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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约定财务负责人由股东委派可以

发布时间:2021-04-19 03:30:51

❶ 企业股东能否是财务负责人

一、企业股东能否是财务负责人
企业股东可以是财务负责人。《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可见,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这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
二、财物负责人的职位职责是什么
1、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2、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4、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5、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7、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8、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9、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10、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职位越高那么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只要自身满足职位需求,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面都是可以再担任另一职位的。要知道财务负责人其不仅仅需要对于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以及整理,还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技巧,不能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
延伸阅读:
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三个回避具体指的是什么

❷ 大股东委派的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要大股东承担责任

  1.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所以,高管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所以真正的权利人是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于执行机构出现的问题,当然要由权力执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一定要在公司章程里面做好约定,以免出现纠纷,如果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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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公司法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必须派财务负责人吗

你可以下载新版的公司法看一下
公司法没有规定该项规定。

❹ 公司法中规定的制定条款的权限

八、股东会职权及议事规则、二、股东会议召开
第42条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指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股东的时间可以在会议召开15日前。但是如果股东通过章程或者全体股东达成的其他协议规定长于或者短于15日的时间,且时间长度必须合理,有供股东准备会议的时间区间,可以适应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的其他约定。
(5)T40: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授权股东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频率。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管报酬、股权激励计划、对外与对内担保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二、表决权行使 章程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第43条分别规定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和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问题。第35条仅规定全体股东如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第43条仅规定股东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第35条的规定要全体股东约定,没有关于章程中规定是否可以;而第43条仅规定章程规定可以的就行。具体分析看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修改公司章程不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虽然章程属于股东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即便以修改章程的形式通过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有部分股东不同意的,该决议仍是违法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对分红及增值时出资的认缴问题进行变更方为有效。

九、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6)T4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任意制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自由度非常大。
四、执行董事职权
(8)T51: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有执行董事,且职权由章程规定。此可以参照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规定。
十、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十三、经理职权的规定
2、除公司法对章程必备内容的规定之外,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此类条文共有三条,即第38、47、54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的规定。法条在罗列了相应机构的必备职权后,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做兜底。可见章程应将法条所述职权加以规定,并可以规定条文中没有但对公司运作有必要的职权。
(2)“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中此类条文也有三条,即第44、49、56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法条只对开会时间、会议召集、表决做了非常简单的规定。为了便于相应组织机构履行职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做明确、具体、细致规定。当然既可以在章程中做规定,也可另以单个文件加以规定。

第三部分:有关个体股东权利的规定

十一、关于分红及增资问题的全体股东约定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第43条分别规定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和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问题。第35条仅规定全体股东如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第43条仅规定股东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第35条的规定要全体股东约定,没有关于章程中规定是否可以;而第43条仅规定章程规定可以的就行。具体分析看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修改公司章程不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虽然章程属于股东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即便以修改章程的形式通过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有部分股东不同意的,该决议仍是违法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对分红及增值时出资的认缴问题进行变更方为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程序规定
十五、股东资格继承
(2)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语如此的条文有三条,第50条规定的是经理职权,第72条规定的是股权转让,第76条规定的是自然人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这三条在前半段内容分别规定了经理职权的内容、股权转让程序、自然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可以选择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也可以选择排除公司法的规定而另行制定全部或者部分不同于公司法条文的规定。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
(11)T16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章程可以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股东的期限作出规定。为了防止股东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无法送达导致产生纠纷,可以在章程内规定各股东的送达地址。对其他有关公司的文件进行送达也可以规定适用该送达地址。

第三部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规定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T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其他企业投资即便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意,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章程有对担保总额或者担保数额的规定,擅自做出担保决定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章程应当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规定,应当包括作出投资或者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数额规定,以便于对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限制。一旦其违法该规定,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解散事由
(12)T18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为了化解“公司僵局”的局面,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达成任何决议,公司有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时,可以触发解散事由的成就。
七、高管人员的确定
(13)T217: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该条在前面已述及。

❺ 财务负责人可以由执行董事直接任命吗

可以的。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约定。

那么,可以参照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有限公司中,可以不设经理(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这时候,可以由章程约定执行董事任命财务负责人。

❻ 股东委派中高层人员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另一股东可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来条董源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所以,高管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所以真正的权利人是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于执行机构出现的问题,当然要由权力执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一定要在公司章程里面做好约定,以免出现纠纷,如果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❼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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