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1、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即为拥有该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非该上市专公司的董属监高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超过5%,同样受6个月的限制。且若要卖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卖出股份后,达到5%、低于5%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并编制权益变动表。
3、股票就是充满无法预知的风险,不知道风险背后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说你觉得价位合理即可抛出。
望采纳。
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监事能够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回理、副总经理、财答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反推,可知控股股东监事可在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㈢ 请教育一个有关证券法的问题:《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
个人认为应该是盈利。从立法本意讲,是这些人利用内部消息进行短线交易而获得了非法利益,对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规定将该部分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果连同本金也收归公司所有,就变成惩罚性的处理了,从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惩罚的意思。
如果有此惩罚性的立法意图,公司法会规定类似的惩罚性条款。
㈣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来人员是指公司的经自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的限制性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是法定事项,规定在1年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也是法定事项。
不超过1000股,全部转让是指超过法定事项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后,全部转让。
所以说如果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即使你有100股照样不可以转让。
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的发布令
(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㈦ 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的股份该如何处理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㈧ 企业上市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你不是上市公示老总吧?上市公司都没有个法务部门?不要不是公务员,法代不是犯罪分子其他没什么的。不能做的多了,像竟业回避,保守秘密等
㈨ 中小板上市公司离任满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如何管理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的规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职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