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企业执行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执行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企业也可以执行。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该公司可以执行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1)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扩展阅读:
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稳健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
(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
(四)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证券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
(五)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
(六)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调整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
(七)各公司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做好内部学习、讨论、消化,提高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水平。
『贰』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下称“《路线图》”),向国内外广泛征求意见。《路线图》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最新变化,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积极采取行动,会计国际趋同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财政部发布《路线图》,旨在倡导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促进IASB在会计准则重大修改中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应有的贡献。一、为响应G20峰会倡议,IASB决定将对相关会计准则作出重大修改。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根据G20领导人峰会和FSB的要求,IASB正在对某些准则作出重大修改,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2009年7月14日,IASB发布《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方案,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将从现行的四类简化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类。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其他金融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现行分类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类别将不复存在。出于会计匹配的考虑,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企业可以选择将应适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如果金融资产属于权益工具而且是非交易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即使在处置时)。新征求意见稿同时禁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进行重分类。(二)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会计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如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准则主要规范哪些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如何计量公允价值。2009年5月28日,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解决的是第二方面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意愿支付的价格”。征求意见稿引入市场参与者、最有利市场、最大程度和最好的使用等概念,规范有序交易中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征求意见稿强调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必须和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相一致。其中市场法利用价格和其他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包括业务)的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相关信息。收益法利用估值技术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现值(折现)。成本法以当前替代资产服务能力所需要的金额(经常被称为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为了提高公允价值计量与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用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优先次序被分为三个层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再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但IASB并不认为新兴经济市场国家环境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特殊问题,因此没有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三)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是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签署的趋同备忘录中的重要项目。该项目的第一阶段已经结束,在财务报表中引入了综合收益。2008年10月,IASB发布了该项目第二阶段的讨论稿。根据该讨论稿,IASB将按照营业活动(包括经营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分类,旨在加强报表之间的内在联系,提供更清晰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主要是外部投资者)根据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除上述重要准则的修订外,IASB还在对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租赁等准则进行修订,同样需要密切关注。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国际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将对我国会计准则产生较大影响。从2005年初到年末,财政部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两年多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执行范围也由上市公司逐渐扩大到所有金融机构和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I鄄ASB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取得的成就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加强了与财政部的合作,并在关联方等准则的修订中吸收了中国的意见。欧盟认可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实施,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时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实现了等效。可以说,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及国际趋同取得了有效的成果,走在了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前列。但是,我们不能满足已取得的成绩。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G20峰会和FSB都提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尤其是IASB正在进行的上述相关准则修订项目,对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体系都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一)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问题我们支持IASB简化金融工具分类及其计量的原则,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企业的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的比例,必须深入研究IASB《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我国金融工具的特点,若其不能覆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定义的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就意味着扩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范围。不仅如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在处置或出售时,实现的收益不能转入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报告的经营成果。(二)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公允价值会计被指责为具有经济顺周期性。我们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公允价值的形成过程(即定价机制或报价系统)才是完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的核心问题。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也涉及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就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而言,由于各国市场的成熟度不同,定价机制也存在很大差别。我国股票、债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的定价机制与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不同,即使定价机制相同,实际的定价结果也可能不同。依赖市场价格信息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时可能面临诸多问题,具体包括:(1)尽管近年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定价机制逐渐由行政主导向市场化方向不断演进,通过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但IPO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也经常发生较大差异。(2)同一公司的股票在A股和H股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差异。(3)由于市场规模有限,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使得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债券以及期货合约的价格经常在短期内发生大幅波动。(4)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司,可能因股权结构的差异,对股票期权采用不同的定价机制。如由于股权分散而被管理层实际控制的公司,倾向于低估股票期权,从而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股票期权,并在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抛售获利。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交易中以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合并成本,有可能导致商誉的价值虚高;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被合并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相当的主观性;债务重组时参与方定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同一或类似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因交易参与者、交易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存在差异等,都是我国在公允价值计量中面临的特殊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总结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种类金融工具和非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价机制和报价系统的特征,对照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向IASB提出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公允价值的可行方法。(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问题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我们认为是可取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已经要求在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增加与综合收益有关的项目。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的列报结构和项目的出发点是,满足成熟市场中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但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市场成熟度不高,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尚未形成主流,财务报表的作用更主要是用于企业业绩的考核与评估。