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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一般有法务吗

发布时间:2021-04-03 16:39:59

A. 公司法务部一般多少人

公司法务部是负责公司的所有有关法律的事务。其具体负责的事务应该有以下方面:
1、涉及到公司与其他相对方所签属合同的审查;
2、参与公司与其他商业单位的;
3、负责公司的员工的法律培训;
4、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5、处理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纠纷;
6、代理公司参与诉讼;
7、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权等等事务。
具体来说,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按照需要来确定人员。

B. 拟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该披露,有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涉及重大诉讼,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如果只是一些小纠纷就不必了,至于是否重大可以视具体情况咨询IPO律师

C. 相关法律法规中,上市公司中有无设立独立法务部的规定,求帮助~

没有。

除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外,证监会发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些省份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尚无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法务机构。

D. 请问下谁能告诉我公司准备上市的法律服务内容

律师为企业改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全程或者分阶段以专项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进行,需按所签订的律师合同忠实履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核准制下,特别是发行人聘请的律师要尽职调查,对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事实进行核查验证,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角色
作为拟改制主体/主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二板中)的证券公司的专项特聘法律顾问。
★律师的工作原则
无论从《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法规层次出发,还是从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相关的部委规章层次出发,律师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1.律师应当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已依据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的工作目标
律师的工作目标是,配合改制企业,通过新设股份公司或者对拟改制公司/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使之成为具备辅导条件的股份公司,经过辅导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把后续融资机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变为现实。
律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严肃、认真地参与改制方案的确定和申报材料的制作,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改制方案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确认不存在对发行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否则,该出具保留意见的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行人的要求。
★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配合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为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收购兼并、对重大资产交易和日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可分为:
一、改制准备阶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 参与新设/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 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3.协助做好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界定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4.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协议,由律师进行认证。
5.因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变更,需要法律认证。
6.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界定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初步方案。
7.对拟改制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二、股份公司设立阶段
1.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2.办理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如特别领域的生产许可证)。
3.协助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并取得立项批文、申请确认评估结果并取得确认复函;
4.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新老股东之间的增资协议;
5.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向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
6.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协助草拟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8.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程序规则;
9.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协助草拟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1.协助草拟股份公司总经理/经理工作规则;
12.协助上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含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并取得批文;出具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出具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13.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4.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审查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合法性;
16.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辅导期内
17.按照《辅导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18.法律法规宣讲;
19.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0.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1.公司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准备申报材料阶段
22.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3.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委托的其它文件(辅导协议、聘请财务顾问协议、股票承销协议、委托审计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委托盈利预测协议,等等)和申报材料;
24.参照《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协助草拟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5.参与发行方案的设计,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办法、发行规模、发行价格
26.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招股意向书(如有)、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27.协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上市承诺函;
28.出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意见书;
29.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或者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0.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31.汇总申请文件并送交主承销商。
32.听取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33.参与路演和发行。
(1)法人配售路演,向法人(含战略投资者)配售。
(2)对公众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发行。
(3)募集资金到账并验资。
(4)协助变更工商登记。
五、协助申请上市
上市后
34.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35.为公司资产置换和重大资产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36.为公司配股、增发,出具法律意见书;
37.为公司收购、兼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38.为公司合并、分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39.为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40.为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

E. 拟上市公司依据什么缴纳社会保险,法律又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此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此文件签署本地区的征缴及管理办法。关于参保的人员范围和缴费比例,应该按该条例及各地区的具体要求执行,不应做弹性处理。 以江苏省作为地方法规的社保征缴规定为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1条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对于公司来说,依法缴纳足额社会保险更是其法定义务和应尽的社会责任。 境内IPO与境外IPO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境外IPO更注重绩效和成长性,而境内IPO则更注重合规和细节。 目前境内IPO审核区分合法合规性审核与财务信息审核,境内IPO审核对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税务、社会保险非常关注,而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IPO审核则对绩效和成长性之外的东西比较宽松。 实际上,社保与环保、税务一样,都属于社会责任、公众责任的范畴,我国上交所、深交所也都发布有相应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作为拟上市公司,除了履行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外,也理应承担起缴纳社保,以便产生示范效应的社会责任。

F. 拟上市公司审计及法律调查是上市过程中的哪个步骤具体是什么内容

一般都是在股改前进行啊!股改上市只是前奏啊!主要是对财务的规范和对于产权问题研究一下啊!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G. 我做了两年法务,现在有一家拟上市公司让我去做证券事务代表。工资待遇方面比法务高了不少。不知道该不该

建议选择证券事务代表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因工作的重要性及专业性要求不低于董事会秘书,薪酬水平一般参照中层领导岗位确定。因相关岗位专业性极强,人才稀缺,部分企业对有经验的证券事务代表采取薪酬+股权的方式确定薪酬标准。另外,因企业对自己的证券事务代表培养周期长,证券事务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会接触到公司大量关键的商业秘密,而这些商业秘密往往是致命的,为保持这一岗位的稳定性,企业都会给予证券事务代表较高的薪酬。

H. 中国在企业上市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法律没有

公司上市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只要你的公司能达到上市的要求:
一、中国公司的上市要求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上市发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a、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c、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
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一般都需经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上市标准,并经批准才有资格上市。
股份公司的上市标准一般包括: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领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主要是考察拟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 如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股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也有规定的数值。
(4)股权分散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的流动性,以及防止股票集中在少数股东手里可能带来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这些标准,一般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公司的业务性质与产品目录。 ②股票未上市之前的公司证券情况。 ③反映过去若干年财务状况的会计表册。 ④公司的章程副本。 ⑤股权与公司债权表。在严格的规定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看公司是什么形式的,对应公司上市的要求就好了

I. 请问上市公司必须设置法务部门吗

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等法律事项的处理,但这个不是规定

J. 请问公司上市之后需要法务部门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理的事项主要有哪些呢

1、法律咨询;
2、法律培训;
3、尽职调查;
4、合同评审;
5、涉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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