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长期借款后退股怎么处理
股东退股 账务处理:
退的钱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需要股东大会全票通过回,退股
借:实收资本答
贷:银行存款
让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费用成本
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东发生变更,其股权发生变化。要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要实行转让,需要有股东受让股权。受让股权的股东就要出资购买,或用固定资产等实物也行。
『贰』 股东长期借款是什么
股东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长期借款一般来自本国的银行和国际开发机构。
一、股东长期借款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1、长期借款可以转入资本公积。
2、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长期借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现在接受捐赠已经计入到营业外收入里面。只剩股本溢价和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了。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存在涉税风险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这种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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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公司股东已经进行股权转让了。那么原股东的长期借款是否转到新股东的名下。怎样做账。
我理解你的问题是:原股东向公司有长期借款,现在该股东的股权已经回转让给新股答东了,对这个原股东的借款是由新股东还?还是原股东还?如果问题是这样,我做如下回答: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随股权转让而变更。即使原股东已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了,其对公司的还款义务并未因此改变,原股东还应履行对公司的还款义务。
原股东还款的分录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
『肆』 怎么理解“与发行股票相比,长期借款不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票是股权融资,是以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融资。
长期借款是债性融资,对公司没有控制权要求。当然不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伍』 大股东把股份抵押借债,会在财务报表哪个指标体现
一般股权抵押操作,只有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到企业的登记管理部门,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办理相关手续,在天眼查可以查到具体股权抵押情况,在财务报表的实收资本科目上没有什么变化。
抵押借款后,会在财务报表的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上体现出来具体借债数量。
『陆』 股东的长期借款合同要怎么写呢
与短期借款没啥区别,只是在期限上的区别而已
『柒』 亏损企业中股东长期借款视为分红吗有这方面的案例吗
那是不可以的,借款归借款,分红是分红。并且,亏损企业没有红利分的。
『捌』 股东长期借款可以视同分红,那么哪些情况下不视同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例如,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这个200万元就不能视为股东分红,因为企业不存在可分红的利润,自然也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设计本意。
同理,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150万元。这150万元借款中至少有50万元不能视为分红,因为企业全部利润只有100万元。
可能有人会认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不正常。笔者认为,如果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而这是工商部门的权责,和税务机关没有关系。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用意是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分红,而如果是分红,在税务机关未稽查前,企业不存在还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会在税务稽查前自行还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还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盖实质分红的目的,所以自然不应视同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对此已有明确:……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笔者认为,河北省地税局这种处理,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本意,切合实际。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
我们知道,税法对一项业务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认定。如果已经将长期借款认定为公司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征收了营业税,再将这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就相互矛盾了。
『玖』 公司向大股东借款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股东来大会决议,和对方自签订借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