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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借款决议效力

发布时间:2021-04-14 23:34:08

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借款给股东之一,表决的时候该借款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应回避。
纵横法律网-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许孝华律师

❷ 股东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议决议是指公司股东就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最后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❸ 公司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有什么用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借款的决策权利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管理层无权决策

如果不提供,银行不会通过借款

❹ 公司向外借款需要多少股东同意才有效

如果没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是否可以认同为无效借款?侵害了其他版股东的利益也有效吗?一权般而言, 公司向外借款,小额借款由总经理决定, 较大额借款由董事会决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东会决定。 但这些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 ,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内控程序,并在 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至少也应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有效文件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对公司向外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明确规定, 如果贷款人并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会批准或者经股东会批准的,无论出借了多少,对贷款人来说都是有效的 ,但你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追究责任 。

❺ 股东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来增资(有股东会决议

《公来司法》规定:公司为公自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借款人股东的签名是无效的。如果担保经过了除借款人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❻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6)股东对公司借款决议效力扩展阅读: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司法

❼ 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7)股东对公司借款决议效力扩展阅读:

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形

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根据上述分类,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❽ 股东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来增资(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借款人股东的签名是无效的。如果担保经过了除借款人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❾ 公司为股东借款,抵押担保!在股东会决议上,有该股东(借款人)表决签名, 担保是否有效!

如果借款人是公抄司,是要出具袭股东会决议的。

公司抵押登记清单:

1、 他项权利申请书 ;

2、 银行委托书(银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公司委托书(企业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4、 评估报告,复印件 ;

5、 银行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6、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9)股东对公司借款决议效力扩展阅读: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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