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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金融集团集资

发布时间:2021-04-03 09:02:38

『壹』 请问什么性质的公司可以合法集资然后用于投资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贰』 集资和融资的区别

融资是合法的,集资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合法的集资也属于融资。
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
集资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就是集资。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尽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区分标准,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由于特定和不特定集资对象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法律对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
如果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的话,是不能集资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叁』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金融三者的区别

你说的三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坑蒙拐骗,都是违法犯罪扰乱金融制秩,三者没啥区别。

『肆』 上海嘉既金融公司非法集资逾千万是怎么回事

今年2月14日,开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事主甄某等多名群众报案称:2015年7月以来,他们经人介绍,购买了上海嘉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的理财产品,分别投资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时段,可获年利率15%-25%的投资回报,天天返还本息,这些事主们累计投入100多万元。但从2016年12月开始,开平分公司就无法支付本息,事主们损失80多万元,他们怀疑被骗而报警。

『伍』 金融公司被判定违法集资,单位出纳会被坐牢吗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涉嫌刑事犯罪。作为财务人员,1.要看你在你自专其中的地位属和作用。 2。可以考虑辞职,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其中不起重要作用。如果出纳牵涉其中,会被认定为该案的犯罪成员之一。
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和涉案金额确定量刑标准。其中多人参与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主犯判的重从犯判的轻。 《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陆』 集团公司下设分公司私自集资,这种行为违反什么规定出处是什么

首先,可以认定集资的主体还是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其次,看是集资的对象是谁?特定的对象,还是非特定的对象?如果是后者,则有属于非法集资的可能。
1、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1998年国务院《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发(1999)289号《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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