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某股东私自借款欠债,不知情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问题: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两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在另一个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很多外债并存入了自己的私人账户上,不知情的股东是否还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 周律师:以公司名义借款,则由公司承担责任,不知情股东可以要求借款股东将款返还公司,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律师: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免费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在实质上规定了股东知情权。本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需要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然而,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并不了解,因此需要一定的途径获取相应的资料。知情权的规定就为股东了解公司状况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股东权益的实现和保护。 基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有权就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有利于集思广益,公司管理机关改善经营。
㈡ 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
对于您提问的问题,谨慎的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议
第一问题非常明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认缴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注意的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你看下公司营业执照即明。
第二个问题,你要区分公司对外投资还是公司对外借款。
其一,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修订后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注意的问题,假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对外投资2000万,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四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董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由股东“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即使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董事长依法亦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假定董事长为借款,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其合法性一直存疑。从金融法角度衡量,《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收缴”。另从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实践看,具体理由可以参考“其一”的理由。董事长具有恶意,该借款应由个人负责。
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尚不成熟,这里要注意的是董事长可能的抗辩,收取利息差作为公司的收入其他股东没有明示反对,视为或者推定其他董事、股东的默认,这是案件的难点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建议先进行取证,在完备的证据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再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诉讼策略和证据分析往往能决定成败。
㈢ 企业法人未经股东同意,可否自行决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未经股东同意能自行决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则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和公司业务有关的合法的民商事行为。对于他的权利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否则公司就可能陷入难以预测的经营风险中,对股东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股东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将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负责偿还,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该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追偿。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够认定为公司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3)大股东恶意借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㈣ 关于企业股东借款的偿还责任问题
看借出款项的一方是否存在恶意,如果是A和外人串通,恶意借款并给B带来损失,B能够提供证明的,则B不需要偿还款项,否则,因为A是企业法人,有权对外代表本企业,所以其行为形成的债务是企业股东的共同债务,应该先以企业资产偿还,企业资产不足的,如果是有限责任企业,不需要再偿还,如果是无限责任企业,则股东要以个人资产偿还,B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对抗善意第三方。
㈤ 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大股东恶意贱卖资产,小股东如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权益能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你有多少股份比例?
恶意贱卖具体是指?
如果对方违规,当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但是要看具体情况
㈥ 公司股东转了又转,期间有债务纠纷,经济行为为大股东操作,公司清算的话,会给小股东带来什么
我来原则回答:你这是一个大的复杂问题,也是公司制企业纠纷中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可以判断的结果是:这样的公司会造成公司破产,股东严重受损,不但股份难以追回,可能还会有更大的损失。处理这样的问题,一般要法院确权,登记机关确责,公司和股东承担损失。
理清这样的纠纷要走法院确权:就是股东的每次转让是否合法(合法性在于:符合公司法程序,从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到工商变更登记,缺那个环节都可能不合法,你所说的转出股东写欠条行为至少是一种对公司的借款行为,到期不还可视抽逃注册资金论处,如果符合数量条件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每次转让都应该以工商变更登记后法律生效,这又可能产生登记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欺骗获得登记(如:代签名、假到帐、未实际出资等等),总之,多数情况可出现因为转让不合法,造成公司无法操作。所以我建议,小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向法院提出确权诉讼,明确股东的权益后,再按章程清算,尽量减少小股东的损失。
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股东要负责以股份偿还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东要不要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名义,一种是公司名义:
个人名义: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其他股东没有责任。
公司名义:
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该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追偿。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够认定为公司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