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大股东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专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贰』 公司法中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区别与联系
绝对控股是指公司股份达到67%(包含)或以上,因为理论上所有公司通过一项重大决策时需要达到三分之二的股份持有人(也就是支持的所有股东的股票总和占比达到67%)赞同才能通过,也就是只要有67%的股份就可以无视其他股东,完全自己做任何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或者股东都完全阻止不了。
相对控股是达到50%以上的股份(不包含50%),这时在董事会上你有一票否决权,因为有些决策达不到三分之二(67%)时,决策还是不能通过,其他小股东的提议即使其他49%的股份持有人都同意了,但持有51%的人仍旧可以一票否决。
还有一个安全控股就是33%以上,就是理论上抛出去你自己,其他的股份集中后也不会出现绝对控股(67%)的情况。
『叁』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故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记。
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
也就是说,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董事长一定是公司最大股东吗
董事长一定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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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敦扬小男神
高能答主
认真答题,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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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董事长一定是股东。董事长只不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是总经理,拥有公司的是股东。但不要以为董事长是摆设,他有权力解雇总经理。主要任务是执行股东决议。
拓展资料
董事长(英语:Chairman of the board,简称:Chairman,日韩称会长),又被翻译成董事会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统领董事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
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董事会。
在日本和韩国的大型会社(公司)称为“会长”,名称分别为“取缔役会会长”和“理事会会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会,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至少要设三席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他掌握行政权力。
在董事长与CEO之间或者更多的高层管理之间按照各自的长处进行分工,在分工的范围内各自尊重预先设定的职权,但董事长保留或者不保留多于CEO与其他管理者的指导权。
『伍』 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如有拥有70%或以上的股份,就可以不经其他股东的表决,作任何决定吗
应该没有。即使是有股东拥有99%的股份,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也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自行决定。股东是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力的。但是,拥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已经实质上影响表决结果了,因为重大事项要求三分之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