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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

发布时间:2021-04-24 20:40:56

㈠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就是把国有资产通过拍卖、破产、并购、兼并等形式,借助期间的混乱,从中捞取资产到个人手里

㈡ 国有资产流失罪和职务侵占罪哪个量刑更重

职务侵占罪量刑更重,职务侵占罪最少5年以下,而国有资产流失罪最少3年以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扩展阅读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㈢ 跌穿发行价的股票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

跌穿发行价的股票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算国有资产流失。

㈣ 在国有资本买壳上市或改制上市的时候,有哪些潜在的国有资本流失可能当如何避免

油水流抄失了 财务透明了 假账难做袭了 资本和上市股份是两回事 两者的直接关系也就骗子和傻子的关系 放出来稀释的股份只不过是堆废纸 如果没有规则和下一个接盘的傻子 那些二级市场除了分红 转送没有任何权益的东西 谁会要呢

㈤ 中石化"混改"是否致国有资产流失

对国企的品牌、技术、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评估困难,中介机构不规范易导致国有资产低估,员工持股分配比例难以确定等等,各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素的存在,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处在酝酿阶段。
中国石化销售板块混合所有制改革迎来重要节点。中石化昨公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已与25家境内外投资者签署增资协议。包括腾讯、海尔、中国人寿等在内的25家投资者,共计出资1070亿元认购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中石化将持有销售公司70.01%的股权。
中石化与25家财团签署引资协议,意味着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混合所有制经营项目取得重大进展。去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定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今年7月,国资委首批推出六家央企进行国资改革试点。在地方国企方面,目前已有超过20个省市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本轮国企改革的核心就是推进混合所有制。
此次中石化率先推出旗下优质资产的“混改”方案,在获得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引来怀疑的眼神。网上有舆论质疑,“混改”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央企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好好的企业为什么非要‘混改’,让少数财团、寡头瓜分我们的资产?”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国企、民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公司治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发展混合所有制顺应了改革的发展趋势,但从操作层面看,在混改过程中确实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要想避免国资流失,关键在于要做到定价合理。观察中石化销售公司“混改”可以发现,作为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公司,中石化的“账”是比较容易算明白的,其市场定价也是清晰明确的。中石化在内地有A股上市交易,以昨日收盘价计算,其市盈率约为10倍。中石化销售板块去年净利润约为210亿,按10倍市盈率计算,其销售公司资产估值约为2100亿左右。此前,各家机构对中石化销售板块给出的估值区间在2100亿-3000亿元。按照昨天中石化公告的股权认购情况,可以估算出其销售公司的实际股权作价约达3570亿元,高于之前市场预期的上限3000亿元。
对比市场定价,可知中石化优质资产没有被“贱卖”。但是,中石化的混改是否导致各路财团“分食”国有资产、从此坐享分红,并最终稀释了公众的利益?具体分析中石化的投资者名单,其实可以得到更为积极的结论。销售业务虽然为中石化赚了大把利润,但离收益最大化还有很大差距。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油品,然而国外成熟市场加油站的利润超过50%来自便利店及快餐等非油品业务。腾讯、中国人寿、海尔、大润发……中石化销售公司跨界混搭了许多行业的龙头公司。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中石化“野心”不小,它想借助产业财团的力量拓展便利店、汽车服务、金融服务等非油品销售业务。各路财团通过“混改”分食中石化优质资产,其实并不是坏事。财团们在坐享分红的同时,只要能做大蛋糕,公众就能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
中石化在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拿出旗下优质、透明的资产与社会分享,改革取得成功的把握较大。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各地虽然都举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旗,但“雷声大雨点小”,罕有具体方案推出。对国企的品牌、技术、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评估困难,中介机构不规范易导致国有资产低估,员工持股分配比例难以确定等等,各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的存在,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处在酝酿阶段。对中石化“混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疑虑的减轻,并不意味着对各地国企未来的“混改”可以掉以轻心。社会各界必须始终保持警惕,维持反腐的高压态势,避免国有资产成为假借改革自肥者的美餐。

