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上市国企管理层持股五模式是怎样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以江中药业为例。2009年初,江中药业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江中药业授予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江中药业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自首次授权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匀速行权,每期可行权额度占总期权额度的1/3。
考核指标: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准,2008、2009、2010年的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合资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干员工共68人。股票来源与股票数量: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然而从目前来看,“国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激励力度大打折扣。表现在:审批控制严格、激励总量封顶(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所占股权比例封顶1%)、收益水平封顶(40%)、授予及解锁(期权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业绩指标受限。
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占比,远远少于民营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价值有限,更多的是一个试探性的信号,不能解决核心人才团队的根本利益和事业平台问题。有鉴于此,不少国有公司积极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层在集团公司持股
实践证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达到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标。以江中集团整体改制(见图3)为例。江中集团的前身是江西中医学院的校办小厂,经营管理层从1985年开始将这个校办小厂发展成为控股江中药业、中江地产两家上市公司的全国知名国有企业集团。与贡献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业的高管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产权改革问题悬而未决。
2010年5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制药集团启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据江中药业、中江地产在该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药集团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分拆转让及增资两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和技术研发机构,实现管理层参股。
具体步骤包括:第一,江中集团10%股权出让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中集团股权(占总股本的30%),通过奖励及现金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团管理层(由24名自然人组成),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激励合同》,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集团进一步引进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以货币方式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一方集团将占江中集团总股本的27.143%。有关各方于9月18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于9月20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改制、增资中涉及的股权作价依据为:江中集团2009年末经评估净资产总值约18.1亿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江中集团发生的债务,最终定价基数约为10.1亿元。
上述改制、增资工作完成后,江西省国资委、江西中医学院、军科院、管理层、一方集团分别持有江中集团一定的股权。军科院、江中集团管理层、一方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江中集团的控股股东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现在的问题是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之路一度被封死。这个局面,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才得以改变。改革方向已定,但具体怎么操作,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模式三: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
实践中发现,有大量国有集团公司,其子公司众多,子公司业务各有好坏,集团公司管理层希望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联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国资委曾发文“禁止上持下”的规定下,集团公司管理层很难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难有动力去推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强。
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联重科2012年公开转让子公司股权,拟通过引进有实力的财务投资者,将核心人才团队一起引入,实现股权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联重科公告称,为做大主业工程机械,决定剥离环卫机械辅业,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转让环卫机械全资子公司80%的股权,标的股权挂牌底价为32亿元。
当时,长沙合盛(中联重科及环卫机械管理层)和弘毅资本组成的联合竞标方宣称,拟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持股不超过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联重科公告称,挂牌出售公告期内,无意向受让方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因此,公司决定终止挂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80%的股权。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目前,除教育部批准的诚志股份定向增发方案外,其他国有上市公司的类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属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更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目前,很多民营上市公司向管理团队定向增发股票,也尚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
诚志股份的控股股东是清华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通过教育部持股清华大学)。2013年6月3日,诚志股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诚志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清华控股、重庆昊海、上海恒岚和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清华控股是公司控股股东,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外部投资人(A级委托人)和诚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B级委托人)共同出资成立。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9000万股,清华控股认购2800万股,重庆昊海认购2500万股,上海恒岚认购2500万股,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1200万股(其中,A级委托人认购800万股,B级委托人认购400万股)。发行价格6.96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013年8月19日,诚志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目前,非公开发行方案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时,监管部门更是鼓励高管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维护稳定,但是,为什么不可以向管理团队定向增发股票?目前没有任何权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资基金
目前,国家对于国企管理团队与国企一起设立混合所有制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法未明文允许即不可为”的现实情况下,混合所有制投资基金模式是否可复制到其他国企中,值得探讨。这其中,以达晨模式颇具有创新性。
达晨创投成立于2000年4月,是我国第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设立的本土创投机构,已经发展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创投机构之一。
3. 关于交叉持股,A持有B80%股份,B持有A60%股份,如何判断母子关系,两公司主要股东,主要董事基本相同
A是的控股母公司,如果B要反控股A其自由资金数量不可能超过A的,因为B的80%是A所有的。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应当说,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例如纵向交叉持股中的单纯型、直线型和放射型,因其属于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型态,因此,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该视为母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
(3)两级持股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交叉持股在沪深现状:
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参股的情况不同于日本,日本企业更多的是集团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并且多是银行持股企业比例较高,而企业持股银行比例较低。
中国银行业的股权多在企业手中,其中只有少数金融类企业参股银行,而且从其他金融企业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这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所导致的。
而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中国参股银行的企业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虽然如此,因为这些企业的股本本身也比较小,因此这些股权已经足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对证券、保险企业的参股比例要高得多。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上市,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将以成本法计算。
4. 公务员可以持有2级市场的股票吗
以前被禁止过高官持股,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规定,可以持股,而且你只是公务员,无须担心。
中央明令禁止“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1998年,国家就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许经商。2002年也出台了“处级以上官员不许炒股、科级以下可炒股”的规定。
5. 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指的是普通股吗
上市公司股东是持有原始股的股东,普通股东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
在这里也顺便补充一下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6. 国企员工持股概念股有哪些上市公司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的217家公司中,按专照当初购买均价与最新属股价(2017年1月19日收盘价)相比较,有120家公司最新股价低于员工持股价,占比55.30%。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而使其获得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的福利。分析人士认为,公司股价一旦跌破员工持股价,一定程度上也为其他投资者创造了享受了公司福利的机会,值得仔细研究。《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通过统计显示,截至昨日,2016年以来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达217家,其中,有120家公司最新收盘价低于员工持股价,今日本文特从破发幅度、业绩、机构评级等三维度对上述个股进行分析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7. 有哪些上市公司参股中国核电
参股中国核电的上市公司有: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3.航天投内资控股容有限公司,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核电的前十大股东是: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5.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沈浩平,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怎么理解
分几个意思:
1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之5%股份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
2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不足5%,但是这些自然人或者法人加起来达到了5%,且共同委托了了某人/法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团体,
9. 我司投资两家公司,股份分别为15%和20%,我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吗
根据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才称为关联关系。贵公司与参股企业之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