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团公司能否成立子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❷ 只有集团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吗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只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不需要注册资金的。集团公司才能设立子公司,是因为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❸ 集团设立子公司优势和弊端分别是什么
子公司的好处: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子公司的弊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❹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有哪些类型
集团化管理体制是指建立在公司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制。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生产和市场的经营管理,二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管理。目前人们对前者重视较多,后者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集团化的管理从总体上要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公司内部或者集团内部的管理权限配置,都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强调集权,有的则强调分权。不过,大都遵循“有控制的分权”这一基本的管理信条,即所有权的对外延伸和分解要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无控制的放权等于弃权或失控。
一般而言,集团总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协调企业内部门之间的活动,互通信息,协调一致;
二是监督成员企业的业绩,聘用、任免成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在监督和对长期供求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新产品、新产业进行重大投资,是否退出某些领域。
国内外企业集团发展的经验表明,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一个重要监督手段是财务监督,使子公司的会计成为“老板会计”而不是“经理会计”。集团总部必须建立一些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源统一配置的职能机构,主要是集团公司的计划投资、战略研究指导、市场开拓和协调、财务及分配。同时要建立有效集团服务功能,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主要应建立科研开发中心,融资及清算中心,人力培训中心,销售服务网络等。
正确处理集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其实质就是建立权责明确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对于母公司来说 ,既要维护出资者的参与管理、选择经营者、资产收益等合法权益 ,对子公司拥有股权性控制权和契约性支配权 ,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 ,又要在发挥母公司主导作用的同时 ,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对于子公司来说 ,既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享有法律上与母公司相同的民事权利 ,又要承当起集团成员企业的义务 ,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 ,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集团章程规定的监管 ,从而确保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集团运行机制。
企业集团的运行机制主要由下列三个方面有机构成 :
(1)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机制。由于企业集团除了母子公司之外 ,还有参股企业 ,因此必须制订集团章程 ,并按章程规定建立协商议事机构 ,协调解决集团发展的重大事宜。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任免 ,属于控股型的 ,由母公司推荐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 ;属于全资型的 ,由母公司考察聘任或解聘。
(2)完善一体化发展机制。对于产业混合型控股集团,为了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 ,必须坚持母子公司发展战略一体化、投资方向一体化、项目审定一体化。子公司的发展计划、技改投资、开发项目等要从行动上真正与集团整体发展规划保持一致。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审议制 ,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子公司提供可行性报告 ,由母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和审议才能实施 ,以防止和减少由于投资失误和盲目担保造成损失而负连带责任。
(3)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约束才会有压力和合力。要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控股公司董事长和全资企业厂长、经理作为母公司的产权代表 ,要对企业产权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母公司报告 ,根据母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影响控股子公司的决策 ,或者纠正全资子公司的决策。还要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搞虚假报表的行为 ,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目标责任制 ,落实子公司经理工作目标经济责任制 ,对业绩突出者应予以重奖 ,以激励他们为企业集团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所谓股权管理 ,是指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 ,参与管理及决策的管理行为。母公司选派董事、监事组成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并担任董事长职务 ,要对股东会真正负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为了加强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母公司要制订和落实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责任制 ,并定期进行述职考核。
要改善母公司经营管理,使其有效地运营和发挥作用,必须确立合理的管理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集权与分权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保证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合理化。由于控股公司环境不同,环境管理体制也是千差万别的。按照母子公司管理集权与分权的程度,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权经营体制
集权经营体制,是指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集中在母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子公司的供、产、销、人、财、物都由母公司统管,整个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垂直领导,各子公司在财务上没有独立性,在经营管理方面没有自主权,在母公司设立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管理各子公司的业务工作。
从行业产品性质上看,矿业、石油、电力、汽车行业采用这种类型的管理体制较多。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钢铁、冶金、机械、纺织、造纸和建筑部门大都采用了这种形式,但后来由于事业部制的出现和推广,这种形式逐步被放弃。从企业的多元化的程度来看,多元化程度越低,越容易采用集权经营体制;从企业规模上看,中小企业采用这种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的较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产品相对单一,实行集中统一指挥,便于发挥其灵活机动的优势。
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优点是:
·有利于整个集团的人、财、物的统一分配和调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各种力量搞好集团的重点项目;
·能更好地确保各项方针、政策在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可以增加集团整体竞争能力;
·有利于提高集团的决策能力和决策速度;
·有助于培养集团职工的集体主义和全局观念。
这种管理体制的缺点是:
·不利于调动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容易形成下级人员一切都听上级安排,影响职工责任感的发挥;
·造成集团管理机制呆板,条条框框过多,影响经营活动的有效性;
·分配上容易产生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等弊端。
