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集团股份 > 松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松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发布时间:2021-04-25 04:17:55

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你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Ⅱ 公司上市多久内不能并购重组及国家对即将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方面的政策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规《版上市公权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的要求。在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组的规定。更多的是通过重组的条件、程序等的限制来控制。
至于拟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公开发行完毕,应该受到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限制。至于尚未发行的,应该属于IPO的范围。该部分法律规定应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保荐业务管理规定来界定。

Ⅲ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为了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鼓励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这为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且随着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公司并购面临有利的大环境,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以往的上市公司并购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管理层从政策方面加以规范和支持,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更好地发挥其行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激活市场热点,推动行情发展。
一、 上市公司并购的环境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
1、 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对公司并购有利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历史来看,当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时,通常会兴起并购高潮。以美国为例,80年代末期,在经历了8年的扩张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收缩,此时兴起了并购潮,多以恶意并购为主,目的是将竞争对手买下,以降低市场竞争;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新一轮收缩,期间软件行业掀起并购潮,收购目标主要是具有过硬技术和稳定客户的公司,收购的目的则是为公司寻求新的盈利增长方式,从而较好地实现行业的整合。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局面,首先要从公司并购的动机谈起。公司兼并的根本动因,一是为了追求利润,通过公司兼并可以扩大经济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获得更多的利润;二是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通过公司兼并可以减少竞争对手,获取对方的经验,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或是进入新行业,拓展自身的盈利点。在经济扩张时期,公司的经营和前景都十分看好,估值水平较高,并购目标公司所需的成本也较高;但在经济收缩时期,公司的估值水平较低,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实现低成本的扩张,因此容易出现并购潮。
我国最近一轮经济扩张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和以往一样,由于投资体制的缺陷,每一轮投资拉动的经济快速增长,都会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形成投资过热的局面,投资热情过后留下的是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投资效率低下,导致产品雷同,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只能依靠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手段,企业生存环境恶劣;反映在出口方面,其后果就是中国出口的多种低附加值产品在国际上屡遭反倾销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公司并购在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周期性行业进入调整的阶段,公司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形成对公司并购有利的大环境。
2、 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
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是证券市场重大的制度性革命,顺利完成之后全流通将成为现实,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
(1) 股价因对价支付而自然除权,降低市场总的估值水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非流通股股东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按照A股流通股股东平均获得10送3的对价补偿,按照市值不变法计算,股价通过自然除权将下滑23%,尽管实际可能不会下滑这么多,但市场总的估值水平将有一定下滑,收购方的成本也将降低;
(2)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股权定价将完全市场化,在采用协议方式并购时,既可以避免原有的暗箱操作,也可以促使国有股的管理者逐步摈弃以净资产为定价标准的观念,使上市公司资产在市场定价基础上进行流通,提高了实质性并购重组成功的概率,从而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二、 影响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的根源
这里所指的成功是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果,即达到行业整合、持续提升公司业绩和股价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第一案是1993年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延中实业股票,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1997年至2001年迎来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高潮。在这数百起的并购案中,取得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案例极少,绝大多数都是昙花一现的报表重组,借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2002年后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管理层收购被禁,政府对并购市场的规范反而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陷入低潮,这也证明之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不成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下:
1、 多数并购重组方只关注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
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上市资格是按指标下放的,企业到证券市场融资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但融资的成本却很低,因此多是由老牌国有企业优先获得上市资格;当这类公司经营不善成为亏损公司后,就成为具有较高价值的“壳资源”;并购重组方控壳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行业整合,而是为了再融资以获取成本低廉的资金。因此“报表重组”盛行。随着政府一再提高再融资资格,并加强对上市并购重组过程的规范,以及亏损类上市公司的逐渐增多,“壳资源”的价值大打折扣,市场内并购重组的热情逐渐冷却。
2、 政府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度参与
由于历史原因,本地企业的上市名额均由地方政府掌握,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地方政府通常都会想方设法保住其上市资格,因此积极介入和主导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客观上,地方政府的介入对于推动重组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过度参与则干扰和违背了市场规则,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
(1)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在重组方的选择上往往排外,这样就将一些有真实重组意图的并购方拒之门外,导致竞价环境缺失。
(2) 为了促使“保壳”成功,地方政府往往强行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换取其劣质资产,也就是所谓的资产置换,然后给予注资方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作为补偿。这种做法负面效果逐渐显现:一是政府原先承诺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导致政府和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第二种情况更为普遍,就是重组方把最终目标放在通过“壳资源”融资上,暂时接受政府提出的较为苛刻的条件,并不关心上市公司的未来。
此外,目前涉及国有股的审批过程仍较为复杂。在上市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国有股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不仅需要经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还需要财政部的审批,最后还需要证监会的审批,耗时长,手续复杂。
三、 政府应为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如前所述,以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不十分成功,不过目前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在发生有利的改变,政府应当为上市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借此推动行业整合,做大做强企业,并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政府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出改进:
1、 淡化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对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并购将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给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重新定位,淡化行政色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首先,在需要国家控股的行业和公司,由法律规定控股比例,超出该比例的股份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显得不合时宜,价格应当由市场来定。
2、 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正确定位。首先,地方政府不应当成为并购的交易方,而是要担当好交易监管者,或是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有勇气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的勇气和远见,积极欢迎有意进行实质性并购的重组方参与收购竞价。
3、 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创新。从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完成大规模并购的时候通常需要综合运用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多种方式,仅靠企业自有资金很难完成。我国公司并购融资工具单一,而且运用受限: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目标企业不得为收购方提供财务支持”;企业债发行仅局限于国有大型重点企业,而且需要发改委安排发行额度和审批;可转换债的发行也是十分严格。并购融资工具的单一将限制上市公司并购的顺利进行。当然,如果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现金的支付,但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股东可能要求必须用现金支付收购对价。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的创新,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Ⅳ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审核的消息是真的吗

