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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担保

发布时间:2021-04-13 19:04:13

㈠ 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专认缴出资额,属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㈡ 请问借款人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意义

就是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换钱,这叫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没有抵押担保更保险,当然保证人有经济实力的除外。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依据承担责任的事实,向借款人追偿。另外,借款人显然是公司,股东是个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关系。公司债务由公司股东保证担保,公司不还款,股东也不还款的情况下,起诉公司和股东,然后任意执行公司或股东个人财产。

㈢ 一个公司为其他的借款人做连带担保,公司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吗没有股东会决议这个连带担保有效吗

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版定:

第十六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spv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担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㈣ 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求答案

您的问题有歧义。分不清是股东和公司一起为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股东要为公司欠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一种,可以。

㈤ 公司股东的 连带责任

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公司贷款,你应当承担20/300即1/15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以你的出资额(20万)为限度,最大责任不超过20万。
不当不大懂很简单,你可以申请撤资。具体方式: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法院分割。退出股东要分财产的,前提是你的股东地位得到法律承认(工商注册有你的名分)

㈥ 法人代表以公司担保借了几千万股东要不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补充回答:
1、“出资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出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例如,甲股东在章程中注明的出资额是20万,但实际上只出资10万,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甲股东在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如果约定的出资额是20万、在公司成立时也如期如数出了20万,但在公司成立后,甲股东从公司抽走了10万:则甲股东也对公司债务承担10万元以内的赔偿责任。

2、“请问我现在转让股东的权利可以么?”:不太可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如果是向外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你能做到吗?如果能,就可以转让。

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知道我这个股东要不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不会,理由:
(1)有限公司中,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中,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按章程规定全额出资,出资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负任何责任,除非公司股东有意借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恶意逃避债务的,才能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你有出资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出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2、“按照公司法好象是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不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你依据的是《公司法》哪一条?没有这样的规定,个人连带赔偿的,只是个体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3、“不知道有没有新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者现实案列中是怎么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完全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

4、你所说情况:
(1)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经股东会通过。
(2)未经股东会同意 的担保:担保无效,做为股东,你还可以不同意以公司资产承担担保责任,让这笔债务的债权人去找你亲戚:这事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应由他个人承担。
(3)如果担保是经股东同意的;担保有效,在债务人不还债时,公司应以公司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公司在偿还后,股东会可以研究后,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法人代表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向法人代表追偿。

㈦ 公司股东出资都未到位,当公司对外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时,股东间是连带责任,还是仅在未出资份额内承担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spv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担保扩展阅读:

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㈧ 企业贷款中股东信用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版》,在不同权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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