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法人未经股东同意,可否自行决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未经股东同意能自行决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则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和公司业务有关的合法的民商事行为。对于他的权利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否则公司就可能陷入难以预测的经营风险中,对股东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股东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将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负责偿还,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该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追偿。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够认定为公司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1)法人借款未知会股东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 法人不是股东可否向公司借款
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未规定法人不能向公司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无规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约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内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无规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约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内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应有正当理由(与公司经营相关)和按时归还。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C. 法人贷款为什么需要股东的信息吗
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贷款,股东的利益会受损。如果是个人名义贷款,那对股东影响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股东要负责以股份偿还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东要不要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名义,一种是公司名义:
个人名义: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其他股东没有责任。
公司名义:
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该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追偿。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够认定为公司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E. 法人贷款股东受连累吗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还责任的。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另外,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F.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还不上与股东有关吗
1、按照规定,你这种情况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在借款给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在认缴出资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法人不按公司章程约定私自贷款的,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要求法人个人赔偿。
3、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情况最坏的结果是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股东进行清算就可以了,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按比例承担,股东没义务补足。
4、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合伙及个体工商户,股东(出资人)。就要以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
(6)法人借款未知会股东扩展阅读:
股东的权利
一、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G. 公司法人背着股东用公司名义借款3900万元,钱被法人直接转到个人账号使用3年未还,不给立案对吗
结论:案件情况太少,而且都是文字描述,没有证据材料,所以分析起来很难,只能先做一个初略分析。如需精准的回答,最好上传一些证据材料。不方便上传也可以私信提供一下。
提问者使用了“法人”这个词,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出来的“人”,它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法人”的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完成的,所以提问者称的法人,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
一、首先要确认法定代表人借款为公司借款,而非个人借款。
提问者使用了“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不知道是依据什么判断是以公司名义借的款,是依据已知的合同,还是什么?如果是依据合同,是知道还是有确凿的证据,这一点回答不清楚,性质无法判断。
提问者还使用了“直接转到个人账号使用”。意思是指款未进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而直接是债权人账户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吗?
之所以先确认一些问题,是因为实践中,多数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必须帮助这些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这个阶段进入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前面谈到了,通常的情况下,我不建议先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因为没有足够的线索,公安机关破案难度也会很高。实践中,我一般是帮助中小股东通过民事诉讼调取各种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再申请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H. 公司法人未经股东会许可把所有钱先归还公司向自己的借款(100万),是挪
涉嫌挪用资金,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 请问,公司向法人借款150万几年一直没还,现在要做法人股东变更,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公司向法人代表借款150万,如果按照合法手续入账,则属于正常的公司债务,归还时不需缴纳税款
但是该法人代表做为股东,因股东变更,该股东退回的股份(不是借款)及收到的分红,需要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