国务院发文,除“借壳上市”须继续严格审核外,上市公司其它并购重组均取消行政审核!而且,在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定价方面也更加灵活而有弹性。这些大尺度的“宽衣”,将大大降低企业并购重组成本,由此,真正市场化的并购浪潮将在中国掀起。
中国经济发展至今,很多行业需要整合并购,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这些政策的松绑很有意义,如都能执行,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将会在中国出现一轮高潮。原来的很多并购是国企间的资产划拨,真正市场化的并购成本大,并购完成后让企业也背上了包袱。非常期待市场化的并购能发展起来,它一能解决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二也能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只挤IPO一道,通过并购可以达成此目的。期望政策都能落实。
(1)缩小审批范围。
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2)简化审批程序。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点评:此前证监会曾下地方调研并购问题,PE机构与上市公司反映称,上市公司现金不多,不可能用现金来实行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希望通过定增方式实行,但定增的话,审批过多,流程太长,制约了效率,屡屡因难度大而放弃。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赦”。
(3)发展并购贷款
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4)重用资本市场。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这显然是针对新三板公司的,换言之,新三板并购的话,会豁免要约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定向权证是个很新鲜的事物,竟然可用于并购支付手段了!而业绩承诺的取消,恐怕令资本市场无所适从,最终股价怎么走,需要更专业的投资者来判断,或者内幕者才知道股价真正价值了。这点貌似尺度太大了。不过,桌子底下的业绩对赌肯定不会因此消失。
(5)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6)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7)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上述税收等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并购重组税务成本。
(8)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9)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10)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
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11)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
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12)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难道要对民企实行负面清单)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
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1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总之,此次松绑可谓大块资本之心。
国务院大尺度放开并购重组的权限,或许是基于如下逻辑:
企业融资过度依赖发债——杠杆率提高——企业风险提高——资金的风险溢价也即利率提高——融资利率进一步提高——由企业风险加总的经济风险加大——经济危机。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看需要降低债权融资,以股权融资替代之。但是股权的投资者必然要求有退出套现的渠道,让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产业并购来实现企业融资股权化,就可以走出上述融资危险圈。而产业升级转型也因此得以推进与实现。可谓一举多得也。

Ⅳ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办法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抄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阅读全文

与松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融资对象分 浏览:728
凯裕金银贵金属 浏览:394
展博投资管理 浏览:980
壹理财下载 浏览:144
贵金属看盘技术 浏览:930
外汇ea三角套利 浏览:389
宝盈转型动力基金今日净值查询 浏览:311
abl外汇软件 浏览:817
天使投资移动互联网 浏览:315
中翌贵金属老是系统维护 浏览:225
历史期货松绑 浏览:23
信托借款平台 浏览:214
吉林纸业股票 浏览:324
贵金属元素分析仪 浏览:30
融资打爆仓 浏览:645
分级基金A还能玩吗 浏览:289
网络贷款平台大全 浏览:358
13月房地产到位资金 浏览:744
姚江涛中航信托 浏览:518
coding融资 浏览: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