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有什么区别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的区别:
1.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2. 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3. 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而增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第二个问题,股权转让的条件:
在我国,虽然股权转让具有自由性,但这只是相对的,其中必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全然按照股东意愿来转让股权,法律可能会乱套,而且有时候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为了保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分别对股权转让要遵守的条件提出要求,比如发起人转股的问题、内部转股问题、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任职条件的限制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阐述,从而正确认识股权转让。
一、转让场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在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样才能代表股权转让的效力。这一点,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国家立法上还是比较少见。
二、转让合同:有时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止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还包括其他合同。比如公司与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的合同、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合同、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等。在转让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来执行。
三、任职条件: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来说,任职期间不可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信息,从事其他股权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四、内部转股: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可以转让给内部其他股东,如果要向外转让,必须取得一半数量的股东同意。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数量超过一半,那么这些股东应当购买此转让的股权,反之,不购买则可以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在进行内部转让股权时,如果多个股东都有购买意向,为了避免发生冲突,遵循公平原则,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购买股权。
五、持股时间:对于发起人来说,公司成立三年以内,不可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这一点,对于发起人来说,略微不平等,存在一定限制。
当然,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事项具有多面性,以上这些只是凤毛麟角。其实有时候股权转让是否麻烦,也要取决于公司规模。一些小公司,因为股东单一,股权结构简单,在转让时比较简单,存在的纠纷少,办理时间更快,大公司则不一定。
⑵ 约定增资期限已到,股东资金有问题无法增资怎么办
追究未能按约履行增资协议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或者变更增资协议,减少增资额,从新分配股权。
⑶ 怎样退出股东与增资
把你持有的股票和份额转让了就成了。
⑷ 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撤销增资的工商登记
增资是股东之间有协议才可以增加的 没有协议是无效的
⑸ 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法院为何判决支持
其实,无论是出资还是增资,股东之间都会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增资协议》。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履约行为,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受合同法的规制。《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径,那么增资或者出资过程中出现这三种解除权成就的情形,股东可要求解除相应的协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增资款。
其实,无论是出资还是增资,股东之间都会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增资协议》。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履约行为,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受合同法的规制。《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径,那么增资或者出资过程中出现这三种解除权成就的情形,股东可要求解除相应的协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增资款。

⑹ 公司现有股东增资,增资协议怎么写
写明总的增资额,各股东的增资金额、增资方式、交纳时间、增资后各方的出资比例,违约责任等事项。增资前,需要先作出一份股东会同意增资的决议。
⑺ 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有什么区别
企业增资与股权转让不是同一概念。
⑻ 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个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处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即使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当受其表示行为的约束。但无论如何,增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无关。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增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增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规定公司增资需办理变更登记。