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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斯大股东

发布时间:2021-04-14 23:05:25

Ⅰ 欧美物流地产的发展历程是怎么样的其现状如何

说到物流地产,不能不提及普洛斯。由于其在物流地产中作出的卓越贡献,已经使普洛斯成为这一领域中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而更为重要的是,普洛斯掀起的物流地产风暴正在以无以伦比的迅猛姿态,成为物流领域内投资者关注的新宠。

普洛斯中国布局
1993年,专注于工业地产投资的普洛斯公司开始发力物流地产。并在短短几年间,将其发动的地产风暴席卷全球,呈几何基数地完成了资产增值。至今,该公司已由一个仅有3600万美元启动资金的年轻企业,成长为全球投资额超过220亿美元的超级地产大亨,其管理和开发的地产共2079处,有着2990万平方米的物流仓储设施。
在每年将近40多倍的资产膨胀中,普洛斯以骄人的业绩成为业内追捧的新秀。同时,其所营销的物流地产理念迅速成为一种资产管理潮流。
从普洛斯的发展轨迹来看,普洛斯发迹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REITs基金盛行之时。1991年,普洛斯的前身-SecurityCapitalInstrialTrust成立,并借助1992年至1993年间席卷美国的REITs热潮飞速发展,1994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随着业务组合的变化,1998年公司更名为ProLogisTrust并最终命名为ProLogis。
当然,普洛斯在融资方面并不仅仅依赖于REITs,目前它旗下还管理着9个基金。普洛斯中国业务发展经理赵明琪说:“这与普洛斯在房地产方面只投资工业地产有关。”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REITs除了工业地产外,还有其他类型如商业地产、零售地产、综合地产等领域。
2003年,普洛斯公司开始进入中国。普洛斯公司副总裁梅志明说,普洛斯进入中国是看中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他表示:“中国物流市场前景光明,普洛斯将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使中国成为普洛斯在美国本土以外最大的投资地。”
普洛斯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圈地运动由此而展开。
2004年4月,普洛斯在上海桃浦成立合作公司,收购乐购配送设施及取得上海西北物流园物流设施独家开发权。
2004年4月28日,普洛斯与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合资并正式签约。合资双方各持50%的股份,总投资3亿美元,其中苏州物流中心以现有的仓库和土地形式入股。
2004年年底,由于遭遇国家宏观调控和一系列土地风波之后,普洛斯从长三角转战珠三角,并分别敲定了(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和云埔物流园项目。随后不久,普洛斯又转战深圳。经过数月谈判后,于2005年4月底,将深圳盐田港正式纳入普洛斯的势力范围。与此同时,普洛斯北京空港物流园和天津泰达物流园项目也尘埃落定……
截至2005年年底,普洛斯在中国投资额达3亿美元,在华投资已覆盖到华东、华南、华北和西南地区。面对这一骄人业绩,梅志明并不满意,他明确表示,在普洛斯未来版图上,杭州、厦门、大连、宁波等沿海城市,甚至包括重庆等内地城市都将会是好戏连台。普洛斯在中国的发展目标是:2009年之前,在中国的投资额将不少于12.5亿美元。