若按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的方案改变报表结构和项目,将给企业带来较高的信息转换成本,甚至涉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三、发布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旨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使其充分考虑我国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为应对上述变化和影响,财政部发布《路线图》,提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核心目标是积极参与IASB拟作重大修改的准则项目,促进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并积极消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存的极少数差异。因此,持续全面趋同并不是一味地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改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考虑中国的情况,并对我国会计准则作出相应调整。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构建全球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希望有关各方能够积极参与其中,为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作出贡献。面对当前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针对上述IASB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项目涉及的问题,对中国特殊情况和特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提供给财政部或直接反馈给IASB,以推动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情况。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后,财政部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过长达4年时间的多次讨论和磋商,IASB最终于2009年8月4日正式批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 —关联方披露》(IAS24)的修改。修改后的IAS24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消除了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也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财政部向IASB多次寻求解决方案。2009年8月26日,IASB在其年度改进项目中通过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 —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承诺对这一问题进行修改。我国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并能够深入研究问题的特征和根源,将问题讲清说透、有理有据,IASB就能予以考虑,并修改相应国际准则。目前,财政部会计司正在积极设立公允价值计量等重大研究课题,组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共同研究我国各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定价机制和报价系统,全面总结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问题,以形成研究报告并反馈给IASB和有关各方,从而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发挥更大的影响,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乃至国家利益。
『叁』 请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是什么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会计监管现状
1.关于会计监管的规范体系现状。我国关于会计监管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一,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活动及人员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2}。其中《会计法》是专门规范会计监督及会计核算等项目的法律,《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及会计做了相关的规定,《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相关规定。其二,关于会计的行政法规,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三,一些合法会计监管行政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2.关于会计监管的运行体系现状。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根本目标。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尽可能达到客观、真实{3}。政府及相关的投资者要想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且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济活动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证券市场业务顺利开展。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主体。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指会计监管行为的实施者,如投资者、债权人。除了这两者外,一些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也是会计监管的主体组成部分{4}。其中的新闻媒体可以将社会中的客观事实进行真实的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并接受监督。
(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客体。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客体主要是指会计监管行为的承受者,如政府、公司内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投资者及债权人等{5}。监管客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内部监管客体和外部监管客体,其中内部监管客体如内部负责人等,能够直接参与公司的经济活动。而外部监管客体如政府、注册会计师、投资者及债权人等,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方式主要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采取何种方式来进行监管{6}。会计监管的方式因会计监管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内部监管主体一般会采用直接监管的方式,而外部监管主体一般会采用间接监管的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关于现行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问题。
(1)会计法律及法规之间不协调。从我国整个会计法律环境来看,会计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甚至不协调的问题。如《会计法》与《证券法》对于会计监管的规定上有着交叉地方。《会计法》中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而《证券法》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监管,其中也包含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2)现行有关的会计法律对违规者处罚力度不够。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我国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其中深圳与上海证交所主要是以公开谴责为主,而中国证监会也只是以罚款为主,其数额在3万至60万元之间,这与违规的上市公司所获得的利益相比,罚款显得十分单薄{7}。
2.社会监督乏力。
(1)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上市公司缺乏监督。在执行审计上市公司的业务时,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照审计准则等规范要求来进行审计,在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下就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未能向上市公司提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要求,导致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管的作用。
(2)新闻媒体监督方面。新闻媒体对于上市公司也能起到监管作用,主要是通过对公司违法行为、社会阴暗面向社会大众进行报道,通过这些现象的暴露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及人们对此的关心和重视。但是如今一些新闻媒体越来越多急于功利,有的和公司进行联合只报道公司好的一面,而不去揭发其阴暗面,造成新闻媒体失实。
3.内部监管不力。
(1)监事会监管不力。首先,从客观上来讲,我国《公司法》未能赋予监事会对于董事会及经理等人员在违规时的处罚权,使其监管不具有威慑力;其次,《公司法》也未能规定监事会业绩的评估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事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后,《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有权监督管理层,但管理层又负责监事会的薪酬,可以看出监事会的报酬规定不合理。
(2)审计委员会监管不力。其一,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立及运行时间还比较短,相关法规不健全;其二,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取决于董事会,使其缺乏独立性无法行使监管职能。
4.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大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1)公允价值的运用加大了会计监管的难度。公允价值计量能客观地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将会计记录由静态变成动态,其已成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但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也深刻地暴露出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首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大多数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其次,许多公司利用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来使资产增值,成为公司管理者操纵利润的工具。 (2)新会计准则的模糊性加大了会计监管的难度。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的过程中,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提供原则而非具体规则,使其变得更加模糊{8}。新会计准则标准的运用,使在实际会计处理时更多是依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而非一定规则,这无疑增加了会计信息监管的难度和风险。另外,新会计准则标准的运用,使不同的会计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驱动下,针对同一会计事项,其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1.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比较滞后,造成会计监管缺乏依据。如我国关于《民事责任赔偿法》至今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往往会给上市公司留下“暗箱操作”的机会。另外,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缺乏诉讼机制,这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不能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2.造成社会监督乏力原因。
(1)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不力。其一,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成立时都要挂靠一家政府、行业或事业单位。其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如低价承揽客户、实际审计时省略程序或者根本不进行审计。其三,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处罚不够。
(2)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新闻法》,未对新闻媒体要求其监督证券市场;另外,新闻媒体的监督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
3.造成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不力的原因。对于监事会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公司法》的制定偏颇,而对于审计委员会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缺乏内在动力。
多数上市公司的经营者认为企业内部设立审计机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不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而都是在政府干预下才建立的,这种机构的设立缺乏内在动力。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1.健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律机制。首先,对于现行的会计体系要加以完善,树立起以《会计法》为中心,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为补充的制度建设。其次,在会计监管方面,避免出现监管交叉或遗漏的现象,以法律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及监管责任;接着,对于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现象予以加强法律打击力。最后,加快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以提高会计造假成本。
