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娄底巿政府公布的非法集资企业公司名单
红太阳啊,鑫美格啊,鸿冠集团啊,还有许多由于维稳需要,采取帮扶方式,但已经是一团糟糕了。
❷ 娄底九龙集团这两天取不出放贷,出了什么状况
1、九龙拥有的地产位置比较好,老九龙,新九龙,特别是万宝,仙女峰那边,就目前娄底的规划来看,未来升值的潜力不可估量。
2、九龙资金投入的都是实业,实实在在的东西摆在那里,如果能挺过金融危机,未来赚钱也一定不成问题。
3、九龙所涉及行业,都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只有房地产稍差,但是由于地产位置较好,风险应该也在可控范围。与台湾南粮集团合作的项目及生态农业,都是国家及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不存在泡汤的可能。
4、九龙集团2012年营收80多亿,2013年超100亿,增长25%,属于成长型企业,明显处于高速发展期。还不包括隐藏利润。
4、九龙集团与台湾合作,关系到湖南与台湾的经贸关系。如果由此造成混乱,将破坏省政府投资规划,对整个湖南省的影响不可估量。
5、九龙集团如果倒下,娄底现存的企业估计也是难以避免,五江集团,鸿冠集团,清泉集团等等势必遭遇相同危机,那么整个娄底芨芨可危。最后也很有可能造成银行业危机。
6、九龙集团倒下,将严重危及到社会稳定,债权人遍布娄底地区,不排除发生群体恶性事件的可能。
综上所述,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政治以及社会角度来看,九龙集团的倒下对谁都没有好处,除了那些在觊觎九龙集团旗下的资产,希望九龙集团破产清算,到时候可以用地板价买到的人,到时候亏损的是谁呢? 请您相信九龙能撑过去。
❸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3)鸿冠集团非法融资扩展阅读:
量刑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❹ 鸿冠集团欠债不还怎么回事
老板抓起来就可以不用还钱了?那下属子公司金点油怎么还在运行?资金转移了就可以永远赖账了吗?
❺ 非法集资如何量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5)鸿冠集团非法融资扩展阅读:
案例:非法集资11亿余元 湖南鸿冠集团原董事长石江泳被判刑25年
2018年12月29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鸿冠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石江泳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石江泳等隐瞒公司连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宣传鸿冠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鸿冠集团或个人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
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江泳、杨建梅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鸿冠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等人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5年9月29日,鸿冠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资金11亿余元,至案发仍有3.5亿余元资金未返还集资参与人。
同时,石江泳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石江泳等诈骗公共财物金额为150余万元;石江泳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190余万元;石江泳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金额为26.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石江泳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追缴石江泳等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