如某汽车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集团公司的职权范围包括:(1)决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动 (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分配方式、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2)统一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和投融资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投融资项目;统一运作母公司资本,对存量资产和其他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3)统一制定集团的国际、国内营销战略和科技进步战略,指导、协调和监督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4)对全资子公司的资金、利润、成本、劳动人事、外事、外贸、销售、采购、统计、信息等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内部激励和监督机制,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
与此相对,子公司的职权范围包括:(1)执行母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和技术进步工作,优化投入产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组织实施母公司决定的具有关键性的基建、技改、资本运作和重组项目,并保证按期完成。(3)按照母公司的规划和市场需求,实施精益生产方式,加强经营管理,开拓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品种,创造名牌,严格质量标准。
其次,集团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别实行不同的财务控制办法。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办法是:(I)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计划和基建、技术改造任务。(2)集团公司负责核定全资子公司的资本金,考核评价全资子公司资产、资金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检查、监督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审批全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对全资子公司的计划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其财务收支、经理离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3)全资子公司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执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办法,接受集团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考核。(4)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产品及劳务往来关系是商品关系,一律通过销售结算。(5)全资子公司所需贷款,实行自贷自还,集团公司监控贷款规模,根据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提供担保。(6)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供应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按其社会销售价格作一定比例的折扣。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工具、能源、原材料等,原则上比照市场价格定价;全资子公司向社会销售产品的价格应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价格政策。(7)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全资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不含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全资子公司自行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办法是:(1)集团公司定期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2)控股子公司负责确保集团公司所投资本的保值增值;(3)控股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产品和劳务往来一律以销售方式进行,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4)控股子公司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提供各种报表。
最后,统一集团的财务纪律。这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1)统一规定产品销售价格下限。如果有成员企业以低于价格下限的价格出售产品,给集团造成损失,将根据损失的大小,按一定比例扣减该成员企业的工资总额。成员企业违反集团的销售政策,搅乱了市场,轻者警告,重者取消该单位的产品销售资格。
(2)对于各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和产成品库存实行合并考核。
(3)要求各全资子公司和得润中心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开支范围撑握制造成本、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集团对这三项成本支出额实行总量监控,只要三项支出的总额不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限度,允许成员企业融通使用。但若支出总量超过了集团核定的数量,就要扣减其工资总额。
(4)规定成员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对外投资。如果需要对外投资,必须由集团审批。
(二)分权经营体制
这种体制是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经营、分级核算,不仅母公司独立核算,各子公司也是一级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有经营管理自主权限。在这种体制下,母公司的主要权限是:
·决定集团的经营目标、基本方针、长期计划和利润计划;
·拟定集团的资金计划和筹措资金;
·决定集团的预算,审批一定限额以上的设备投资;
·制定和调整集团的会计管理、成本计算、预算控制、内部审计的程序;
·确定集团的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制定集团各子公司向总部的报告和请示制度;
·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各子公司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子公司的主要职权是:
·根据集团的经营方针和长期经营计划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活动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采用各项措施,完成集团给各单位所规定的产量、产值、质量、成本和利润指标;
·编制本单位的预算、成本和利润计划;
·决定和调整某些产品的价格;
·制定产品的工艺计划和项目的施工计划;
·制定和执行设备的购买、维修和更新计划;
·决定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干部任免等。
这是一种分散的管理制度,适用于一些特大型企业,类似事业部的分厂、分公司等。企业实行分权管理大体可采取四种形式:
·按产品分权
如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建电视机分厂、收音机分厂、计算机分厂等,并赋予它们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权限。
·按顾客分权
如生产服装企业可以分为男装分厂、女装分厂、童装分厂等。按顾客分权管理就是把企业按其产品的顾客对象划分为若干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分厂。
·按职能分权
就是根据企业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将其划分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如在总厂(公司)下设供应分公司、制造分公司、销售分公司等。
·按地区分权
根据企业管辖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地区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若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如在母公司下设若干地区分公司及国外分公司等。
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下层组织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企业上层领导从繁忙的日常业务中解脱出来,集中考虑企业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企业经营环境的适应性,实行小批量多品种生产;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的倾向。但是,这种体制容易产生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企业的人才、物资和设备调配困难,影响集中优势打歼灭战。甚至产生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目标的倾向。为了克服这些缺点,实行这种体制的企业应该合理划分核算单位,加强核算单位的组织建设;增强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倾向;加强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三)统分结合体制
