以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了,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由该股东自行承担等作出约束;
2、如果股东会通不过决议,是不是说明你的决策不符合公司利益呢?
3.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被其它股东拿走了怎么办
一、本案定性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
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
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
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
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
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
4. 因管理权纠纷,小股东把持公司印章,做为法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刻制公
第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审核登记刻制公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所提供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对于企业刻制公章,还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条 根据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分为新刻(新开办单位刻制公章)、增刻(增刻法定名称章以外的公章)、重刻(因公章陈旧、损坏需要重新刻制)、补刻(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刻制)四种手续。
第三条 新刻公章的,公安机关区分单位或机构性质办理材料审核登记。对于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登记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登记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无主管部门的,应当审核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
第四条 增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加盖法定名称章的单位介绍信、原公章备案证明以及印章持章证。增刻发票专用章的,还应当审核登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
第五条 重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原公章备案证明、印章持章证及需要更换的公章。在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监督下,经办人将需要更换的公章予以当场销毁。同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向用章单位开具印章销毁登记单。
第六条 补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场,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南京市级以上报纸的遗失声明,法人身份证件,原公章备案证明,印章持章证。法定代表人确实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及上述其它材料。用章单位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审核登记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机读文件,所有股东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须出具股东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第七条 对于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受用章单位委托代办新刻、增刻公章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登记公章刻制业从业人员服务卡,用章单位经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和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以及上述规定材料。重刻、补刻公章的,须用章单位自行申办备案登记。
第八条 对于增刻、重刻、补刻公章的,由原办理新刻公章的区(县)备案窗口负责材料审核,办理备案登记。
5. 公章被小股东恶意抢走,直接通过法院可以执行回来。
你不怕被他拿走期间有恶意盖章的行为啊,建议作废,然后重新做备案。
6. 公章被小股东恶意抢走,直接通过法院执行可以不还有什么办法
不可以,可以在工商进行公章遗失申请,重新刻章并备案。详细情况可加QQ联系,1937555814.
7. 公司执照及公章被其他股东控制,我怎么样才能将公司
最佳办法,按照遗失办法,重新办理。
8. 股东控制公司所有账目及所有公章,在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及债务法人负什么责任
这个律师回答的太简单了。
第一,你们成立的是多人股东的公司,公司所负的债务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你们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会有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事情。
第二,公司要做清算。
第三,你可以起诉股东,破坏公司正常经营请求赔偿。
9. 怎样才知道公司公章有没有被其他股东私用,如果有应该怎样处理
这个问题没有人可以回答,你自己直接问其他股东吧。用了也没事只要不涉及公司利益就不追究。如果损坏公司利益应该开会让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商量商量如何应对
10. 注册公司时股东恶意占有公章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该规定第252个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类似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一样,对外代表着公司,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则不言而喻。对于公司的相关证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所有,但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组织,也是由公司授权的个人代表公司进行运营的。而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应当由公司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控制证照的使用法律风险。而公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后,对公司证照的权利转移过程中,就容易产生此类法律风险,更有甚者,会有人恶意占有公司证照,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