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奔驰在华启动召回近67万辆车:存在发生渗油风险是怎么回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月29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因发动机可能发生渗油,存在安全隐患,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和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自2020年12月18日起召回668954辆汽车。
公告显示被召回的原因为,部分车辆发动机的高压燃油泵与低压燃油管的结合处,在受到长期的热负荷影响后密封性将降低,在低温条件下车辆冷启动时,可能发生渗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1)2017年6月30日某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召回名单具体如下:
从召回名单中可以发现,北京奔驰此次召回的数量最多,具体召回数量分别为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计35900辆、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共计620369辆、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共计12685辆。而涉及车型包括C级、E级、GLC SUV等多个畅销车型,生产日期集中在2013年2月-2017年6月期间。
1、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计35900辆)
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进口C级汽车,共9606辆;
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30日生产的进口SLC级汽车,共577辆;
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进口CLS级汽车,共4717辆;
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进口E级汽车,共14257辆;
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进口GLC SUV汽车,共6743辆。
2、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共计620369辆)
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C级汽车,共236518辆;
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E级汽车,共173818辆;
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12月13日生产的GLK级汽车,共70979辆;
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产的GLC SUV汽车,共139054辆。
3、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共计12685辆)
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生产的国产V级车辆,共9032辆;
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28日生产的国产VS20 VITO车辆,共3653辆。
⑵ 会计分录题
好心提醒你这个题出的有问题
17%的税率 150万才17万进项税额说不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尽然选择在4月20日,非常无语(虽然现实中很正常,考题不带这么出的)
⑶ 建投科技是国企还是私企 能介绍下这个公司吗 谢谢大家!
建投科技是国企。
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始建于1993年,前身为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建投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投数据)控股子公司(建投数据前身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属建银科技发展中心,1995年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建投”)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集团,以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建设文化强国、服务消费升级、助力民生改善为使命,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资本回报,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3)2017年6月30日某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建投”),是一家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集团,集团旗下拥有建投投资、建投华文、建投华科、建投控股、建投信托、国泰基金、建投租赁、投资咨询、建投书店、建投香港等10家一级成员企业。
建投研究院、建投研修院2家直属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分公司、上海分公司2家直管分支结构。中国建投先后投资了江淮汽车、龙蟠科技、盛瑞传动、顺丰速运、达利食物、芒果TV、首汽约车等项目。
业务涵盖北京、山东、新疆、江西、广西、昆明、山西等省区市。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银行、青岛银行、桂林银行等50多家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政府部门保持着长期技术合作关系。
⑷ 要详细步骤,谢谢
这道题主要考察余额调节,运用的方法是加我没加,减我没减的方式,银行企业都要调节。
⑸ 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为了近期出售的股票一批,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资料如下
书写不易,望采纳,谢谢!
⑹ 冰峰公司2017年6月30日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73000
280000-680=279320元
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填列金额=账面上“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内额容-应收账款备抵项目(一般是应收账款相关的坏账准备)
在本题中:28000为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680为和应收账款直接相关的备抵项目,因此,答案应为:279320元。
⑺ 公司长年不分红,剥夺股东基本权利,小股东该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形式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7)2017年6月30日某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销售额超亿元的某高新技术企业因两股东产生分歧,认为大股东翟某开办空壳公司并转移公司资产,小股东刘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散公司。日前,这起被认为是首例高科技企业股东压制案件在顺义法院开庭。
股东刘某诉称,其与翟某是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二人分别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权,但因经营思路分歧,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刘某称,翟某不断利用担任执行董事、总裁等优势,利用被告公司对自己实施压制,剥夺了刘某的参与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和收益权,并免除其监事职务。除此,翟某还通过设立壳公司等手段转移并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已名存实亡。
刘某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刘某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为第三人。
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律师辩称,被告公司并未像刘某所称“发生经营困难”,一直正常纳税,股东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曾一直私下与刘某协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仅发律师函而不愿对话,其行为是扰乱公司经营。
当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孔德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称大股东侵占财产小股东诉解散公司
⑻ 浙江某银行行长登山遇难了吗
据温州报道,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周瑞谷于3月3日上午在登雁荡山百岗景区百岗峰时失足跌入峡谷,不幸遇难。目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总行已经成立周瑞谷同志治丧委员会。
一位接近稠州银行总行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了周瑞谷遇难的消息。稠州银行总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并无进一步的信息可以透露,“等明后天吧”。
官方资料显示,稠州银行前身系浙江省义乌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87年6月25日,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该银行致力于做小微企业和市场商户的商贸金融伙伴,从扎根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义乌,到全面进入长三角经济圈核心区域。银行下设义乌管理部及金华分行、丽水分行、杭州分行、上海分行等13个分行,以及义乌佛堂、杭州西湖、上海嘉定、宁波慈溪等112个支行。
根据稠州银行披露的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显示,2017年末,该银行全行资产总额为1865.09亿元,较年初增加282.87亿元,增幅17.88%;全年实现净利润14.28亿元,同比增加0.60亿元。资产质量和监管指标方面,截至2017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9.98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34%、9.37%,较年初提高1.32个百分点和0.67个百分点。
⑼ 编制相关业务会计分录
(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0万
借:投资收益2万
贷:银行存款902万
(2)借:应收股利20万
贷:投资收益20万
(3)借:银行存款20万
贷:应收股利20万
(4)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0万
(5)借:银行存款102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3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0万
贷:投资收益125万
2.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10万
贷:银行存款1010万
(2)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500x60%-1010=490万
贷:营业外收入490万
(3)借:应收股利 4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万
⑽ 谁能给我5个法律案例并写出对案例的看法!!!(字数不限!!)答对了我还会加分!!!望认真回答!!!
网络知道 提问
谁能给我5个法律案例并写出对案例的看法!!!(字数不限!!)答对了我还会加分!!!望认真回答!!!
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展开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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肽nan了
LV.1 2017-04-27
多子女达成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无效的
逯大妈来电称:我有两个儿子,在2000年的时候,老大薛儿子与老二李儿子就以后赡养我和老伴达成了一份协议,写我老伴由老大赡养,我由老二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他俩各自承担。2013年,我老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老大出的。最近,老二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老大,老大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父亲,我就与他无关了。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老二主张了吗?
王律师来电称:刘大妈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刘大妈两儿子在2000年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刘大妈能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大对胡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刘大妈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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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浏览607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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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