㈥ 1请问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罪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刑法》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这个罪名,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相关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㈦ 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蓝田公司 1989年,中国蓝田总公司在北京成立,创始人是瞿兆玉。瞿1948年出生在瞿家湾,1968年入伍,转业前任海军某基地某部分队长,后曾担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
1992年10月,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即蓝田股份)成立。由沈阳市新北副食商场、沈阳市新北制药厂和沈阳莲花大酒店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3家发起人分别成立于1987年、1988年和1991年,隶属于当时的沈阳市财贸干部学校(后改名为沈阳行政学院,公司创始人瞿兆玉曾担任该院的副院长)。
1993年3月,沈阳蓝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洪湖水产)宣告成立,其主营业务为农副水产品开发和经营,此后并成为母公司的主业。
1994年8月,沈阳市批准蓝田股份作为农业企业,归口农业部管理。
1995年12月11日,蓝田股份的1828万股国家股无偿划拨给农业部。4天后,农业部批准沈阳蓝田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随后,农业部将3000万额度的上市指标给了蓝田股份。
1996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每股发行价8.38元向社会公开发行了3000万股,形成了公司上市时的9696万股的总股本,而这3000万流通股额度是从农业部拿到的。其中,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持有发起法人股(公司称其为集体性质)3525.6万股,占36.36%,为第一大股东;农业部持有国家股1828万股,占18.86%,为第二大股东,其他为内部职工股和流通股。
1996年6月18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农业部首家推荐上市的企业。
1996年,公司用发股募集资金投入全资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公司17700万元,形成注册资本1.93亿元,法人代表是瞿兆玉的弟弟保田,是蓝田系的核心公司。投资联营公司洪湖大湖公司3696万元,占股份48%。
1997年底,蓝田股份在实施以19393万股为基数,按10:1.5比例配股后,新增了两家全资子公司——洪湖市香檀河养殖场,注册资金2500万元,系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配股方式投资转入;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注册资本401万元,系第二大股东农业部以配股方式投资转入。
1998年7月,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迁至湖北洪湖。
1999年4月,根据中办文件的规定,农业部将所持蓝田股份18.86%的国家股无偿划转给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上半年,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把注册地从沈阳迁到了湖北洪湖,名称变更为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仍为瞿兆玉。同年8月9日,保田从瞿兆玉手中接过了蓝田股份董事长的位子,瞿兆玉只任总经理。随后在2000年1月5日,蓝田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住所已由沈阳市迁入洪湖市瞿家湾镇,同时公司名称已由沈阳蓝田股份变更为湖北蓝田股份。
1999年8月,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瞿兆玉辞去蓝田股份董事长一职,接替他的是洪湖水产品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保田。2001年6月,瞿兆玉辞去总经理,10月,又辞去董事职务。
1999年8月21日,蓝田股份在“关于1999年度中期报告的补充公告”中关于两个蓝田的关系有了正式的说法:中国蓝田总公司为蓝田股份“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999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已查实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复文件和土地证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准批复,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银行对账单,伪造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将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的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数额作相应缩减,隐瞒内部职工股在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事宜。据此,中国证监会当时对蓝田股份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1999年12月,蓝田股份正式迁址更名,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改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公司则由“沈阳蓝田”变为“湖北蓝田”。从此,蓝田股份除了几家不产生什么效益的子公司还在沈阳,与沈阳彻底断了干系。
2000年年报显示,蓝田股份公司欠中国蓝田总公司其他应付款1.9亿元,占公司当年流动负债的34%。
从1999年到2001年,蓝田股份三度申请配股,均未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券监管部门再次到蓝田股份进行调查。
蓝田股份“2001年中期报告补充说明”显示,中国蓝田总公司2000年度、2001年上半年为蓝田股份代销的产品销售额为3483万元和759万元,分别占洪湖蓝田水产品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9%和0.96%。
2001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到蓝田股份进行调查。资料显示,蓝田股份1996年股本为9696万股,2000年底扩张到4.46亿股,股本扩张了360%;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大幅增长到18.4亿元,净利润从0.593亿元快速增长到4.32亿元。
2001年10月8日,蓝田股份董事会公告称:“2001年9月21日本公司已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有关事项进行的调查,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1年10月26日,北京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一份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引起银行高层的关注。不久,相关银行即停止对蓝田发放新的贷款。
2001年11月,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出售北京蓝田园国际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80%股权、出售野藕汁生产线、彩色印铁制罐生产线及其相关厂房、存货等资产给中国蓝田总公司,并更名为湖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1年12月13日,蓝田公司起诉刘氏。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向刘下达了《应诉通知书》,称“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案”将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要求刘作为被告出庭。
2002年1月12日,生态农业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董事长保田、董事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及7名中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接受调查。
2002年1月22日,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委托肖纯林董事代理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长职权,并聘请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
2002年1月21日、1月22日和23日上午,“生态农业”股票被强制停牌,下午一开盘即告跌停,以跌停价5.89元收盘

㈧ 国有资产流失会在辖区法院开庭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关于这类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㈨ 上市公司国有股都可以流通吗

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直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十分敏感的话题,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开就是指流通方式必须公开化,提高操作上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指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有关的当事方都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不以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配售自己持有的国有股时,如果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有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国有股配售的价格、数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新老股东的承受能力。公正就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有关的当事方公正的待遇,既不能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为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

国有股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统计国有股流通市值和减持数量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折扣大致估算需募集的资金总额,然后再根据预期的资金认购能力,将所需募集的资金总额通过发行“国有股投资基金”份额的方式分步分批募集,每次发行的基金份额可视市场变动情况适度调整,所筹资金作为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来源。
其次,基金发行成功后,所筹资金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购买首批符合减持条件的国有股,变现金额用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之后,视每年需增加的减持国有股数量,以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减持国有股所需资金,并使基金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多样化。为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向基金出售国有股的同时,也应以同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一部分,以摊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再次,国有投资基金所认购的股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分批上市,以减轻二级市场扩容的压力。售股的资金收益,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最后,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投资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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