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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虚增2亿利润

发布时间:2021-04-13 02:35:52

Ⅰ 2009年至今中国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

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Ⅱ 会计“造假”虚增指标手段有哪些

手段之一:虚构业务事项,虚增收入规模
个别企业为了完成下达的收入考核指标,采取售后退货不冲减收入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甚至采取先出售再回购的方式,达到买卖双方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
如某上市公司为避免被标注ST,年末虚构向主要销售方的销售业务,并于次年3月份进行售后退货账务处理。某国有企业向另一国有企业销售一宗商品,确认收入后再从购货方以相同销售价格购入同宗商品,确认为营业成本。实际上,“销售”的商品均未出库,买卖双方也未支付交易对价,所谓的“销售”行为仅仅是几张合同和几笔账务记录。
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六号中对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以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名义核算,虚增收入成本6.6亿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内部抵销不充分,多计收入、成本1.04亿元的违规问题进行了披露。企业上述做法均是通过虚构业务事项,进而实现虚增收入的不同形式表现。
手段之二:利用补助补贴,虚增利润规模
某些企业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收入、利润刚性增长指标,不得不采取非常规手段迎合考核要求完成绩效任务。这些非常规手段中,收到各类补助和补贴资金对形成利润增长的影响最为直接。对企业而言,一种方式是将以前年度形成的利润结余以补助的名义在考核年度结转为当期利润;另一种方式是争取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或分期结转为当期利润。
如某电信公司将前期改制过程中留存的利润以政府补助名义在考核期结转,仅此一项就实现当年利润增长4000万元。据2013年中报披露,66家上市公司截止8月2日收到政府补贴项目资金共计15亿元,这部分资金不论在2013年全额计入利润或者按项目受益期分摊计入利润,都将对资本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手段之三:操纵合并范围,虚增企业规模
企业一般通过组织生产和销售,取得合法收入,并将资金用于提高生产能力,进而形成资产积累和规模提升,实现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但一些企业采取对外投资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扩大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实现企业各项指标快速增长、企业规模快速扩张。

Ⅲ 证监会通报哪些案件

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其中在1宗操纵市场案中,新三板企业易所试与其做市商中泰证券联手拉抬股价,中泰证券、易所试没有违法所得,但均被处罚。

在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年及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机构,在为登云股份IPO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行为;在为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Ⅳ 佳电股份是军工板块吗

是生产四代核电中的一个部件,有多高的利润倒是谈不上,概念而已

Ⅳ 佳电股份赠股后怎么增值了

佳电股份转增股份之后,由于今年业绩好转,走出填权行情,股份就明显增值了

Ⅵ 2006年至今中国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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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07 08 以及今年09的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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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

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Ⅶ 佳电股份成st股今天怎么卖不掉

看自己了目前高位风险较大退市还早大盘走得难看ST存定机会有盈利建议落袋安

Ⅷ 求证监会发表的《科龙电器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证监会发布《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作了详尽的记录。
调查结果表明,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共有八类。分别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采用关联交易诈骗科龙电器财产累计2.278亿元;诈骗国有土地及或侵占科龙电器相关利益;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为掩盖挪用、侵占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注册,并伪造公司印章,从事虚构收入等活动;在深圳开设账外秘密账户,涉嫌转移科龙资金;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8033万元用于非法目的。报告称,顾雏军等人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
该报告还认为,科龙电器作为上市公司,2002年开始实施了多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是科龙电器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2002年年报虚增利润1.2亿元,2003年年报虚增利润1.14亿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1.49亿元。对上述连续三年编造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后,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少计利润609.5万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6003.6万元。
其次,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
2002年至2005年,科龙电器未披露多起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系公司连体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对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证监法律字[2006]4号)

当事人:顾雏军,男,1959年出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大街120号太丰慧中大厦17层。

严友松,男,196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营销副总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村恒泰园15栋1门。

张宏,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北里12号401。

李志成,男,195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总监、公司秘书,住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00号20楼。

姜宝军,男,1967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首席财务官、财务督察、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康富花园赏虹阁401。

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资源部副总监,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嘉信花园8座10A。

方志国,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前进24号楼3单元。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1.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002年12月,科龙电器通过其17家销售分公司向广东东莞泰林贸易有限公司等81家单位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40,330.54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9,724.53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35.94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26.24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 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龙电器向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30,483.86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0,321.36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92.55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5.1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3.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2004年,科龙电器及其16家销售分公司向合肥维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等66家客户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51,270.29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36,331.49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3,142.82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46.0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二)2003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1.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

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将9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发),2003年12月26日,珠海德发将900万元资金划入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配件)作为支付废料购买资金,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903.61万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将1,1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隆加),当月,珠海隆加向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冰箱)、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分别汇入600万元、500万元作为支付废料采购款。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599.41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499.5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

2.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2004年12月15日,江西科龙划款1,760万元至珠海隆加,划款1,240万元至珠海德发。当月,珠海隆加分别向科龙冰箱、广东科龙冷柜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冷柜)和科龙空调汇入资金945万元、260万元、555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945.32万元,确认科龙冷柜其他业务收入262.85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556.07万元。当月,珠海德发向科龙配件汇入503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489.84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157.22万元;珠海德发还向科龙电器汇入737万元,购买报废空调样机,科龙电器直接冲减2004年的样机费用73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三)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22.14万元和对东莞市虎门供销社粤华家电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2.1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少计提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2.14万元。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6.46万元与应收电白县水东远东家电商场余额-51.19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且部分账龄划分错误,少计提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70.14万元。科龙电器将对顺德市龙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划分为三个月以内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262.97万元。科龙电器将对大庆海浪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全部作为三个月以内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60.3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515.55万元。

