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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涉诉

发布时间:2021-04-05 19:30:01

1. 大股东卷钱跑路如何起诉

刑事案件瞬息万变,各种可能性都有。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版实,及是权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周垂坤律师联系

2. 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造成严重损失跑了如何起诉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退股和大股东协商不好去起诉有用吗

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给大股东,但是很多大股东根本就不和你谈,或者谈的转让条件让小股东非常不满意。
和大股东谈不好,小股东要想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打官司,很难赢的,因为你没有证据。比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比如第一项,如果你要打这种诉讼,你就要举证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达到了分配利润的条件。现实中,小股东什么都不知道,即便知道也没用,你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举证不了就败诉,第二项,第三项也是如此,都需要你举证。
还有别的点,比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小股东就能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也是需要你举证的。以我多年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打股东知情权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如果提问者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提问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实践中,我经过统计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中,有近30%的股东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信息为证)。也就是说,有近30%的股东实现了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至于收益是否满意,就不知道了,总之,多少挽回了损失。

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发起一个诉讼,还没开庭呢,大股东就要收购你的股份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怕别人查账。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我看来,仅仅是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很多小股东也别期望值太高,因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东,都觉得,既然股东有知情权,那我要求审计公司的财务,那我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复制公司合同,复制银行流水,这些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中都会被法院驳回,为什么会被驳回呢,提问者可以仔细看看法条,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不敢给你判。但是,这些才是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

要实现这些,就不是打一个股东知情权能拿到的,比如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就是说,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我就实现了法官带着法警复制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与公司有关的合同。

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法官说,你们申请司法审计是吧,那写个申请给我吧,我们没写,因为审计费需要几十万,官司还没打赢呢,我不能花当事人那么多钱。

其他案由中,我还拿到了公司的纳税记录,这些都不可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由中实现,但是这都属于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我都实现了,所以给律师讲课的时候,我都会说,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想诉讼,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

如果小股东损失金额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为工作量太大。有一个案子,5拨人在打,4拨人都输了,就我们赢了,给小股东挽回了800万损失,打的第一个诉讼就是股东知情权。先了解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证据的策略。输了的4拨人,都是赤膊上阵,而我给当事人制定的是迂回包抄的办法,从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到后来,证据材料用A4纸打印出来,有一米高。

你知道的越多,手上掌握的信息越多,大股东越愿意和你谈,收购你的股份,让你退出公司。

4. 合伙项目:大股东不向甲方提出诉讼,小股东有权向甲方提出诉讼吗

合作项目?大股东不向甲方提出诉讼?大股东是谁甲方又是谁?小股东当然有权起诉甲方(大股东)的拢断

5.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6. 小股东能起诉大股东吗

可以,
公司法规定:大致意思是 不管占股多少都有权限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大股东转移公司利润或者违规操作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可以起诉,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连续180天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起诉。

8. 如何起诉追究大股东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行使了侵权行为的大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 可以根据诉权提起的基础不同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广泛运用的基本诉讼形式,指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 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等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股东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提起。直接诉讼分为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几种形式。今年1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了受侵权的股东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由于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往往是人数众多的诉讼, 故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统一裁判、节约诉讼资源以及便利当事人诉讼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发达国家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 普遍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 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有待规范。一俟条件成熟,人民法院必将受理股东以集团方式进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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