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法中的一个问题:在股份公司中有股东的家人和本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这样的股
公司的股东不是随意就可以让其退股的,而且你所说的退股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份只能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她的丈夫的行为是通过她的关系所导致的,并且她丈夫的行为让你们的公司受损,那么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你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来告她丈夫,让他赔偿公司的损失。
你说的重组问题,我想说的是这种提法不符合规定,公司设立时叫公司的成立(设立),经营中有公司合并、分立等,在最后叫公司的解散。您说的问题是想继续把公司经营下去,但是遇到了经营的困难那么可以重整。就您说的这种情况,还没有达到重整的地步。
❷ 股东家属与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业 务,是否违反公司法
如果存在股东利用职务之便等情形违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❸ 一个公司的股东私自在外承担和本公司相关业务一样的法定代表人他违法吗
不违法
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三板挂牌企业就不行了
❹ 员工股东离职后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并形成竞争,如何处理
没有用的,除非之前签过相关的合同,不然谁也管不了他,不过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这个事,并立规定给处罚.这关系到个人职业素养的问题,企业应注意自己员工的职业素养建设,不行可以请培训公司来帮你做.
❺ 公司法规定股东能从事与公司同性质的工作吗
可以从事与所入股的公司同性质工作。如果公司章程未做限制的话,股东有权从事上述业务。
❻ 总经理私下开了一个与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东能要求分立吗
总经理私下开了一个与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东能"要求分立"吗?
似乎贵公司股东同意这总经理的作法了吗??真不可思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所以这总经理已经违法了。
即使贵公司股东同意这总经理的作法,分立也非常麻烦,乾脆两家公司协调营业范围比较快(反正第2家公司已经成立了)。
❼ 在一个公司当股东,又在另一个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担任股东,这样可以吗 公司法有类似的规定吗
这样子是可以的,公司法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可见,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网络
❽ 在股份制企业如有一方股东又单独经营与股份企业相同业务违法吗
如果该股东在公司中持股达到20%的话,就是触及“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竞争对手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这样子的股权结构,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如果在上市前,这样的股权结构也必须先行解决,方能通过审核,成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