普洛斯意欲何为
实际上,普洛斯高歌猛进的发展势头从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天起就被业界所广泛关注。
2003年,正是中国物流园区热劲猛增的一年。由于各级政府认识到物流园区对当地经济所起到的强有力的带动作用,因此,纷纷出台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园区建设。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国内物流园区建设如火如荼。
但是,由于地产资源不可再生的特性,致使园区建设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如打着物流的名义跑马圈地、炒卖物流土地资源,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河南郑州香江物流园,承办该项目的香江集团打着发展物流业的旗号,以每亩不足10万元、低于同等地价两倍的优惠价格得到了一块物流用地,但第一期工程并没有建为物流园区,而是建成了小商品市场,第二期工程还未开工,该集团就拿着出卖一期工程房产的钱款走人了,这给当时河南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当地政府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例子当时在全国并不少见。因此,当普洛斯在这种形势下进入中国市场时,曾一度被认为是不明智的,有很多业内人士甚至产生这样的质疑:普洛斯大规模的买地搞物流是不是也是一种地产炒作?普洛斯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
实际上,在上海桃浦成立第一个合作公司之后,普洛斯就不遗余力地宣扬自己的物流地产理念,以便使自己同“物流圈地”者区分开来,而“物流地产”伴随着普洛斯在全球的扩张,正越来越重要地成为普洛斯的核心经营理念。
赵明琪指出,所谓“物流地产”,即由企业选地建成相关物流设施后,再转租给制造商、零售商、物流公司等客户,并组织资产管理队伍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相关服务。
上海睿文物流有限公司徐文静指出,相对于物流园区来说,普洛斯所推行的物流地产,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工业地产。其通过建设物流设施和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可以使制造商、零售商、物流公司等不必投入很大的资金用于设施建设上,专心致志地做好主业。
梅志明也指出,在国外,各行业分工都非常清晰,往往都会把资金投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说,其核心业务是物流,在铺设网络、升级软件系统和维护品牌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应该将过多的投资用于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果物流设施的资金投入太大,就会影响其发展速度。这个规律对中国来说也应如此。
但是,由于物流地产所需购地和建设物流设施所需要的资金量极大,利润回报周期非常长,从这两方面来看,进入物流地产领域似乎并非最佳选择。
针对业界的质疑,赵明琪指出,有四个方面优势可以保证普洛斯在市场中保持不败之地。
首先,普洛斯有雄厚的资金基础。普洛斯5年内在欧洲投资了50亿美元,每年在日本投资0.7亿美元,已投资了2亿美元,在中国也准备在5年内投资20亿美元。这些资金普洛斯依靠三个主要资金渠道来解决:一是普洛斯是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二是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三是作为一家信托公司,普洛斯还拥有80亿美元的管理基金。强大的融资能力为其在全球的扩张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次,独到的市场分析能力。普洛斯是全球最大的物流配送设施发展商,作为世纪工业物流地产的龙头企业,其向来以大手笔的投资而闻名。翻开普洛斯在国外的布局图不难发现,普洛斯投资建设的物流配送设施几乎都是临港而建,在世界前75大港口中的18个港口里能找到普洛斯的身影,其物业总面积达到6100万平方英尺,其中北美、欧洲和亚洲各占据5个大港口。在中国开发市场也是如此,临近港口,使其拥有充分的交通优势。
第三,管理上的功夫也是普洛斯在中国市场上后来居上的重要因素。普洛斯的原则简单而实用,在市场开发上,普洛斯所管理的全球客户网络与市场网络保证了销售员能以很快的速度找到好客户,把物业填满,以其认可的租金租出物业,并尽可能实现长期的租用。
第四,客户需求是普洛斯评估投资好坏的惟一方式。在普洛斯的经营理念是:客户需求的最大化才能体现投资的最大化,一直有客户需求才是最好的投资。同时,以客户需求来发展生产,不仅能够大大减少空置率,而且使普洛斯每一次大手笔运作都获得了丰厚的客户回报。目前,普洛斯已与全球4000多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其中宝洁、通用汽车、联合利华、惠普及UPS、FEDEX等全球四大物流公司及世界1000强企业中近一半成为其客户。
据赵明琪透露,普洛斯在客户管理方面的秘密武器是ProLogisOperationSystem,这一工具系统囊括了对内部流程和客户服务的所有管理。具体来说,该系统从分析客户的需求和选址入手,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对预算的管理以及施工建造过程管理都将其用于物流设施建设方面的成本降到最低。在物业交付使用后,系统还将进行客户管理和物业管理,将每个客户签的租约输入系统,在评估收益风险后签定租约,最大可能地保证投资的安全性。

