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少部分自然人股东退出由另一部分自然人股东接受他们的股份吗
理论上不可以
但实际上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相同条件下,原股东具有优先收购退出股东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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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初公司章程上没有明确规定转让价的确定方式,现在保留股东一定让撤离股东按公司净资产定价转让也是不合理的。
股份的定价有多种方式,具体谈判时,双方侧重点也不同。比如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现有客户群规模,现有盈利能力、现金流等等。一味要求对方按自己的方式思考问题,那什么都谈不拢。
你提到“新股东希望受让离职股东的股权,但只能接受按照现有净资产转”,我感觉新股东得知公司章程里面有规定-----东离开公司(离职)后,应转让股份给其他股东”-----撤离股东按净资产定价转让。
问题僵在这的主要原因是新股东,不是撤离股东。
Ⅱ 自然人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写个股权转让协议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Ⅲ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自然人受让有什么限制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先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规定,可以自由转让,但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Ⅳ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自然人)之间转让股份,所签的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其所签的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Ⅳ 您好,企业自然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受让人股东还是受让股东所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股东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Ⅵ 大股东协议转让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股版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权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Ⅶ 请问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吗都需要交什么税去工商及税务变更时的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谢谢。
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一、如果是平价转让,不用交税,比如股东的股权是100万,按100万转让出去,不用交税。
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部分按20%交个人所得税,比如股权是100万,按200万转让出去,就要交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价格由转让方和承让方共同协商确定,没有规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税费
二、有转让意向的股东或公司股权事务经办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柜台领取并填列《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回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到中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两联),转让双方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权转让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转让双方股东的股权证原件;
5、受让方新增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7)自然人股东受让特定股份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造成的,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Ⅷ 自然人股东向企业转让全部股份,先分利润在转让的利弊,法律依
先分后转比直接转在缴税上会少缴
Ⅸ 法人投资者在丧失法人资格后,如何将其所持股份过户给承继方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