(四)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科龙电器与部分员工劳动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系列终审判决,判定科龙电器应当向227名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393.92万元,科龙电器未将上述费用计入2003年损益。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93.92万元。

二、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03年,科龙电器将产品在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现金。科龙电器的现金流量汇总表并未如实反映上述现金流。经统计,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三、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一)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维修保证金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02年9月,科龙电器变更了维修保证金会计核算政策。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

(二)科龙电器对涉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所持科龙电器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林柯尔)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格林柯尔为深圳格林柯尔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格林柯尔保证其持有的科龙电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如果违反约定,深圳格林柯尔须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及未结清信用证的保证金提高至100%。根据上述保证,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科龙电器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江西科龙与关联方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柯尔)共同投资的事项,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尔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协议》,约定开发区“全力支持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兴办格林柯尔—科龙家电工业项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尔作为投资主体兴建厂房,江西科龙作为投资主体在上述厂房内投巨资兴建十二条空调生产线,并于200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当年产量4,000多套,2004年产量达30多万套。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事项,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资产的事项。

(四)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珠海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龙)与关联方珠海格林柯尔(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共同投资事项

2003年5月18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格林柯尔工业园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尔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龙成立。此后,珠海格林柯尔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工业区内修建厂房,珠海科龙在此厂房内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科龙电器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五)科龙电器对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791.39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3年5月2日,科龙电器与美菱电器签定《OEM产品生产合同》,约定科龙电器在2003年8-12月期间向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共计791.39万元(含17%增值税)。2003年5月29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该公司持有的美菱电器20.03%股份,成为美菱电器第一大股东。7月5日顾雏军担任美菱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依据上述合同,科龙电器实际支付货款701.14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90.25万元未支付。科龙电器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科龙电器对科龙空调从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工贸)购买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25日,科龙空调与关联方科盛工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协议,11月22日,科盛工贸将95吨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送达科龙空调仓库,2005年4月6日,科龙电器支付货款1,282.5万元。科龙电器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顾雏军、严友松、张宏、方志国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姜宝军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顾雏军、李志成、晏果茹在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分别作为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顾雏军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长;严友松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营销副总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宏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李志成为科龙电器时任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姜宝军为科龙电器时任首席财务官、财务督察、监事会主席;晏果茹为科龙电器时任财务资源部副总监;方志国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顾雏军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了科龙电器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友松、张宏、李志成、姜宝军、晏果茹、方志国分别对其参与、知悉的违法行为或者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报告负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会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科龙电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科龙电器关于当事人的任职文件。2、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电子账光盘、财务报告、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以及对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3、科龙电器财务部门关于年终压货的通知、会议纪要、统计表,虚假出库单、虚假财务凭证,物流盘点表和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调账资料,公司关于压货的说明,分公司关于压货统计表和说明,合肥维希与武汉长荣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营销部门《关于从C/W公司开单发货的通知》。4、珠海德发与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江西科龙资金流向科龙冰箱、科龙空调、科龙配件的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废料销售的说明,虚假出库单,财务调账分录。5、科龙电器2003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明细账,《三项准备计提指引》,科龙电器及有关人员关于账龄问题的说明。6、劳动纠纷判决书,赔偿金划款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劳动诉讼披露及列支情况的说明。7、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关贷款的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的融资协议、三方信贷协议,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票据及贴现凭证,科龙电器会计分录、明细账,科龙电器对现金流量表的说明。8、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1年保修准备的说明》,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3年维修保证金相关会计资料。9、《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罗湖农行贷款批复通知书和信贷业务运作审批表,广东格林柯尔与罗湖农行签订的债务债权合同,相关票据及开票资料。10、江西科龙与江西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关于投资江西科龙的董事会决议,《进区协议》,有关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江西科龙关于项目的说明、建设用款凭证,江西格林柯尔资金情况说明、建设用款凭证。11、珠海科龙与珠海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珠海格林柯尔2004年会计资料,珠海科龙项目预算和建设用款凭证,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2、《OEM产品生产合同》、科龙电器采购冰箱的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美菱电器的股权收购文件,关于顾雏军在美菱电器任职的文件。13、科盛工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采购合同,科龙电器的提货单、化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发票、会计分录,科龙电器购买R411C制冷剂清单。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说明等证据。15、科龙电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

我会认为,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本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于我会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我会已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第五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认定顾雏军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严友松、张宏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李志成、姜宝军、晏果茹、方志国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Ⅸ 针对佳电股份2015年应出具什么审计意见

针对佳电股份2015年应该出具嗯合格的审计意见。

Ⅹ 如何看待一年卖出两亿杯的香飘飘奶茶净利润才2万呢

如何看待一年卖出2亿杯的香飘飘奶茶,净利润才2万呢?香飘飘奶茶作为我国很早就有的固体杯装奶茶,他也是非常具有历史性和年代性的。知道香飘飘奶茶的人非常多,也是一个比具有国民性的奶茶饮品,我想早几年前没有谁没有喝过香飘飘奶茶,为什么说一年可以卖出2亿多杯的香飘飘奶茶,一年净利润才2万。三,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心态。 同一种。零食吃多了会腻,同一种奶茶喝多了也会觉得没什么新意。在香飘飘奶茶成为全国奶茶固体奶茶奶茶界中的销量冠军的时候,他就应该考虑到香飘飘奶茶后续的发展可以采用多元素的创新思维,来让香飘飘奶茶有更大的提升和进步。随着近几年奶茶品牌越来越多,这也是为何说一年可以卖出2亿多杯儿,一年的纯利润才2万的重要原因。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忽视了消费者口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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