普洛斯模式不可复制
普洛斯资产运作的神话,致使物流地产再度升温,国内企业更是争相效仿,但普洛斯模式并非毫无风险。
梅志明指出,物流地产的最大优点在于稳定。由于租赁期相对较长,即使是市场波动非常大的情况下,对租金收入的影响相对比较小。但物流地产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报周期长,一般在10年左右,而更为重要的是物流地产将面临空置带来的风险。因此,国内物流企业进入物流地产领域仍需谨慎。
梅志明说,“物流地产和商业、住宅地产不一样,这里没有暴利,追求的是一种缓慢而稳定的利润回报。”而这其中,需要承担很大的空置率风险。在国外,一个物流设施必须在5%的空置率下才能保持10%的回报,如果空置率达到15%,利润就全被淹没掉了。
目前,国内仓库的平均利用率只有60%~70%,而且大部分仓库都是建于七八十年代,设施状况符合国际标准的只占2%。在这种情况下,赢利几乎变得没有可能。
因此,梅志明一再强调:“必须拥有强大的客户资源才能保持物流地产赢利。”
赵明琪也指出:“普洛斯全球市场的扩张是由客户引导的,并由此开创了以‘客户为中心’的运作方式。”作为物流设施的长期业主,普洛斯不仅为客户提供新颖、灵活的租赁项目,还为客户提供整套的物流配送服务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应对诸如周期性变化、竞争性挑战等瞬息变化的环境。
“以客户为中心”使普洛斯品牌价值得到了迅速提升,并在全球化网络布局中产生了“一呼百应”的效果,客户借助普洛斯的网络,可以让货物在全球自由流转,而不担心无处“落脚”。徐文静指出,普洛斯运营系统的成功之处就在于能够提供强大物流配送服务网络涵盖物流设施的整个流程,包括策划、构建与管理。
但是,这种全球化网络并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复制的,特别是国内很多的物流园区的投资建设者还远远不具备普洛斯的规模与实力,其物流设施国际标准化、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品牌影响力等等也与普洛斯相去甚远。因此,徐文静指出,国内物流地产企业没必要照搬普洛斯模式,而是要结合实际,走出自己的品牌创新之路。

Ⅱ 宝洁的两位创始人是

威廉·波克特与詹姆斯·甘保是宝洁的两位创始人。宝洁公司始创于1837年,是世界上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

1837年4月12日,威廉·波克特与詹姆斯·甘保开始共同生产销售肥皂和蜡烛。8月22日,两方各出资3,596.47美元,正式确立合作关系,并于10月31日签订合伙契约。首间生产厂兼办公室位于辛辛那提市。1850年 “星月争辉”标志在19世纪50年代成为公司非正式的商标。

(2)普洛斯大股东扩展阅读:

2008年,宝洁公司是世界上市值第6大公司,世界上利润排名第14的公司。它同时是财富500强中第十大最受赞誉的公司。2008年06月04日The J. M. Smucker Company和宝洁,双方签定协议,宝洁股东将以免税换股并购方式取得 Smucker 约53.5%的股权。

在2017年6月7日发布的2017年《财富》美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36。2018年7月19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宝洁位列135位。2018年12月1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18世界品牌500强》揭晓,宝洁排名第18位。

Ⅲ 问一下关于圣斗士星矢冥王神话的一些角色外号由来:为什么希绪弗斯是政委阿斯普洛斯是大白兔奶糖

希绪弗斯是圣域里最年长的黄金圣斗士,平时帮助教皇处理圣域的各种事务,又负责雅典娜的生活,所以大家戏称他为政委(政治管理委员)

至于阿斯,就牵扯到他的弟弟德弗,德弗皮肤黑,被大家戏称为黑巧克力,阿斯皮肤白,自然就被大家叫做大白兔奶糖了。

另外,阿斯普洛斯这个名字在希腊语里有“白色”的意思

Ⅳ 冥王神话LC..三黄金圣斗士 阿斯普洛斯 艾尔熙德 马尼戈特 那个综合实力最强大

这三个人里面来看,综合实力排名顺序显然是阿斯普洛斯、艾尔熙德和马尼戈特。阿斯普洛斯在本身具有强大实力的同时,学习了教皇的禁招幻胧拳,虽然有着双重体质,但是在和卡伊洛斯的对战中精神,战斗力和意志丝毫不输于身为半神的对手,最终开启神之通道将其击败,三者中的第一当之无愧。艾尔熙德斩杀三梦神完全是自己的战斗经验和技能,而且是开战就失去一只手的状况下。马尼戈特的战绩就很一般,战胜了拥有死神之力的“小苍蝇”,至于封印死神?他只是协助了塞奇而已,而且在对战中表现出的战斗素质和技能不怎么样,不过他的热血性格倒是蛮多人喜欢的~