这是一种由总厂(公司)统一核算,由所属单位分级管理的管理形式,它是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相结合的产物。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企业,总厂(公司)对整个企业的经营好坏和盈亏负全责;在经营管理职能方面,总厂(公司)与分厂(分公司)则各有分工。供、产、销和人、财、物的重要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总厂(公司),而生产和销售等具体业务下放给下属单位,并拥有一定相对独立的权力。
目前,钢铁、化工、纺织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较多。例如,新日本钢铁公司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该公司经营管理共分为三级:第一级为总公司。在生产上,总经理对制铁所所长、制造部部长实行垂直领导,各职能部门则从各自的专业出发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的任务是: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季度计划;接受主要和大宗订货;分配生产任务;采购和供应燃料、材料;组织产品销售;决定总公司所管辖的机构设置与调整;任免总公司所管的干部等。第二级为制铁所。它是相结独立的一级经营管理组织,它有一定的财权和人权,即对课以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任免有决定权;在预备金(相当于设备投资预算的5%)的限额内,有权购置单 位在50万日元以下的设备。这一级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职能机构,所长一般由副经理或董事担任。第三级是制造部。这是直接组织和指挥生产的基层单位,设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其下设备分厂(分公司)为生产第一线。
这种半集权型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组织,集中了分权与集权两种体制的优点,对推行现代化管理有较强的适应性。实行这种分级经营、统一核算的半集权型经营管理体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理划分总厂(公司)、分厂(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
·应该明确统一核算并不意味着不给企业的下层单位以一定的财权;
·应注意克服“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等倾向。
·加强对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
·应注意克服“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等倾向。
如三九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以此为基础,恰当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团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赋予的权力有:
(1)拥有重大投资权,投资的决策、执行、收益处置及投资结果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己负责。对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要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2)日常经营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经营指挥权;
(3)人事管理权,包括对职工的奖惩权;
(4)内部机构设置权;
(5)工资等收入分配权。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集团委托,代理集团公司经营受委托的企业资产(包括国有资产),确保企业资产增值和企业盈利,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一般也是只负责法定代表人。集团为确保责任落实,在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逐步实行年薪制。集团总部直接管理二级企业和按国家标准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分级管理。三九集团积极完善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办法。从1997年开始,集团总部与一些二级企业签订了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了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在企业资产负债率逐步降低的情况下,完成上缴集团的利润指标。同时规定了对企业亏损、资产流失、负债率提高、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处罚办法。这种目标管理在给予权力和利益的同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三九集团目前以法定代表人制度为基础,其优点在于法定代表人有充分的自主权,但缺点可能是各企业追求各自的利益,对整体利益重视不够。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财务监督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的具体内容是1:18的分配机制,即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相差18倍。彻底打破大锅饭,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拉开分配档次的收入分配体制,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科学的决策机制包括最高权力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拥有决定集团最重要事项的权限,下设三九集团决策管理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决策管理委员会是三九集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法人代表负责制为核心的集团管理机制所建立的集团“大脑”。它除了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参加以外,还附设一个战略决策指导委员会,利用国内著名学者的智慧进行企业科学决策,成员包括马洪、柳随年、芮杏文、高尚全、王珏、周叔莲、方生、戴园晨等一大批国内著名经济学家,他们为三九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决策建议,这是三九集团在发展中避免失误的重要原因。三九还建立了有关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决策进行经济技术咨询和指导,规定了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三九集团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他们对所有干部实行六个监督:即法制监督、党内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规定对每个企业要进行年终审计验证,对重要项目要进行监督审计,对亏损企业或未完成计划进度的项目要进行专题审计,通过审计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另外战略决策指导委员会的设置除了保证了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外,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外部社会对企业的约束监督作用。
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母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包括副总设置、部门设置、职责及职权设计、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横向联系等。
2、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长之间的关系。
3、子公司董事选派、考核、管理。
4、母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对口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5、对子公司人事、财务权力的授予。
6、子公司战略计划、预算、业绩评估、激励性奖金。
子公司的设计原则
从经营的意义上讲,集团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是一种投资活动,都是为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服务。分公司与子公司相比,各有优缺点,设立子公司的优点是: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各为独立法人,母公司无需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因此,可以相对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子公司也不能吃母公司的“大锅饭”,这样就促使子公司提高资产增值的责任感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设立子公司的缺点是: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直接行使行政指挥权,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通过股东会和 董事会的决策来发挥其影响;母子公司各为纳税单位,因而也存在着重复缴税的问题.因此,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根据集团战略规划目标的要求,如调整经营方向,开展多元化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及规划要求的筹资和投资的方式等。
二是法律规定 如某些特殊行业就不允许设立子公司。
三是税收制度,如考虑合理避税的问题。
四是母公司管理的成本和管理的有效性、管理的能力.
