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东能当出纳或会计么
会计法是不允许的,但是私企都在违法老板想当出纳就当出纳想当会计就当会计。没有人管的,会计法对他们而言是不存在的,上头来查请那帮人吃一顿就没事了。
② 公司股东可以兼管出纳吗
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其他股东不反对,做现金管理的股东做好日常登记能够账实相符并定期跟其他股东报告现金流情况就能够达到双赢多赢的状况。用guanplus管家做在线流水账登记,这样你的其他股东就可以随时看到你登记的内容,大家都放心。
③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兼职本公司会计或出纳吗
我国会计法规定:
国家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才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除了以上人员其他是不需回避的。
你们应该是几个股东出资办的公司是可以的
④ 股东能当公司出纳吗
股东能不能当公司的出纳元,一般的稍有规模的企业或者店铺的话,股东是不可以给公司当出纳的,而一些私营的小店的话,因为人手不够,并且他的店铺比较小,所以他的公司的出纳也有可能是自己在弄。
⑤ 公司股东或法人可以和公司会计是同一个人吗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股东企业可以主办出纳一个人做吗扩展阅读:
特征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
(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可并购其他法人
(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⑥ 小企业会计出纳可以同一个人做吗
小企业会计出纳不能同一个人。
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担任会计、出纳。记账的和管理资产的需要分离。这是内控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附财务人员职业:
财务经理:
1.协助财务总监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根据企业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控制标准
3.根据企业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组织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4.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
5.监控、预测现金流量,监测企业各项财务比率,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6.负责组织企业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7.及时汇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各项财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财务分析与预测报告,并提出支持性的建议
8.根据企业经营方针和财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组织结构,优化工作流程,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出纳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会计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证账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企业参谋。
4.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完成企业领导交的其他相关工作。
⑦ 股份制公司的财务和出纳,法人代表可以一个人当吗
财务(会计)和出纳属于不相容的职务,尤其是应收应付\成本费用\货币资金会计以及财务档案保管,不过出纳可以做固定资产等实物管理。法人代表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三者中的一个担任,所以财务、出纳必须需要有前面三个身份之一才能担当法人代表。
⑧ 请问一个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做的事可以由一个人来做吗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二章的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的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财会[200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六月
⑨ 股东可以做出纳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吗
会计法规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等不能担任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财务主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出纳。股东当会计不是会计法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股东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话,可以做。
⑩ 股东可不可以做自己公司的会计或出纳
如果不是国企,股东可以做出纳或会计,但不能兼任。
上市公司和国企是不允许的。国企必须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股东不允许干预管理和亲自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