Ⅳ 稳重的哈普洛斯怎么加点,怎么配技能,求大佬指点

稳重的哈普洛斯怎么加点,怎么配技能,求大佬指点
那要看你玩魔攻还是物攻,现在感觉恶魔盾年费厉害
如果稳重肯定玩魔攻拉

Ⅵ 普洛斯物流园的简介:

普洛斯在中国33个主要城市投资、建设并管理着125个物流园,基本形成了覆盖中国主要物流枢纽的平台网络。截至2013年8月,公司在中国完工和在建物业面积已经达到1600万平方米 。
公司已进入的城市包括北京、成都、重庆、大连、佛山、广州、杭州、嘉兴、宁波、南京、青岛、上海、沈阳、深圳、苏州、天津、无锡和珠海。

Ⅶ 普洛斯是干什么的

普洛斯是中国最大的现代产业园提供商和服务商,也是中国市场最早启动智慧物流及相关产业生态系统的打造者和促进者。普洛斯及旗下品牌环普在全国42个战略性区域市场投资、开发并管理着336个物流园、工业园及科创园,物业总面积达3,740万平方米。

同时,普洛斯还基于支持物流、新能源及科技产业的发展,通过股权投资、金融服务及数据科技平台领域,积极打造领先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普洛斯在中国、美国、日本、巴西、欧洲、印度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达640亿美元,拥有和管理的物业组合超过7300万平方米。

普洛斯不仅提供物流基础设施,更提供整合解决方案,利用网络和资源,普洛斯帮助客户改善供应链,提高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 普洛斯正在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网络,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在物流生态不断提升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7)普洛斯大股东扩展阅读

普洛斯的优势

1、本土化。与许多跨国企业一样,通过并购与合资等方式与手中已经握有仓储土地的本土企业合作,打入中国市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普洛斯更是与本土企业合纵连横,达成战略同盟,从土地和股权两条线去加强自己的产业链条和业务资源的掌控力。

2、构建高效网络。物流的核心本质在于效率提升,作为一个基础设施行业,最重要的就是能否铺设一个四通八达的网络,除了自己投资开发,普洛斯还通过投资、收购、战略合作等方式和其他企业形成联盟,迅速扩张,打造出一个分布广泛的物流设施网络,为有效服务客户奠定了基础。

Ⅷ 普洛斯是哪个国家的

中国

普洛斯是中国最大的现代产业园提供商和服务商,也是中国市场最早启动智慧物流及相关产业生态系统的打造者和促进者。

普洛斯及旗下品牌环普在全国38个战略性区域市场投资、开发并管理着267个物流园、工业园及科创园,物业总面积达3300万平方米。

普洛斯还基于支持物流、新能源及科技产业的发展,通过股权投资、金融服务及数据科技平台领域,积极打造领先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

(8)普洛斯大股东扩展阅读

普洛斯在中国的发展:

2003年,普洛斯在中国开展业务。

2005年,普洛斯第一个物流园——中国B型保税物流中心普洛斯(苏州)物流园成立,普洛斯第一个港口项目-普洛斯临港物流园成立。

2006年,进入北京、天津、佛山、深圳和杭州市场,全国网络拓展至8个城市。

2008年,进入宁波、成都、沈阳市场,全国网络拓展至17个城市。

2009年,进入珠海市场,全国网络拓展至18个城市。

Ⅸ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Ⅹ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哪些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

成飞集成(002190)中航飞机(000768)中航动力(600893)成发科技(600391)中航动控(000738)洪都航空(600316)。

中航电子(600372)中航机电(002013)中航光电(002179)中航黑豹(600760)中直股份(600038 )中纺投资( 600061 )。

贵航股份(600523)中航重机(600765)*ST三鑫(002163)深天马A(000050)飞亚达A(000026)中航地产(000043)。

(10)普洛斯大股东扩展阅读:

分析预计: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创造能力的大幅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低成本高质量的“中国制造”产品冲撞欧美本土产品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冲突将日趋升级激化。

面对美国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以及即将开始的下届总统大选,布什政府表示,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财长斯诺、商务部长埃文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贸易代表佐立克等主要经济官员也纷纷指责中国的货币与贸易政策。

美国正逐渐失去对中国的耐心。一些亚洲专家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全球的资金与人力资源正在大洗牌。

以往的全球化是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的产业迁离欧美;而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大幅提高以及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也同样卷入了全球化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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