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000981银亿股份股吧
罚款当然是给监管机构,不支付律师费难道让他们白干?不给出证明谁知道你是否专是受损投资属者,受损额度是多少,补偿依据是什么?证监会管的就是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但你自己的资料难道不应该自己提供?就想躺着等人送钱上门?
Ⅱ 并购时是否一定需要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什么
不是必须,现在已经不强制了。
签署这个协议,本事管理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办法,不过具体执行,你懂得。具体内容请参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3日起生效):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Ⅲ 申请连租房有什么条件
礼泉县那里能申请下联租房子
Ⅳ 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权效力是否有瑕疵
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权效力有瑕疵
并购重组中的业绩版补偿条款通常表现为投权资协议中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条款”或单独作为“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该类条款基本逻辑是被投资公司(被并购方、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就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期限内(承诺期)的经营业绩(一般是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又称“承诺业绩”)向投资人作出承诺,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则由承诺股东向收购方进行补偿;也可约定,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达到或超过承诺业绩标准的,则收购方向标的公司特定股东或员工给予一定奖励的制度安排。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条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诺人、补偿义务人、补偿对象、承诺期限、承诺业绩、实际经营业绩考核时点、补偿方式以及奖励方式。
Ⅳ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关于业绩承诺采取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
理论上两种方法都行但股份补偿的惩罚更重一些,最近最两年的重组股份补偿多一些,尤其是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现金补偿的也不少,ST北亚、ST东碳、ST丹化都是12年过会的,都用的是现金补偿
Ⅵ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赠与实施公告 是利好消息吗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赠与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采用分步赠与的实施方式,应赠与股份总数为101,323,895股,首批赠与的股份总数为65,074,611股,其他剩余36,249,284股将依据法律诉讼进展、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决定具体实施日期。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首批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7日(周五),敬请于2015年7月17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在股份获赠到帐日(2015年7月20日)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赠与股份的到帐,赠与股份将于2015年7月21日可以上市交易流通。
3、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股东在2015年7月21日后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被本次股东大会否决,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公司本次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采用股份赠与方式。议案2《关于采用回购并注销股份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注销股份的议案》、议案3《关于采用回购并注销股份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组合注销股份的议案》和议案5《关于采用股份赠与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组合赠与股份的议案》被本次股东大会否决,公司本次股份赠与采用全额赠与股份的方式。
Ⅶ 中国目前房地产做得好的前十位分别是
中国房地产好的有恒大地产、碧桂圆、万科、保利、融创、绿地、中海、龙湖、华夏幸福基业、富力、华润置地…
Ⅷ 合同期内,公司因门店无法盈利撤店,对辞退员工应有什么补偿
1、因为公司破产关门,应给与员工经济补偿,按照每做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具体依据及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