五是企业文化背景,通过购并的公司,从经济角度看,应该设立子公司,但是为了增强并购初期员工的认同感,有的集团就先设立分公司,经过一段过渡期后再分立为子公司。
设计母子公司体制的集权与分权关系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母公司对子公司统的过死,会严重挫伤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母公司对子公司分权过多过滥,又会丧失母公司的集中优势。
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集权与分权,主要是决策职能的集权与分权。因此,应当根据战略决策集中,适度分权的原则,对决策职能进行分类,使各项决策职能各归其主。决策职能大致可分为五类:投资决策职能、研发决策职能、营销决策职能、生产决策职能及人事决策职能。这五类决策职能对子公司来说,其权限依次递增,即投资决策职能的权限最小,研发决策职能、营销决策职能、生产决策职能依次放大,其中人事决策职能的权限最大。
对决策职能进行分类后,则依据集团的实际,对决策职能进行合理的配置,大致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母公司作出决策;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磋商后作出决策;三是子公司作出决策,通报母公司;四是征得母公司认可,子公司与母公司磋商后作出决策;五是子公司独立决策。
❺ 公司改为成立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有什么要求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理事会决议)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核名申请书、核名通知书
另外提醒一点,每个地区对条件的要求可能不太一样。
❻ 集团公司为什么下设不同业务类型子公司
也不是说所有的集团公司都是这样,这要看公司的发展方向。设有不同业务类型子公司有的是为母公司服务,是母公司战略的需要而设立;有的是子公司是母公司多元化发展,涉足多个领域。
❼ 已经拥有多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为什么还要成立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
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 (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1]
本质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2]
模式结构编辑
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与结构
公司的组织模式亦称组织结构,它包括公司内部执行领导任务和管理职能的各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现代集团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控股经营制等组织形式。
1、直线职能制(Unitary Structure简称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亦称直线参谋制,它将领导直接指挥和职能人员业务指导相结合,并具有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是现代管理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美国的大型工业企业中,70%以上采用了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总部庞大,内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公司总部对这些部门进行策划和运筹,直接指挥各部门的运行,以利于各部门的集中统一,直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使得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纵向一体化大为加强,并由此形成了现代大型公司的原型。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各职能部门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难以适应开拓新市场,满足不了市场多元化的要求。
2、事业部制(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简称M型结构)
事业部制是一种分权式体制,它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司内部,按产品、市场、营业区域和用户划分为若干事业部,实行集中指导下的分散经营的一种管理组织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特征在于:事业部一般无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每个事业部都是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基本经营单位,对每个事业部委让权限的同时,使其担负经营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统一管理。事业部的规模一般介于总公司与生产工厂之间,可以自设职能部门。在产销分立的大公司里,事业部只负责组织和指挥生产,不负责经营销售。在大企业,也有采用事业本部和事业部两层结构的。在日本,大约有60%的大公司采用了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在集团公司中,为直接的隶属关系,既是某一大类产品的投资和生产中心,又是该类产品的利润中心。因而分支管理与资源配置,规模与效益结合得较好,容易造就经理阶层的职业化。但事业部制也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各部门间难协调,更要防止过于集权。
3、控股制结构(Holding Structure简称H型结构)
控股型组织结构是在公司总部下设若干个子公司,公司总部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承担有限贵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既可通过控制股权进行直接管理,又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资产进行控制。
H型结构是实行集团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能发挥母公司的战略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灵活性。必要时,母公司容易放弃没有前途的子公司。这样,在结构上设计了一种增入或退出机制,便于兼并、重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相对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源调配能力有限,监控较为间接。H型组织结构比较适用于大型的跨国公司。
从欧美大企业看,H型结构正逐渐转变成U型或M型结构。一般而言,U型结构更多适合业务比较单一的企业,M型结构则适合业务多元化的企业。
5资金管理编辑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是集团内部控制中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内容。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集中性原则
从国外跨国公司的实践来看,事权可以分散,但财权必须集中。若集团内部没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调控制度,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财务数据、资金结算不集中,则集团总部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集中性原则就是要保证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团全部的资金,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2.协同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三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调剂、相互融通资金的关系;五是与集团外部的企业或合作者共同协调和投放资金,达到共赢。
3.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集团应尽可能将资金投放到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上,使更多的资金参与周转。但从货币资金的特点看,求利性必须服从于及时性需要,只有在满足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方能获取利润,否则企业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4.权变性原则
权变性原则要求企业集团的资金投放与管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及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化等做出相应调整。[3]
6区别编辑
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7建议编辑
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这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好比一个家,孩子多了,结婚后自然分家,但还是一个家族。
有的企业联合体也称集团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结盟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均为法人,之间独自核算。集团公司长官由成员中规模大的企业领导兼任,不具备对其他企业的管理决策权。[4]
自己的权益。
❽ 集团公司为什么要通过全资子公司出资来设立孙公司,而不直接出资设立子公司
当你处置新成立公司时,如果是子公司要去母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处置,如果是孙公司只要子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也就是改上市公司可以自己说了算而且可以不用披露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