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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销董事职务

发布时间:2021-04-13 14:51:01

1. 请问董事会于股东会的权限有什么区别都有什么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全国人大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大会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3. 股东会免去董事职务何时生效

上市公司任免董事会成员,是从公告之日那一天起就生效。那股东大会决议免去董事会成员,也是从发文并在网上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

4. 董事会能不能开除董事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生产的,董事会不能开除董事。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5. 为什么不具股东资格就不能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问题不是很清晰。
一、如果是取消董事会这个机构的话,应当由股东会决议作出。
二、如果取消董事会已经作出的决议的话,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监事会情形同上。

6. 撤销董事职位的程序

董事如何产生,就如何撤销

7.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随意罢免董事职务累积投票制与之冲突如何处理

在学习证券基础知识过程中,王岩老师提到:“累积投票制是为了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的,一般大股东不使用累计投票制。”但在我公司实践中,我与部门主管就该问题讨论,他给我的回复是所有股东权利一致,所以大股东也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监事会已成立(换届选举),除大股东外,无中小股东参加,因为可以全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分开投给各候选人,2大股东是将表决权股份平均投给了各候选人,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相关决议公告也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发布,说明合法有效)。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从我公司实践来看,如果大股东也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法律法规在提及累计投票制时,也并未明确指出该问题,如有请各位提出),那么累积投票制本来就是形同虚设,因为表决权都是成倍增加的,中小股东就算是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最终结果也无法多于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是所有参会股东的有效表决,当然也包含了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的结果,然后最终统计是否通过,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形。
关于累计投票制,我也非常的纠结,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如果有更专业的回答,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我也在此学习一下!

8.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是什么意思

第一是董事违法了,第二是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是失去了任职资格,股东会才能解除职务

9. 股东(大)会能随意解除董事的职务

凡是是牵涉到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那就绝对不可以用“随意”这个词的。

所有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都是经过股东们讨论、研究和投票表决的,是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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