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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非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1 01:23:41

㈠ 请教,我们一般说的债转股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债转股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是同一个概念.
债转股的定义是指国家组专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属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其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把原来的还本付息变成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成为企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待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实现原债权。
国际上,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免遇到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为了收回贷款、保全银行信用,债转股这种做法被广泛应用于银行重组不良资产的实践中。
债转股的实质是银行已经无法收回债权时,不得以变成了股东。
可转债是可以转换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债的选择权在持有债券的人手里,持有债券的人可以不转换成股票(当然,我国一些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条款中有强制性转换条件,即在一定条件下债券必须转换成为股票)。但不管怎么说转换成股票当天,如果你抛出股票至少是比持有债券的本金是赢利的(当然以后就不保证了)。

㈡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可转债券

可转债券是专门针对已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求的,
具体的条件是3年连续赢利,按证监会规定实施分红的上市公司

㈢ 上市公司为何要发行可转债它和股票融资有什么区别

因为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区别:

1、基本含义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

2、优势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股票融资:

(1)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2)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3)股票融资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3、特点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有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2)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时的票面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

股票融资: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㈣ 可转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可转债非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1、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2、债券转换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

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㈤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可转债非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㈥ 可转债未上市可否赎回一般什么时候上市

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可转债不行,上市后可卖出。

㈦ 可转债发行一定要上市吗

您好,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上市的,不上市的只有非上市公司私募发行的。

㈧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吗

公司制法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行债权,发行后的债权也可以申请上市交易。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公司制法人
审核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
审核时间:1个月左右
发行期限:1年期以上,5年期(含)为主(占已发行公司债券的50%以上)
信用评级:较高,大多数为AA级(含)以上。私募的不强制要求评级。
发行利率:普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产品特点:交易所市场信用债的主力品种;发行人可设置提前赎回选择权、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分类:大公募公司债券、小公募公司债券、私募公司债券。
大公募: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
小公募: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私募:非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投资人:大公募债券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小公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二级市场参与方也限于合格投资者;私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二级市场参与方也限于合格投资者。
交易平台:
大公募公司债券在竞价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统挂牌;
小公募公司债券在达到分类标准以上的在竞价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统挂牌;未达到分类标准的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
分类标准: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私募公司债券在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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