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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目的

发布时间:2021-04-23 19:16:44

1. 甲公司欲存续分立,新设乙公司。请问:只想让被分立公司的部分股东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是否符合规定

当然可以,不过程序很繁琐,需要很长时间。具体程序没跑过,不过一般就是股东会决议,然后备案,公告,债权通知,财务、税务审计,变更登记。所需时间快的话至少也要半年,慢的话一年都不一定搞定。
不如直接D、E撤资,然后新开设公司,更简单。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目的为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内企业,与控容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简单:防止利益互相输送。比如母公司为卖奶粉的,上市公司也卖奶粉,上市公司业绩好的话,母公司就会抢上市公司的客户来平衡利益,因为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东)手里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业绩不好,母公司就会想办法做利润输送。而且也会互相做成本等等。总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见过一个上市公司,就把股东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产的食品加工线搞过来说是自己建的。花了1个多亿。就因为这个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业务。

3. 什么是受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复216条(二)的制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 控股股东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专额百分之五十属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 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考虑将公司进行存续分立,例如将业务拆分、将业务转移至无历史问题的主体(以便挂牌、上市、重组)等。那么,公司存续分立过程中注册资本是怎么分配的呢?立华星财务小编根据资料整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存续分立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是怎样的
一、公司存续分立关于资本资产的一些注意事项
1、取得新设公司(筹)的名称预核准
2、取得存续公司对存续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及新设公司(筹)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34条第1款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承担(如约定只由存续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筹)及新设公司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
各方应在分立协议中约定分立方式、分立基准日及资产分割、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债务的承继方式、过渡期间的安排、职工安置、各方承诺及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公司分立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章程的变更,该等事宜需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设立流程请参照各地工商部门的流程指引文件。
二、存续公司及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方可在分立决议或分立协议中自主约定分立后存续公司及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各方的认缴、实缴出资额,但是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以上是关于公司存续分立时注册资本的一些资料和法条。许多公司为了方便发展,经常通过开“分公司”的方式成立子公司、子品牌,但其实国家对此类行为是有相关规定来规范的,避免一些投机商人、不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偷税漏税甚至侵害他人利益。如果有相关的其他问题想要了解,可以访问立华星财务在线咨询。

6. 国有企业改制后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分为多个分公司

当然可以,可以把企业的资产分为几块进行企业分立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四)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六)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7. 关于控股股东问题

一.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
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二.控股股东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8. 上市公司存续分立是利好消息吗

是好事,但好事往往多磨要,停牌的等候、烦恼,也是很烦人的

9. 金融机构股东是否可以存续分立,将金融机构股权分立到新设公司。

正常来讲。只要股东会。同意。这样的操作是可以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考虑的问题比较多,操作起来应该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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