2.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自律建设。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最重要的是保证其独立性,以防范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作假。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聘用制度。如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换事务所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情况、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等。其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行业协会可以对违反审计准则、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给予严肃处理。再次,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可合并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可以避免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首先,具有全方位性。新闻媒体的监督对象可以为会计信息市场各个层面参与者和监管者。其次,具有新闻角度的优势。对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督不局限于法律法规层面,还能从社会道德层面上进行监督。最后,具有自我激励机制。在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新闻媒体对于会计信息市场不仅有监督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还有激励作用。
3.充分发挥各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
(1)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首先,要想真正做到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就要授予监事会应享有的权利,如董事任免权等。其次,保障监事会充足的知情权。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必须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与公司运行的重大信息。最后,提高监事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
(2)加大审计委员会部门的建设。其一,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赋予内部审计机构相应的权力,如检查财产的状况等权力,保证其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其二,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规模,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其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及道德素质。提高其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来分析实际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加强新会计准则运用的监管。其一,完善公允价值的运用环境。可以建立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数据库或网站来进行宣传。需要相关部门利用拥有的技术和资源,将与产品有关的生产、销售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最后将最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作为公允价值标准。其二,加强市场环境的培育。为了能够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需要努力培育生产资料及二手交易等市场。其三,加大对公允价值运用披露的监管,建立惩戒赔偿等制度。其四,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为了能够使资产公允价值提供可靠的依据,必须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以规范评估业务如债务重组、租赁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
『肆』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得上报所属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从立法本原上看,该说法是不错的,因为如果提前报送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难免不造成内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后果。只是具体表述不太准确。
关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职责,其规则,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有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伍』 协议收到业绩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13年向C公司收购其持有的B公司57%的股权,并于年底前完成收购行为,A公司自2014年合并B公司报表,收购后C公司持有B公司43%股权。A、C不是关联方,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B公司2014年需完成净利润2000万元,如未完成差额部分由C公司用现金向B公司补足。2014年B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200万,2015年3月C公司按约定将差额款800万元用现金补足至B公司。
观点一:根据对赌协议规定,A公司收到的补偿款属于或有对价范畴。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讲解规定,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在购买日因未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金额无法可靠计量等原因导致有关调整金额未包括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未来期间因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很可能发生、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相应调整。
观点二: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上市公司,其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可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本案例对赌补偿可视为看跌期权,在合并日其公允价值为0。2014年对赌未完成,则该看跌期权公允价值变为800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10年讲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国证监会《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关于或有对价的规定,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标的企业与补偿给上市公司,其实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抛开法律主体,运用合并报表会计主体的整体观,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并报表内。因此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观点三:根据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解答,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业绩补偿视同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非关联方业绩补偿视同或有对价,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正文第58段,“购买日后购买方所确认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某些变动,可能是由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后获得了有关购买日就存在的事实和环境的信息。”这些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然而,购买日后发生的事项导致的改变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比如满足特定收益目标、达到特定的股价或研发项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我们认为,案例中所述业绩补偿不属于观点一所述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情况。
实务中,出于谨慎性考虑采用观点三进行会计处理的上市公司较多。标的企业原股东置换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后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数股东但仍是标的企业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标的企业,这两种情况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上市公司合并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并无关联关系,之后才成为少数股东,其负有的补偿义务与身份并无多大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赌协议的约定。因为其身份的改变而否定其交易实质,理论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陆』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http://..com/question/114746347.html这个是一些参考文献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柒』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上市公司一定要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废止。财政部2011年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捌』 在中国,上市公司是否必须或者有义务使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 谢谢!
在中国,上市公司无法应用IFRS(国际会计准则)。
原因有四点: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发展与国外不在一个水平上。
二:中国现在启用IFRS只会限制中国大部分企业的发展。
三:是人都是喜欢自己制定规则的,中国还是大国也一样。
四:中国企业做假太严重啦,不管是国企、上市公司、基本都有这种情况。
(8)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扩展阅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所颁布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的一项标准的会计制度。 IFRS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
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运作,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IASB并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团体如国际会计师公会(AIA)培训专业高级会计师。
准则体系:Section A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Reporting, IFRS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
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运作,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IAS Framework for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FRS
Section B Assets and revenue
资产与收入
IAS 2 Inventories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6 Property, Plant & Equipment
IAS 18 Revenue
IAS 20 Government Grants and Government Assistance
IAS 23 Borrowing Costs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 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Section C Liabilities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IFRS
『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现行披露要求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
『拾』 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怎样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解析:《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对上述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视同在后续等待期股票期权计划已经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当期确认与后续等待期相关的所有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时对未来能否达到相关业绩条件进行预计,并根据预计情况确认假设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取消的情况下所应确认的所有费用。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