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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股东是空壳

发布时间:2021-04-13 16:41:19

❶ 我被一空壳公司骗走160多万,现在他们股东四人逍遥法外,法院判决给公司改款我该如何去执行

法院判决该款项属于公司?不是判决给您的吗?建议您及时在判决书下来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❷ 已经胜诉现强制执行公司是空壳没有财产能在起诉法人和股东吗

查一下公司性质,如果是合伙企业可以起诉合伙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及法人代表无过错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股东或法人代表个人法律不支持。

❸ 被执行公司是空壳法人是傀儡我该怎么办有一个股东占比40%

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或者对相关人员采取限高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搜集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共同被执行人。

❹ 我被骗6万元入股一家空壳公司的股东,社保也在此公司里买,我要退钱,现在法人要注销公司,我该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种情况建议报警处理,或者找律师帮你起诉

❺ 我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现在想在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可以吗

一个人只能在中国注册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管是空壳的还是正常经营的,都一样,如果还想成立第二家,最好再找一个人当股东,哪怕占0.1%的,股份都可以!
如果感觉满意请点击采纳,谢谢!
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疑问,请私聊我,谢谢!

❻ 公司法人把他的法人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人 ,公司共2个股东,但另一个股东是空壳,现在公司破产注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大概的意思我是懂了,就是有一家公司法人占股,另一个股东是公司占股;而那家公司倒闭了,但还是有股份的;所以我们先要做的就是要转股,把倒闭公司所占的股份转到现公司股东名下;然后才可以转现在法人所占的股份,这期间可能会涉及到提交破产公司的证明;一般这个转股的时间会长点一般在10多个工作日,所以要做准备;转股会涉及到印花税,这个是统一标准万分之五要上交给国家财政税收的,你要觉得自己怕出错,又想快捷的转股;找我就对了;常年在工商税收疑难解决方面累积了不少的经验;这个您可以完全放心,细分到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错误的存在。转股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建议慎重考虑。

❼ 鹏欣资源这支股票什么时候恢复盘

复牌公告昨日已经出来。12号复牌。估计又是板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资认购另一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拟投资约15亿元,将主要用于对超材料科学领域项目的投资。本次投资行为系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战略介入,预计可能对公司中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及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但亦存在相关风险。

❽ 大股东注册一个新的空壳公司,然后将另外一个实体公司挂在了空壳公司名下,这算变相的转移资产吗

怎么挂?
实体公司,股东股权是有数的。
所谓挂,也就是股权转让。
也只能是,大股东名下的实体股权转让给空壳公司。小股东的股权照旧。

❾ 法人骗子,公司是空壳公司,股东是否会被牵连

你们既然注册了一个100万元的公司,你是股东之一,占了1%的股份,如果你被牵连,可能情版况有两种。权
1、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你占1%,也就是1万元,而你并没有真的出钱,那就是虚假出资,除了可能要承担1万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外,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还将面临被罚款,而这罚款弹性较大。
请参考《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网址: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falvzeren/20852.html
2、如果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无限责任了,风险就更大。

❿ 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追股东

公司是空壳,追债可以找股东的情况已经罗列如下:
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14种情况: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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