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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额少于底价

发布时间:2021-04-17 05:09:51

1.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认缴的出资额不是不低于20%吗为什么题目不对呢

最新公司法是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共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
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也自然取消了首次出资要求。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即应当按照最新的公司法规定来作答。

2.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这是指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出资规定,首次出资规定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意思是股东可以分次出资,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为3万元。

3.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全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指某股东投入的部分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是指公司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的和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就是说这句话是对全公司而言的,不是针对每一个股东的,对每一个股东来说可不受这百分之三十的限制,但对全公司来说要受这个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4. 为什么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个的规定。

额,我也不知道,浏览次数这么多,都没有人回答的出来,有点难啊。等我知道了告诉你。

5.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问题一:不可全为实物
问题二:是
问题三:按第二次出资额的比例计算,除非你已缴足30%货币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关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本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3万元,其中30%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3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30%,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30%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3万元货币和7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虽然释义不像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效力,但毕竟是由全国人大所出版,在实践中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你如去进行工商登记,工商局也会照此标准执行。

6. 变更股东之后,实际出资额也少于认缴出资额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变更股东之后,实际出资额少于认缴出资额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贷: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它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二)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三)二者都是所有者权益的科目,区别在于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候各股东投入的资金,先天的,资本公积是运营过程中积攒的,后天的。

7. 网上申请营业执照时,显示股东认缴出资额不能小于等于零,请确认,这要怎么操作

那就是出资额不能小于1.你修改一下。

8. 公司净资产大于股东投资额,自然人股东可以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按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认可平价转让股权。

9. 新公司法规定,出资额度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多少

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资额度的限制,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和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1、是说注册资本可以分几次出,第一次大家总共要出的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是说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形式的,也可以是其他资产形式的,也可以是技术无形资产之类的。但是其中现金出资的比例不能少于30%,要不然公司正常经营的现金流就要遇到问题了。
我说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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