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当如何办理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
与会者需要在孤独会议决议上签字而且在当地媒体是公布
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中,提出了临时议案,并且股东都签字了,会后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决议通过的,就有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程序要求不是很严格的,不开股东会股东书面形式同意的都有法律效力。
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以临时增加通知以外的议题吗
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司法》只规定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只要全体股东均参加会议并不持异议即可。如果在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并进行表决,并且没有股东对此表示异议,则不能以临时增加议题违反股东会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为由撤销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⑷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而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他们的提案权。
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较多的参与、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因而无需加以特别的规定。可以认为这些权利已经内含的包括在公司法有关股东会议的一般条款当中。
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几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的事项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是否只有合计持股3%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控股抄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出题的大爷估计根本就不想那么多,认为理所当然控股股东应该大于3%,有那时间去喝喝小酒,考虑那么多
⑺ 监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非上市公司股东会临时提案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⑻ 股东大会马上召开,临时添加议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由此可推出,股东大会出席人,需合计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才可以
⑼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也必须是在上半年吗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根据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东大会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
⑽ 临时提案的提交在股份要求上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一样按哪个要求办为准
首先,公司法作为任意法和强行法相结合的法律,有部分内容法律赋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股东在相关问题上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约定。但如果公司法并未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公司股东就不能对相关事项做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其次,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该条款中并没有允许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提起临时提案的股份数做出特殊约定的但书条款。所以,本条款所规定的提起临时提案的股份数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故回到你所关注的问题上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份数要求和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不一致,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